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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立法不为惩罚,而是预防、制止和挽救

曹宏萍陈爱武《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她带领团队参与《条例》的调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全过程,主要承担调研结果的汇总分析、立法说明的初步撰写、参与…

曹红平

陈爱武陈艾芜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此,记者采访了南师大法学院教授陈艾芜。她带领团队参与了法规调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稿的全过程,主要承担调研结果的汇总分析、立法说明的前期撰写,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我国负责处理家暴的部门很多,没有统一的数据显示家暴案件总数。根据我们立法课题组的研究结果,当前普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反家庭暴力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现状不容乐观。

例如,2019年,我们在全省开展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摸底调查,3909人参加了针对公众开展的问卷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5.32%的受访者支持“打一个坏孩子,打一个不听话的孩子”的家庭教育做法,27.55%的受访者认为“当孩子说谎或行为不端时,可以打骂,但其他情况不可以”,23.64%的受访者选择了“打孩子不可以,教育上骂可以”。

“不打不成器”的观念依然存在,我们必须明确这也是家暴案件。“打孩子”不仅达不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此外,婚内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也很大,因为目睹父母家暴给孩子一种“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错误示范,导致暴力的代际传递。

大概花了三年时间。从2019年开始,我们一直在准备《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和我的团队进行了为期一年半左右的立法规划调研,走遍全省各市,全面了解和收集有关家暴案件发生情况、反家暴法实施情况、反家暴实践中形成的创新机制和经验样本等信息。

期间,我们组成了四个调研组,分赴各地,并确定每个组都有大学老师、博士研究生和省妇联权益处的工作人员。出差的次数多得记不清了。所到之处,都会与当地公安、妇联、法院、检察院、民政、教育、村委会、财政、医疗、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和讨论。每次讨论都会涉及十多个部门。到2021年2月省人大表决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时,我们已经完成了条例初稿。接下来是大量着眼于未来立法的研究工作。

在征求意见阶段,雪片般的信息向我们飞来。以线上线下为基础,为社会和反家暴相关部门设计发放调查问卷,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分析。这是一个综合平衡各方意见的过程,“2021年1月版”、“2021年2月版”、“2021年3月版”...我的电脑里有几十万字的资料,14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我们每人一份,还有11万字的案例资料和8万字的条款对照表...这不仅是“脚功”,也是

该条例是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细化和深化。比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进一步拓宽法律保护范围,让更多处于暴力阴影下的人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规定》明确,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这强化了“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事务”的概念。

总的来说,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拓展、创新和细化:一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五项机制”。二、实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治。第三,建立反家暴工作大数据平台。第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五、规范公安机关接警行为。六、充实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七、完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制度。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九、将制止家庭暴力纳入见义勇为奖励。

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性行为、性接触等。性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也给受害者的精神带来痛苦。是双重危害,后果严重。经济控制,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实施非正常的经济控制和剥夺财产来控制家庭成员。经济控制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和解决,就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更多的冲突甚至犯罪。

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暴的当前意义在于唤起家庭和民众对家暴的警惕和防范意识,提高江苏反家暴的程度,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者。当家人遇到疑似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时,可以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求助,保存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公安、民政、司法、教育等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相关工作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首次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踪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

此外,建立反家暴工作大数据平台,完善反家暴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也是“联动共治”的体现。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训诫并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文书,因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依法签发。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如设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残疾、重病、胁迫、恐吓等原因无法报告的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四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

第一,加强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二、加强反家暴宣传,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面对家暴零容忍,勇于求助;同时妥善保存证据,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第三,加强对执法机构和反家暴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赋权。针对基层派出所、村委会、教育、医疗等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反家暴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一线执法人员的反家暴意识和履职能力,真正实现家庭暴力的协同共治。最后,虽然打击家暴很重要,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和挽救。

图片由本文主人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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