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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婚里的保证书里的条,结婚保证金是什么意思,金婚里的保证书里的条

叶青 为保障婚姻稳定,男方在结婚前签订了向女方借款20万元的婚姻保证金协议。怎奈世事难料,结婚第四年,两人的感情就亮起了红灯。离婚当天男方写下一张借条给女方,导致昔日的“鸳鸯鸟”在离婚数年后对簿公堂。女方要求前夫兑现承诺——归还借款,男方却…

朱莉娅

为了保证婚姻稳定,婚前,男方签订了一份婚姻保证书协议,向女方借款20万。然而,你永远不知道,在结婚的第四年,他们的关系亮起了红灯。离婚当天,男方给女方写借条,导致离婚数年后,昔日的“鸳鸯鸟”对簿公堂。女方要求前夫兑现承诺——还贷,男方却说为了婚姻不得不这样做。其实根本不存在什么借。

那么,婚姻保障协议有效吗?男方是否应该向女方支付承诺的结婚保证金?

柳州人范玉兰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农民工赵。赵威严帅气的外表深深吸引了涉世未深的范玉兰。范玉兰漂亮,健谈,家庭条件也不错。赵对她很满意。尝试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

然而,范玉兰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后,不仅不看重小两口,还坚决反对他们结婚。在父母看来,他们已经给女儿买了房,而赵不仅缺乏足够的经济基础,而且没有稳定的工作。他们担心赵另有打算。

然而,热恋中的范玉兰对父母的劝阻置若罔闻,说自己没有和赵结婚。然而,范玉兰的父母后来退一步想,如果赵对女儿好一点,愿意努力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那就好了。

这对老夫妇终于松口,同意了这桩婚事。但转念一想,万一赵熊伟将来改变主意呢?思前想后,忧心忡忡的两位老人想出了一个奇招:为了让女儿生活有保障,让赵在登记结婚前签订一份内容为“赵向范玉兰借款20万元”的协议,约定赵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不必偿还;如果日后离婚,赵将在离婚之日返还范玉兰20万元...

赵也不知道范玉兰的父母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因为他很喜欢范玉兰,希望尽快和对方成家立业,所以他不能考虑这些。他想到反正自己和范玉兰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签个协议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就同意了。

签订协议后,范玉兰和赵一起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目的是为了“双保险”。一切就绪后,范玉兰的父母安心地给女儿穿上了婚纱——范玉兰终于如愿以偿,成了赵的新娘。

很快,赵得知,协议中的20万元欠条,其实是范玉兰父母设置的“婚姻保证书”,希望保护女儿的婚姻稳定,让她少受点损失。

几经周折,他们终于结婚了,范玉兰和赵都希望他们能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所以,一开始,两个人都努力经营一个小家庭。

然而,在那之后,范玉兰渐渐发现,赵似乎运气不好:要么是找工作的时候出了问题,要么是工作上出了问题。简而言之,他从未设法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如果夫妻能够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那么也许有一天会成为忠实的妻子。

但是,范玉兰高估了爱情的力量。毕竟面对柴米油盐,醋茶,以及生活中的不如意,耐心和感情都会慢慢被消磨掉。赵不仅对自己的处境不满,而且由于妻子和岳父母的压力,经常感到沮丧,甚至自卑。

我以为可以白头偕老,但世事难料。婚后第四年,范玉兰和赵的关系亮起了红灯。虽然他们试图和好,但他们的感情最终还是破裂了,谁也不想再这样生活下去了。2017年,这一对一直形影不离的男女,还是输掉了这场战斗——协议离婚。

办理手续当天,赵按照范玉兰的要求,写了一张8万元的纸条给她,并承诺3年内还清这笔钱。

都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到了2020年还款的时候,赵已经忘记了欠条——什么都没还。范玉兰气得多次打电话催她。赵先是找借口搪塞,然后干脆置之不理。

同年8月初,范玉兰一纸诉状将前夫赵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计算,直至还款日止)。

同年年底,刘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赵承认8万元欠条是自己写给范玉兰的,但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他是被逼无奈。其实我根本没有向范玉兰借钱。“写下欠条,因为那天我们要办理离婚手续,范玉兰对我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我赔偿她青春的损失。如果我不给她写借条,那她是不会同意和我离婚的。”赵说,当时因为要离婚,又没什么事,被范玉兰逼着违心地写了这张8万元欠条。事实上,他没有借任何钱。“想象一下,借钱的那天和办理离婚手续的那天是同一天。我们都会离婚。范玉兰怎么会借钱给我?这是违背常识的!”

