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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制的思考

董世凯摘 要:查验员资格管理是查验员管理的基础,是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作中应从概念界定、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年度审验、有效期管理、申请与晋升、具体样式、信息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强化可操作性,不断建立和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

董世凯

摘要:检验人员资格管理是检验人员管理的基础,是机动车检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要进一步细化概念界定、检验师资格证地位、年检、有效期管理、应用推广、具体样式和信息管理,增强可操作性,不断建立健全检验师资格管理机制。

关键词:督察;资质管理

2018年起,机动车检验纳入警务技术序列改革范围,随着《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发布实施,开启了机动车检验新篇章,对检验人员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围绕检验员资格管理的一些基本问题,关系到检验员管理和检验工作的全局,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更好地推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1检验员资格管理现状分析

关于查验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当中。结合工作实际,部分地区以部局规章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查验工作需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图1),从查验员申请条件和程序、培训和考评、晋升和职责,以及奖励和处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尚处于法制部门审核阶段;个别地区因法制部门认为“无上位法支撑”“有抬高行政许可标准嫌疑”等原因而未能出台相关规定。对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机动车检验工作规定》和《机动车检验工作标准(试行)》两个文件中。结合工作实际,部分地区以部委局规定为依据,根据本省实际巡视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图1),对巡视人员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培训考核、晋升与职责、奖惩等作出具体规定。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还处于法律部门的审查阶段;一些地区因为法制部门认为“没有最高法支持”,“有提高行政许可标准的嫌疑”,所以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不可否认,出台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对检验师(资格)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然而,从工作要求和操作实践来看,检验师资格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1.1技术术语的定义不够统一

现有法规中对“检验”的理解较为统一,认为“检验”是一种服务性工作,即“检验人员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确认”,但对“检验人员”和“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的理解和界定仍存在分歧。

关于“检验人员”,一种观点认为,“检验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授权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人员。”一种观点是“检验员应当具备机动车检验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检验员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两者的区别在于证书名称(检验员证、检验员资格证)和是否“需要授权”。

关于“检查员资格管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包括“检查员资格证书”和“授权”。一种观点是只要你有“证”就行,但相同的一点是检验师的资质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同样,对于对应的证书名称,也有“检验员证”和“检验员资格证”两种表述;对于相应的培训,有“检查员培训”和“检查员资格培训”两种意见。而且这些不同的理解是由于对“检查员资格”概念的不同理解和定义造成的,进而影响到检查员的管理和检查员资格。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检验员资格”不能等同于工作中的“检验资格”。前者强调能力水平,以是否取得证书为标志;后者强调从事机动车检验的资质,能否检验车辆,能否出具机动车检验记录表,不仅需要证书,还需要所在单位的组织授权,比前者更宽泛,更注重实用性。

1.2年检的功能不够明确。

无论是部局文件,还是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都规定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并且要求在有效期内每年须审验。但关于审验的具体职能、审验的组织、审验的方式、审验的主体、审验结果与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在执行层面缺少必要的硬性约束,致使各地查验员资格证书审验的方式方法不统一,大多数单位将年度审验与晋升培训相结合,一并组织、一并考试,优点是培训标准高、组织严密,缺点是针对性不强、缺乏层次感,没有发挥“年度审验”职能作用。无论是部委局的文件,还是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都规定检查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并要求在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验证。但检查员(资格证)的具体职能、组织机构、方式方法、主体、结果、有效期等基本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执行层面缺乏必要的刚性约束,导致各地检查员资格证检查方式方法不一致。大多数单位把年检和晋升培训结合起来,一起组织和参加考试。优点是训练标准高,组织严密,缺点是针对性弱,缺乏层次性。

1.3时间节点的划分不够明确

现有规定明确,检查员职级(资格证)逐级晋升。第一次报考监察员资格的,应当报考初级监察员。检验员证的有效期为3年。检验员证有效期满前,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范重新申请检验员证。但对于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如何计算、检定时间和检定结果的有效期、资格晋升后有效期时间如何计算、转岗后重新申请检验员资格的时间等,都没有规定和细节。实践中还存在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指导性不足,随意性大。

2.完善检查员资格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2.1严格定义并正确使用“检验员资格”的概念

机动车检验是机动车登记的关键环节,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检验人员具有“知识技能”和“执法服务”两种属性。前者需要通过培训和考试获得,即达到一定的能力水平,表现形式为“检查员资格证”;后者需要公安机关授权,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具体体现。未经授权,不能从事机动车检测。可见,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检查员资格”,才能颁发“检查员资格证”,而不是“检查员证”。否则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人持有“检查员证”而非“检查员”(不在检查岗位,即未经单位授权)的被动局面。在级别上,只能按照检查员的资格来区分,分为初级检查员资格证、中级检查员资格证、高级检查员资格证。

2.2添加"检验员资格证书状态"功能

取得检验师资格证只是能够进行机动车检验的前提条件。但如果想成为一名稽查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则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授权,授权要以稽查人员资格证的身份来确定。也就是说,确立“督察员资格证身份”的概念,就是要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督察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授权的问题,进而实现一个《督察员资格证》对督察员两种工作属性(资格和授权)的统一管理。

2.2.1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和含义

资质证书的状态可以分为四种,即正常、撤销、吊销和注销。首次申请并取得的相应等级检验员资格证书,表示检验员被授权,状态为“正常”;“注销”是指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后,发证机关作出的背书状态;“撤销”是指因年检不合格、业务违规、调离检验岗位等原因,认证机构签注检验员资格证书的状态;“注销”是指因申请放弃监察员资格或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被发证机关签注监察员资格证书的状态。

