问:儿子的私立幼儿园在组织孩子春游前,拟定了一份《行走青春免责协议》,让家长签字。其中写道:“幼儿春游自残,幼儿园和老师概不负责;如果允许家长和孩子参与,他们都将被视为同意该协议。“郊游时,儿子不小心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幼儿园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幼儿园的理由成立吗?
罗女士(陕西临潼)
律师意见:幼儿园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家长和孩子移交给学校后,学校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相应的,幼儿园也不例外。
其次,幼儿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并不因《协议》而解除或转移。
一方面,《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违反这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而幼儿园通过要求家长签署“免责协议”的方式逃避与老师的法律责任,无疑违反了这一规定。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再次,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很难指责。
胎儿有没有主张赡养费的权利?
问:怀孕4个月时,丈夫车祸身亡,警方认定对方负全责。请问签订民事赔偿协议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胎儿的抚养费吗?
迟女士(辽宁大连)
律师意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抚养费请求权,其抚养费请求权应由婴儿出生后享有和行使。婴儿出生后,法律承认其有权就出生前自己或父母所受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或赡养费。因为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赡养费的权利,应该由监护人来行使。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下,关于胎儿的抚养部分的试验可以暂停,胎儿娩出后继续试验。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的,可以要求滋事者支付赡养费;胎儿出生后死亡的,没有相应的权利。
[责任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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