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6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产假42天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享受最长56天的延长假。
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
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6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产假42天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享受最长56天的延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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