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前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基于成本确定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先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再进行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以预缴开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一种方式是企业去税务局大厅填表申报,另一种方式是在电子税务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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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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