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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

据我国历史记载,两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出现了“贡”,贡就是献生产物给帝王。到了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年,鲁国对私有土地按亩征税的“初税亩”,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农业税。长期以来,田赋是国家税赋的重要来源。到了明代后期实行“一条鞭法”,以州县为单位…

据我国史书记载,“贡”在两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已出现,意思是把制作品献给皇帝。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鲁以亩为单位对私有土地征税的“始税亩”,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农业税。长期以来,地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明末实行“一鞭法”,所有田赋、劳役、各种摊派的贡赋、杂工都折算成银子,合并为一个总。然后,按照州县土地份额,向土地所有者征收。713年,清政府下令将“一鞭法”改为“传丁入亩”。根据康熙五十年(1711年)上报的人数,作为定银的定额税额,后来演变为将定银纳入田赋,定银和田赋均按亩征收。

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都以征收公粮作为农业税的主要方式。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实行以户为单位累进征收,每一农业人口年平均农业收入超过150斤主粮,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收入的80%。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村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烟、油、糖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等。应缴纳农业税,应按全国平均税率15.5%评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承包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面貌,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当时也有高估农民富裕程度的倾向。在家庭配额制度之后,农民似乎已经很富裕了,农村的问题也解决了。于是,除了继续征收农业税,一些地方向农民四面伸手,各种摊派随之而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199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要求全面清理和整顿现有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各种摊派,严格审查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标准。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农民依法纳税,按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其他与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的费用,以及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无论是哪一级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都应首先支付。

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必须杜绝乱收费现象,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规范收费管理。因此,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决定。

200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的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农民提留的统筹费用改为农业税及其附加,合理确定农民的税收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和分配方法;在减少和规范的基础上,农民的税收水平将长期保持不变。

200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农村税费改革是会议讨论的重要内容。会议指出,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农民负担过重。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要依靠经济发展,同时要进行税费改革,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把农民负担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加快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快这项工作。

2002年4月,国务院决定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20个省份,试点地区农业人口达到6.2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3/4以上。经过一年的努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村乱集资、乱收费和各种摊派得到初步遏制。

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尚未实行以省为单位进行试点的省份,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2003年是否进行全省试点。正在准备试点的省份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试点的基础工作,认真制定本省的试点方案。

税费改革的目的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为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农业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甚至税收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因此,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开始尝试减免农业税,通过增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县、乡(镇)政府的财政困难。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增加农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明确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1个百分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由沿海发达地区吸收,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进行转移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减免农业税税率。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将税率降低到户,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据实扣除因合法征用耕地而减少的应纳税面积。要加快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2004年,国家免除了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开展免征农业税改革,其他省份试点降低农业税税率。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2004年全国农业税只占全部税收的1%,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已经很小了。随着农业税减免进程的加快,2005年全国剩余农业税新增约15亿元,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影响不大。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此,中国9亿农民彻底告别了延续了2000多年的农业税。

(摘自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问答》。编辑: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编辑:罗平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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