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位于贵州省安龙县玉萨镇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人牟伟种植茶树。二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刘某某口头提出将土地上的云南松和阔叶树混交林砍伐后堆放在林地内,供刘某某父母当柴烧。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将该片林地上的云南松、桦木、青树砍伐,并按照事先与刘某某的口头约定将伐倒林木原地堆放。經安龙县林业局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9.9亩,活立木蓄积32立方米。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电锯将林地上的云南松、桦树、绿树砍伐,并按照事先与刘的口头约定将砍伐的树木就地堆放。据安龙县林业局鉴定,毁林面积9.9亩,活立木蓄积32立方米。
[处理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牟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除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拥有的零星林木外,应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据法制生活网)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