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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产品”:判决书里没有写什么?

刘晗我们首先从一个故事讲起。得到App的创始人罗振宇老师曾经在央视担任《经济与法》节目的制片人。谈起这段经历,罗老师说做内容类的节目永远都缺好的选题。那么,罗老师是如何遴选好的社会议题,并将之确定为选题的呢?他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去法院查阅判…

刘汉

先说一个故事。

App创始人罗振宇,曾在央视担任《经济与法》节目制作人。谈及这段经历,罗老师表示,内容类节目总是缺乏好的选题。那么,罗老师是如何选择一个好的社会话题并确定为话题的呢?

他想到一个办法,就是去法院查阅判决书,找出判决理由或判决结果违背常识的案例——由此产生的选题自然既有深度又有热度。不得不说,作为一个非法律人,罗先生抓住了理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关键——判决。

事实上,判决是司法系统办案的最终输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个交代,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个交代。因此,原则上,法院的判决应该公开。换句话说,判决书是整个“法律工厂”向全社会输出的“产品”。判决必须明确告诉所有社会成员:案件的事实是什么,判决的结果是什么,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法律上的理由是什么,法官的推理过程是什么。

此外,判决还有塑造社会预期的功能,即提醒整个社会类似的事情一般法院会怎么处理。判决结果自然是法律程序中的终点,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只是起点。

这部分事实缺乏逻辑性。

一份标准的判决书有严格的格式要求,一般分为标题、正文、签名三部分。包括标题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件编号。正文包括第一部分(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信息)、事实、理由、判决依据、判决正文(法院的处理决定)、最后一部分(包括诉讼费用和需要告知的事项,如上诉渠道、期限等)。此外,签名中还包括法官和书记员的签名和日期。

当然,判决书中最重要的是正文,尤其是陈述案情和判决理由的部分。其实,无论一个判决书有多长,读者只要抓住两个关键词,就能把握整个判决书的结构。

第一个关键词是“经审理查明”。当人们在一份判决书中看到这五个字时,后面的内容一般就是案件事实。换句话说,在法官眼里发生了什么。另一个关键词是“本院认为”。当这四个字出现时,下面通常是法院给出的法律理由。也就是说,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时,根据什么法律规则来判断和处理事件。

综上,“经审理查明”字样后所述内容属于“事实认定”,“本院认为”字样后所述内容属于“法律推理”。一个判决因此浓缩了以下几个基本点:事实的发现,规则的应用,推理的过程。法律最基本的思维模式都体现在其中。

但是,如果人们看得足够仔细,就会发现判决书正文中有一个逻辑缺失的环节:在事实认定部分,判决书基本上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法官没有告诉人们他/她确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其实我们国家大部分判决都是这样操作的,很少有例外。

有人可能会说,法官一般会在判决书中列出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但即便如此,法官也没有说明他/她是如何从列举的证据中获得案件的全部事实的。而是他/她做出了直接的判断——事情就是这样。要知道,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会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不同的意见,而面对同样的证据,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然而,最终宣判的法官不会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他/她是如何从现有证据中得出他/她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的。

值得强调的是,这里只说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不合理,但在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和判决结论方面必须而且必须完全合理。

给出一个判断,而不是理由。

事实上,我国司法系统在事实认定部分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要求,法官应当说明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理由;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理由,包括“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然而,在现实中,法官仍然不愿意在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投入过多的笔墨。

是什么原因呢有人可能会说这当然是因为沉默是金,很多话会失去实用的智慧。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在法律上找事实的理由很难说清楚,在法律上找事实极其困难,很难完全还原过去的事件。

此外,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先入为主甚至偏判的可能,司法制度还要求裁判者事先对案件一无所知。

法官事先对案件一无所知,还要认定事实,难度更大。一旦正义女神被蒙上眼睛,她自然更加正义,但也更加“盲目”。更有甚者,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双方及其律师会以各种方式隐瞒事实,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塑造和影响裁判的认知。法官的能力再强,也不能保证他一定能还原事实真相,给出无懈可击的理由,因为这远远超出了人类的一般认知能力。法官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各自的陈述,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判决。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这种判断只能无限接近真相,而不能真正还原真相。然而,对于公众来说,司法机关将查明每一个案件的真相是一种普遍的期望。如何让法官的事实判断更有说服力,构成了一个难题。

因此,为了使裁判的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效力,各国的法律制度都采取了各种方法。但是,这些方法的核心秘诀是“不招胜,不招胜”。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肃教授的总结,这意味着事实是通过判断直接确定的,而不是通过推理或论证。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如此。英美法系的审判一般分为两部分:事实审判(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审判(负责适用相关法律)。其中,对事实的审理往往是借助陪审团的力量而不是专业法官,即选出12名普通人负责认定事实、审理案件、审查证据,最后经过内部评议,对事实问题作出最终判决,比如被告是否是凶手、是否有罪等等。陪审团的审议过程是在绝对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给出的结论完全没有理由。之后,陪审团成员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杳无音信。所以有人开玩笑说,如果陪审团判你有罪,你只能怪上帝。

大陆法系虽然不采用陪审团制度,但认定事实的做法很相似。大陆法官依靠一种叫做“自由心证”的系统来判定事实。简单来说,法律没有事先设定硬性规定来询问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审查了证据后,法官根据自己内心的信念对事实进行判断——确定的就是它是什么。

比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形式的证据都可以认定犯罪,法官根据自己内心的确信作出判决。”那么,法官是如何形成内心确信的呢?