2.2.2检验员资格证书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签注检验员资格证的身份,可以与检验员的定义有效衔接,与检验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与检验员资格证的验证相匹配,即检验员可以从事机动车检验,可以出具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可以行使执法权。而持有不在“正常”状态的检验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仅是合格,其证件仍在原有效期内,但不能从事检验工作,也不是检验人员,因为没有授权。同样,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状态正常的,可称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

2.2.3检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签注的时间和有效性

这也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稽查人员授权或取消授权的时间和生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初次取得督察员资格证书时签注督察员资格证书,对督察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调离督察员岗位,作出撤销或者取消督察员的决定。背书立即生效。其中,“正常”的有效期一般至本年度核查时间结束;“撤销”的有效期可至本次检验时间结束,视情节轻重可另行规定,但撤销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注销”或“注销”状态的签注取消时,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自然终止。

2.3充分发挥检验员资格证书年检的功能。

2.3.1确定验证的主体和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由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即谁发证谁组织认证。结合工作实际,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进行认证。资格证书的验证重点是学习新颁布的法规和标准,了解和宣传新政策,解读业务中的新情况和倾向性问题,更好地统一标准,规范业务,提高工作质量。

2.3.2确定验证的对象和方法。

至于对象,应该是以检验师资格证为依据,所有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或“吊销”状态的人员都要参加年检,而不是以检验师是否在岗为条件,否则检验师资格证的检验就变成了对现有检验师的检验。这违背了验证的定义和初衷。同时,以《检验师资格证》为依据确定检验范围,可以保证现有检验师资格证基数的稳定,为检验师队伍的稳定创造条件,避免检验失败造成的资源浪费,更好地与工作中工作人员的调整交流相衔接。在方法上,可以通过网络授课、视频授课、现场参观、在岗练习、会议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验证。判断是否通过验证的标准可以是固定的学时数,也可以是培训和考试的结果,也可以是多种方式并存。最后,提升技能更便宜,效果明显好。

2.3.3确定验证的时机和有效性。

根据规定,检验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具体验证时间可参照检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执行(见2.4节)。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的,取得检验师资格证日期为6月(不含)的,可免于检定(视检定与培训考试结合情况而定),日期在6月(含)之前的,需检定,检定有效期以自然年度为准;如果有效期以自然日计算,则有效期为365天。自取得检验师资格证之日起,365天可核验一次,具体时间自行规定。

2.3.4明确验证结果的应用。

检验资格证每年都要验证,每年都要签注。核验通过的签注为“合格”,未核验或逾期未核验的签注为“不合格”。原检验人员资格状态为“正常”的,若检定结论为“合格”,状态仍为“正常”,仍可从事检验工作;如果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则状态变为“已撤销”,无法开展检查工作。原检验师资格证“吊销”的,检定结论为“合格”的,回到检验岗位,状态变为“正常”,可以从事检验工作;否则,他的状态将保持“已撤销”。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检验师资格证是否检定、检定结果和有效期的问题,相互支持,相互确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4规定检验员资格证书有效的具体期限。

虽然规定有效期为3年,但具体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自然日期开始,即从通过培训考试之日起至3年后,如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有效期“满”3年,缺点是每年的检定时间和临界有效期日期是固定的,需要在每年的5月16日前完成检定,并在2017年5月15日前重新申请相应的资格,否则会影响检验人员的资格证状态,机动车检验的计划性要求强。另一种是自然年度,即从领证当年到第3年的12月31日,如2014年5月16日到2016年12月31日。与第一种方法相比,虽然第二种方法中的实际有效天数较少(不到3个自然年),但由于其有效期至年底,有足够的时间在到期前完成年检并重新申请检查员资格证书,可以避免因工作冲突而导致培训和考试不能按时举行,避免检查员资格证书异常或检查员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被动局面。

2.5细化检验员资格证书的申请和晋升程序。

检查员资格证书应逐级申请晋升,初次申请只能申请初级检查员资格证书。取得检查员资格证书后,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晋升更高一级检查员资格证书。新检查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重新计算,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原级别检查员资格证书,新检查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依次计算。检查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再次申请2年以上(含)的,因专业知识更新较快,按初次申请计算,只能申请初级检查员证书;不超过2年的,可以申请原等级检查员资格证书。

2.6统一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样式。

鉴于机动车检验已纳入警务技术序列,为更好地体现检验师队伍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检验师资格证样式应全国统一,并赋予唯一的证芯号(类似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以发证机关代码、检验师资格证等级(高级G、中级Z、初级C), 身份类别(警务督察P、辅警督察F、辅警督察a)、发证时间等字段作为前缀确定全国统一编制规则,为每个督察员资格证确定一个唯一代码,如No。 220101ZP20180530001,表示吉林省长春车管所中级警督,于2018年5月30日取得001号巡视员资格证。

2.7加强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信息管理和实际应用。

改革和完善现有检验员资格证书管理模式,在受检资格证书中设置附录页,增加“验证”、“状态”、“备注”项,分别以“√”、“△”和×”的形式记录正常、“撤销”、“吊销”和“注销”状态;验证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以“√√√√87”的形式记录,在“备注栏”填写简要说明。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实现检查员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通过升级或改造“六位一体”系统中现有的检查员信息备案模块,建立检查员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验证情况和状态进行一体化管理,实现“六位一体”平台中与检查业务信息的关联,以及与检查监督系统和检查监督系统的接口。在检验师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进行预警,并在检验记录表中体现检验师资格证编号,实现全过程、全要素、全维度跟踪,为推进机动车检验标准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3结论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机动车检验标准(试行)》发布为契机,牢牢把握“检验师资格管理”这一核心要素,厘清相关概念内涵,细化年检、资格申请和晋升、证书管理等环节,实现机动车检验一体化、规范化发展。

参考

[1]机动车检验规范(试行)。

[2]机动车检验程序。

[3]机动车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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