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收入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收入方式。据媒体报道,2018年高通收取了超过50亿美元的专利授权费,简直是躺着赚钱的节奏。鉴于知识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及其巨大的潜在利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无法比拟的,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知识产权的争夺和分割也成为一大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知识产权收入作出了详细规定: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由著作权人专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商标、专利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发表或被采用,则只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那时候他们没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也不能要求分割。但是,如果作品、商标、专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发表或者被采用,由此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实际获得的。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这一点没有争议。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存在更多的争议:
第一,婚前完成的、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看似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比如,知识产权虽然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关系确立后,另一方需要配合或者付出很大努力才能获得这部分收益。如果配偶在背后做好了后勤工作,那么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就不得不考虑了,法院通常会酌情判决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中完成,离婚后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性收入,已经明确取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后也可以起诉分割。
第三,在婚姻关系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的利益。因为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期待性,比如夫妻一方创作的玄幻小说,但其并未与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其他合同,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不明确,双方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或进行分割。
那么,离婚纠纷中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何分割呢?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婚姻存续期间,赵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化妆品用字商标。最近,商标被一家公司选中,该公司愿意投资购买该商标。双方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实际付款。在离婚诉讼中,妻子马要求将该商标的预期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马认为,涉案商标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注册的,因此即使离婚后也应享有一半的收益。赵认为,这是尚未获得收益的知识产权,不能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赵支付妻子3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已经实现的知识产权收益在离婚时可以直接分割。如果没有实际的知识产权收益但有明确的预期,夫妻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先向配偶支付,再从使用人处取得。当然,预付款只是分成方式之一。如果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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