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下列情况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空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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