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可能的刑期超过一年,可以延长到十五天。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看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要看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可能的刑期超过一年,可以延长到十五天。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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