由于双方对借款是否发生存在分歧,法官要求范玉兰证明她是如何支付赵8万元的。

范玉兰回答说:“8万元是付给赵的现金。我拿不出付款凭证。”

赵熊伟听后当庭否认,右手指着天花板:天地良心…

见双方辩不下去了,法官只好休庭,择日再审。

2021年春节后,范玉兰和赵再次对簿公堂。从表情上看,两个人都觉得很尴尬。范玉兰没有做过多的陈述和辩解,只是要求赵信守承诺,恳求法院判决赵立即偿还借款。

范玉兰这次提交的竟然是婚前借款协议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有详细说明:“根据婚前借款协议,赵离婚时应支付我20万元。但是,考虑到我们夫妻之间的相互感情以及赵这几年的经济状况,我决定只支付8万元。于是,就有了后来的8万元欠条。这张借条是用来代替借款协议的。”

从表面上看,按照范玉兰的说法,她与赵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因此自然没有汇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她支付了赵8万元。但范玉兰忽略了另一个问题:她认为有公证书,协议中的20万元借款是确定的、不争的事实。事实上,这份公证书只能说明,签订借款协议是她和赵的真实意愿。但之前的20万是否真的发生过,她还需要向法院证明。

赵辩解道:“我和范玉兰之间根本没有借款。通俗地说,这20万就是‘婚姻保障’。这原本是范玉兰父母想用来保护女儿婚姻稳定,让她少受点苦的欠条,所以让我写下来。”

如此一针见血,让范玉兰措手不及。她很担心:如何证明一笔根本不存在的贷款?更何况,在这个时候,赵已经堂而皇之地说出了借款协议和公证书的全部经过。

范玉兰无计可施,自言自语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手里有一张被告写的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赵给范玉兰出具了借条,但赵与范玉兰原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范玉兰辩称,该借条能证明出具人与借条接收人订立借款合同并支付款项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支付了借款,且作为离婚一方,在离婚当日借给对方8万元,有违生活常识。结合范玉兰关于双方离婚时赵自愿支付离婚赔偿金的辩解,可以认定范玉兰并未实际支付赵借款8万元。

此外,法院还认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是以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的实践合同。因此,赵与范玉兰之间的这张借条并未生效,因为范玉兰并未实际借给赵8万元。因此,赵确认的欠条并未实际发生,应予支持。范玉兰辩称借条证明了借条签发人与借条收款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的事实,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纳。

为查明借款真相,法官作出判决:从法律上讲,范玉兰有责任证明她所陈述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她将承担对她不利的后果。范玉兰虽出示了借据、借款协议、公证书,但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赵否认借款的存在。法官认为,范玉兰没有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赵的答复是合理的。

刘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五一后驳回范玉兰的诉讼请求。法定期限内,范玉兰未上诉,判决立即生效。

如今,在缺乏信任的情况下,一些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相互签署协议,“婚姻纽带”应运而生。

那么,“婚姻纽带”真的能为婚姻提供保障吗?

本案中,原告范玉兰虽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赵借款。作为离婚一方,在离婚当天借给对方8万元是违背生活常识的。因此,法院认定范玉兰并未实际借给赵8万元。

因为我国《民法》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要认定借条生效,不仅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还要证明借款已经支付的事实。

但范玉兰父母费尽心思安排的“婚姻保证金”,最终没能给女儿相应的保障。家庭成员可能知道,法律不会承认关于“婚姻纽带”的直接协议。我国法律禁止人们以任何协议或约定干涉婚姻自由,设置限制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也禁止人们通过婚姻获得财产。但《担保法》规定,定金作为一种经济担保,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于是,他们选择了签借款协议,写借条。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贷款真的存在,那这些东西有什么用?

如果范玉兰真的想在婚姻失败的情况下避免赔钱,她最应该做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与赵约定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因为《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离婚时以协议方式处理家庭财产,并约定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就本案而言,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赵三年内给范玉兰8万元经济补偿金”,肯定比借款或婚姻保证书更靠谱。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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