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终止时,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额相等的,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不一致的,按照出资额占合伙财产总额以上的合伙人的意见办理,但应当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所在地;(二)合伙目的和合伙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执行合伙事务;(七)入伙和退伙;(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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