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
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空,必然会遇到一段失败的感情。如果可以失去感情,为什么要失去金钱和余生?在婚姻中,哪些权利是属于我们的,却被我们抛弃了?有哪些不需要我们承担却由我们背负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中的那些事情的。
以前的夫妻,大多是婚后像燕子捧泥一样开始组建各种家庭需求,一点一点建立起一个小家庭。现在往往在婚前,夫妻双方已经拥有自己的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也就是所谓的婚前财产。这些财产,尤其是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也成为年轻人关注的焦点。
“婚前取得”是界定婚前财产的关键。
案例故事:
詹先生和田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对方。交往半年后,他们的婚姻被提上日程。詹先生用自己多年打工的积蓄和父母的赞助凑足了房款,买了一套婚房。田女士一家很高兴,答应家具、家电、装修都由她负责,最后花了10万元装修房子。随后,詹先生和田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房产证顺利办理。
可惜没过多久,夫妻俩因为婆媳矛盾频繁吵架,最终决定离婚。田女士提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属于共同购买;房产证是婚后办理的,也就是房屋的产权是婚后实际取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詹先生认为,他在结婚登记前已经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该房屋是他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意见:
“婚前”有两个重要的关键词:“婚前”和“已经”。
夫妻领取结婚证的日期是区分“婚前”和“婚后”的转折点,而同居、订婚、婚礼等其他时间点则没有法律意义。
“取得”的关键是产权的取得时间在婚姻登记日期之前。“获得”并不等同于“占有”。如果产权是婚前取得的,但财产是婚后实际占有的,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詹先生在结婚登记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房产证虽然是婚后办理的,但不影响婚前财产的性质。田女士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支付房款,不构成共同购房。田女士购买的家具、家电,双方可以协商,要么由田女士拿走,要么由詹先生折价赔偿。已经进行的装修不能拆卸,詹先生可以根据装修款进行适当折旧,并折价补偿女士。
房产会成为婚前共同财产吗?
案例故事:
张先生和魏女士是老乡,都在北京工作。张先生已买房,魏女士与他人合租。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魏女士搬去和张先生一起住。转眼间,双方结婚10年,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在魏女士心中,张先生的房子是一家人温暖的港湾。虽然不豪华,但管理得很好。当张先生突然提出离婚时,魏女士根本无法接受。冷静下来后,魏女士提出,张先生的房子目前价值400万左右。既然张先生坚持分居,就应该支付一半的房款。
律师意见:
魏女士提出这样的财产分割方案,是因为她陷入了一个法律误区,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已经由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经营,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8年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意见确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可以通过一定期限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改造制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离婚女性而言。
但随着个人财产保护观念的增强,这种意见已经成为过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魏女士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房产本身不会成为婚前共同财产,但婚前增值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故事:
顾先生和丁女士婚前各有一套房子。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顾先生名下的房产,丁女士的房产对外出租,租金由租客每季度汇至丁女士的银行账户。七年后,当他们已婚的儿子小明达到上学年龄时,这对夫妇决定卖掉顾先生的房产,换一个学区。售房款共计550万元,汇入顾先生银行账户。然而,还没来得及换房,小明就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卖房子花了40万元支付小明的医药费,但最终没能挽救小明的生命。孩子去世后,夫妻俩非常伤心。一见面就想起了孩子,不得不忍痛分手。离婚期间,双方因存款和房产的分配发生纠纷。
律师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顾先生和丁女士的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丁女士的房产是婚后出租的。在出租过程中,顾先生与丁女士共同选择租客,配置家具,收取租金,属于共同管理物业的行为。累计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顾先生的房产是婚后出售的,出售的款项属于财产形态的转化(从房子到现金),仍属于顾先生的个人财产。卖房所得款项已存入顾先生银行账户,其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孳息,属于顾先生个人财产。为了给孩子治病,顾先生自愿花了40万的房款,属于婚后消费,丁女士无需赔偿。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判给婚前买房的一方,未买房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增值补偿。
案例故事:
孟先生和岳女士要结婚了。孟先生买了一套房产,地理位置、居住环境、户型都很完美。房子首付408万,贷款120万。两家人都很开心。但是,闺蜜的警告,让岳女士心里打了一个鼓。
闺蜜认为孟先生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孟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岳女士要和孟先生一起还贷,会影响生活质量。如果她将来的婚姻发生变化,岳女士会受到影响,所以她必须要求孟先生在房本上加上岳女士的名字。但是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是不能改名的。贷款期限15年,对岳女士来说风险太大。
律师意见:
岳女士的担心是多余的。虽然房产是孟先生婚前购买的,但如遇婚姻变故,房产仍将判给孟先生,但岳女士不会白白掏钱。对于如何合理补偿岳女士,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前,夫妻一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
假设婚姻存续时间延长,婚后房产增值,岳女士获得的补偿金额仍然可观,相当于一笔高回报的投资;假设婚后房产贬值,岳女士也可以拿回婚后一起偿还的贷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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