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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民法典确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补偿民法典

黄小星民法典在法律高度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激活了原婚姻法“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小星

民法典已经在法律的高度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家务劳动报酬”合法化,并激活了原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睡眠”补偿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一个“有温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给那些默默为家庭做贡献和工作的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他们未来的生活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贤妻(夫)良母(父)不应受苦。

案例:

郑先生和林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小儿子出生了。

可惜好景不长。儿子两岁半时,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郑先生离家独自生活,孩子一直和林女士生活在一起。

分居两年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郑先生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林女士认为自己不反对离婚,但婚后照顾孩子,做家务,而郑先生除了上班几乎不管其他家事。自从分居后,他独自照顾他的孩子。林女士要求按照《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律师分析:

第1088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让承担繁重家务劳动的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主要是女性)在离婚时可以享受经济补偿。

现实中,一方是“掌柜”,另一方对家庭贡献很大。为了配偶的事业发展,对配偶的孝顺,对子女的教育,影响了他们的事业发展和休闲娱乐,使他们在离婚时处于财产分配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不利地位,却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补偿。这真的很不公平。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利没有义务,也没有人有义务没有权利。如果一方付出过多,那么他就有义务获得相应的补偿。不让贤妻(丈夫)和良母(父亲)受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从事家务的一方不能出去赚钱,只是表面损失;深层次的失落是一个人长期失去与社会的直接接触,进而获得社会工作的机会变少,社会工作能力变低。一旦离婚,他回归社会的能力不足,未来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对家庭的贡献往往无法转化或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无形的收益。

比如配偶一方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参加进一步的培训,取得各种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对方为了支持自己的事业,牺牲了个人发展机会,承担了更多生活上的义务。

那么,付出多的一方就会享受到对方预期的收益。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也能体现夫妻之间的公平。

原婚姻法规定:一个“沉睡”的离婚救济条款。

案例:

马先生和张女士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

在这段8年的婚姻中,张女士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天忙于家务。马先生在一家外企工作,经常加班和出差。离婚期间,张女士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家务赔偿10万元。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张女士未就夫妻财产AA制作出书面约定,不符合家务劳动报酬的条件,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个例子说明了原婚姻法的规定和这个民法典的新规定之间的显著差异。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需要支付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报酬”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原婚姻法就有关于家务劳动报酬的规定。

但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离婚一方要想获得家务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夫妻书面约定财产所有权分开的条件。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很少有夫妻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尤其是结婚多年的老夫老妻。导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家务劳动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张家务赔偿的案件很少,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就更少了。

幸运的是,“家务劳动报酬”这一“沉睡”的离婚救济制度,如今已被民法典的新规定激活。家务劳动报酬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约定的单独财产制。只要一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动义务,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这是对家务价值的全面认可和保护。

家务报酬不等于工资。

案例:

姜女士和唐先生是同一家广告公司的同事。他们在工作中相识相恋并结婚。结婚后,姜女士承担了几乎所有的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

结婚四年,两人因为婆媳矛盾、孩子教育等问题争吵不休,走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

姜女士要求赔偿家务,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请求,判令唐先生支付姜女士赔偿金5万元。

姜女士认为赔偿太少。她已经结婚4年了。她白天晚上经营这个家,五万块钱相当于一个月早一千块钱。她觉得特别委屈,觉得这个数额还不如一个兼职。

律师分析:

家务劳动报酬不能简单理解为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工资,实际上是在子女抚养费确定、共同财产分割后的单独补偿。如果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待条件,早已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中体现。

由于法律对家务劳动的赔偿金额没有明确规定(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家务劳动的分担情况不同,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赔偿多少才算合理”有不同的理解。要考虑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义务,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另一方的利益,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全职做家务不是家务报酬的前提。

案例:

冯女士和孟先生是一对中年夫妇,结婚30年。

孟先生事业心强,冯女士非常理解和支持丈夫的工作。她不仅收拾自己的家,还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时间培养自己的两个孩子,常年照顾孟先生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

让她伤心的是,多年的努力,她并没有得到丈夫更多的爱。丈夫出轨,提出离婚。

冯女士提出,孟先生必须支付离婚赔偿金。但孟先生认为,家务劳动赔偿仅限于全职太太,而冯女士有固定工作,仅在工作之余的业余时间照顾家庭,不符合赔偿条件。

律师分析:

《民法典》实施后,北京房山法院首例“家务赔偿”案的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其中,该案中女方的全职太太身份被媒体多次提及。但事实上,“全职太太”的身份并不是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我们也不应该把它作为一个“标签”。这条法律强调对家庭的贡献。

总而言之,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初衷是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要互相理解包容,合理分担家务,积极贡献,共同守护一个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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