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今年68岁。她早年丧偶后一直单身。而且她的孩子工作都很忙,她身边也没人说话。直到2020年,林的隔壁搬来了新邻居王。王是一个单身老太太,她经常帮助林做家务。她经常在业余时间和林聊天。这让两位孤寡老人找到了情感归属。半年前,两位老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他们的婚姻生活让他们觉得很幸福。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林,就是林的几个子女一直对王恨之入骨,所以林想知道自己的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王?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产生于婚姻,是一种姻亲关系。只有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实际抚养关系时,双方才形成虚构的血缘关系。《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应有虐待或歧视。继父、继母与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在未成年时抚养继子女,长大后才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就本案而言,因王某在林某子女未成年时未抚养,林某子女对王某无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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