法官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如上述法律第353条规定:“法律没有要求法官说明如何做到自信,也没有规定法官在确认证据的完全性和充分性时特别应当遵循的规则。法律规定,法官应当以沉默和宁静的心态进行独立思考,用良知的真诚去探寻所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理由在他们理性的头脑上留下的印象。法律只问法官唯一的问题,这个问题限制了他们职责的全部范围:‘你形成你内心的信念了吗?"

比如德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通常在事实认定部分直接叙述一个故事,完整呈现案件事实,甚至排除证据(我国的判决书通常需要列举证据),通过叙事本身的力量达到令人信服的效果。至于法官为什么心里服气,为什么认定这个故事就是案件事实,判决书上只字未提。

总之,现代法制在认定事实的问题上采取了“此地无声胜有声”的策略。无论是陪审团的秘密审议,还是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裁判都是根据自己内心的确信直接认定事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陪审团和法官可以为所欲为——毕竟在大多数简单的案件中,裁判自然是将自己的判断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但在一些极其困难和复杂的案件中,裁判必须诉诸自己内心的确信来做出决定。

备受争议的彭宇案

有人可能会进一步问:如果裁判只是想在判决书中展示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理由和依据,会发生什么?

有时会引起很大争议,造成严重后果。2006年震惊全国的彭宇案判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彭宇案的基本案情是:2006年11月20日,老徐曼在公交车站等车时摔倒在地。刚下车的小伙子彭宇帮了她一把。结果她发现老人受伤了,于是彭宇联系了老人的儿子,一起带她去了医院,给了她200多块钱作为医药费。

经医院检查,老人已经骨折,治疗费用很高。于是,老人和她儿子与彭宇发生了争执,认为是彭宇撞倒了老人。在派出所未达成和解后,老人将彭宇起诉至法院,坚持认为彭宇打了她,索赔136419.3元。彭宇说自己是无辜的,而且胆子大,主动帮助老人。随后,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确实撞倒了老人,故需赔偿对方45876.36元。

彭宇案在当时社会影响很大。彭宇是撞人不承认,还是见义勇为受委屈,引发广泛争议,甚至引发社会道德大讨论。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彭宇案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专门写了认定事实的理由,引发了无尽的质疑。

彭宇案的法官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推理。首先,法官指出,常识告诉我们,第一个下车的人更有可能与车旁的人相撞。彭宇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所以撞到人的可能性很大。

其次,法官指出,一般来说,对方家属到来后,做好事的人可以说实话,让家属负责后续的医院事务,然后他就可以走了。但彭宇没有离开,而是亲自带老人去医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原告与被告对彭宇支付的200元有争议。原告认为是被告支付的赔偿金,被告主张是借款。法官认为,按照常理,正常人一般不会贸然借钱给陌生人。就算他们借钱,肯定会找旁边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来证明,或者让对方打欠条。但是彭宇不按常理出牌,给了老人200多块钱,他一直没有要求归还。这种情况下,当时大部分人都是被打击的,费用都是垫付的。

相信细心的读者已经发现,彭宇案的法官是按照经典三段论推理事实的。大前提是社会原因或者生活经历,小前提是彭宇的各种行为,最后的结论是彭宇打了老人。

然而,问题是,人们在确定某件事是否发生时,不能从一般推断出特殊。根据常识或者社会经验,只能说有99%的概率出现这种情况。至于是不是发生了什么,不能用概率来计算。比如,即使一个人一年的出勤率是99%,也不能证明他/她某一天一定在上班。同理,就算100个里有99个类似的案子,你也不能说手头的案子一定是这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真相无法完全还原”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常识,但普通民众还是对司法机关彻查真相抱有期待。单靠概率的推断显然不能满足大众的预期,容易招致巨大的压力。正因为如此,彭宇案中围绕事实认定部分的推理论证引起轩然大波。最后因为社会压力大,法官被免职。

彭宇案的社会反响告诉我们,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充分说理,未必是好事。背后的深层逻辑是,在事实认定的问题上,论证不一定比信念更有力。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曾指出,事实上,论证并不比证实更有力的结论。而所谓的“认同”本身也是不能够说明原因的:我相信我前面的红绿灯是红色的,不是绿色的,但是我解释不了原因。

更何况所有的论证都有反驳空,别人可以挑出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漏洞来反驳。但如果确定了结果,没有给出理由,就无法反驳。比如我决定我前面的红绿灯是红灯,没有理由。别人最多只能纠正,不能反驳。所以,英国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曾经给一个新法官一个广为流传的忠告:“你的决定可能是对的,但你的理由肯定是错的。”

总而言之,判决是整个司法过程提供给整个社会的一个“产品”,它展示了很多内容,但也有一些东西是无声的: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它基本上只给出一个决定,而没有展示太多的理由。看起来不太合理,但这是法律人为了让事实认定更有说服力而找到的无奈办法。

(摘自《从大处着眼:法律是一种思维方式》,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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