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初始认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步
符合国家和军队对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二步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三步
承担过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部门或军事代表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于没有装备研制生产经验,但具备相应的装备研制生产能力,有研制订购意向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装备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国防工业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书。
申请和验收:
第一步
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给认证机构。
第二步
认证机构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通知其补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文件。
第三步
认证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向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报告受理相关单位认证申请的咨询请求;对秘书处认证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情况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步
认证机构在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时,应及时将认证审核的具体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及时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这个说法是基于我的真实经历。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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