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又称缓期执行刑罚,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缓期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试用期,在此期间没有法定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如果罪犯触犯法律或者再犯新罪,人民法院将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你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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