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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定下儿媳永不再嫁才能继承房产的遗嘱有效吗

问:王明与张秀芳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王明病故后,张秀芳带着孩子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2015年,公公病重,病重期间写下遗书,内容是公公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婆婆,西面三间平房为张秀芳及孩子的安身之处,如果张秀芳今后改嫁,西面三间平房则归婆…

问:

王明和张秀芳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明死后,张秀芳带着孩子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2015年,公公病重,期间写下遗书,称公公去世后,东边的三栋楼房使用权归婆婆,西边的三间平房归张秀芳及其子女。如果张秀芳将来再嫁,西边的三间平房就是婆婆的了。2017年,张秀芳和别人结婚,装修了三间平房。岳母非常生气,认为张秀芳没有按照遗嘱履行她的义务,并坚持要求张秀芳退还房子。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婆婆诉至法院。请问,张秀芳应该退还三间平房吗?答:

本案中,张秀芳作为与公婆共同生活的丧偶儿媳,已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继承人。她的公公立了遗嘱,张秀芳得到了三间平房的继承权。附带的义务是张秀芳不得再婚。无论这一义务是否有效,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自然人有权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可见,王明已经死亡,张秀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再婚,不受任何人干涉。他的岳父立下遗嘱,要求他不得再婚以获得继承权,这限制了张秀芳的婚姻自由。因此,其岳父遗嘱中要求其不得再婚的内容应属无效。张秀芳与他人再婚,仍有权根据遗嘱内容继续居住和使用这三间平房。他的岳母无权要求张秀芳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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