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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

黄小星近些年,离婚率居高不下,重组家庭也随之增多,而这也意味着继父母、继子女的增加,其相关权益尤其需要得到重视。为了维护继父母及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

小星

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重组家庭的数量也在增加,这也意味着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数量增加,他们的相关权益需要特别关注。

为了维护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或者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符合法定情形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案例:

多年前,白先生的前妻因病去世。当时白先生的儿子刚参加工作,没时间照顾父亲。看到父亲一个人,他建议父亲找个伴。

两年后,经人介绍,白先生认识了现任妻子孟女士。孟女士也再婚了,她的第一次婚姻因为丈夫出轨而结束。

孟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5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3岁的女儿由孟女士抚养。

尽管经历了创伤,白先生和孟女士仍然对爱情充满了期待。婚后,他们感情融洽,生活幸福。十年后,白先生去世了。

在这样一个重组的家庭中,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构成了赡养关系?子女中,谁有权继承白先生的遗产?

律师分析:

首先,孟女士与白先生的儿子不构成抚养关系。

因为孟女士嫁给白先生时,白先生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独立生活,互不依赖,不存在抚养教育问题。

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只有姻亲关系,没有形成长期的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自然解除,双方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其次,白先生与孟女士的儿子不构成抚养关系。

因孟女士的儿子由孟女士的前夫抚养,且未与白先生共同生活,其抚养教育的主要责任未由白先生完成。通俗地说,只有履行了等同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形成虚构的血缘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应包括物质帮助、生活照料和教育义务。一般来说,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在生活上按照亲生父母的标准给予照顾和帮助。

白先生的儿子和孟女士的儿子显然不符合这种情况,他们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后,白先生和孟女士的女儿形成了抚养关系。

因为孟女士与白先生结婚时,孟女士的女儿才3岁,属于未成年人,长期与孟女士和白先生共同生活,抚养教育的主要责任由白先生完成。关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双方。

因此,本案中,白先生的亲生儿子、孟女士的女儿可以继承白先生的遗产。

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有法律义务赡养离婚的继母。

案例:

阿强和阿杰出生在广西,他们的母亲在他们年轻时不幸去世。父亲刘胜与一名叫陈莲的女子登记结婚。婚后,陈莲生下儿子阿花。

刘胜在处理站拉车,陈莲摆摊卖报纸和香烟。两个人辛辛苦苦养活全家。

最后,当儿子们都结婚独立生活时,刘胜和陈莲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陈莲随亲生儿子阿花生活。

阿强和阿杰本来对后妈无动于衷,现在父亲和后妈离婚了,和后妈彻底分手了。

因为陈莲年老多病,每三天住院一次。阿华找到两个哥哥,让他们帮他分担住院费,被拒绝了。

他们认为,如果陈莲一直是家里的一员,他们愿意支持她。但是我父亲早就和陈莲离婚了,这个家庭和陈莲没有法律关系。“你把妈妈当亲生儿子养,这再自然不过了。我们为什么要帮你?”

律师分析:

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陈莲和刘胜再婚时,阿强和阿杰均未成年,但陈莲和刘胜以夫妻共同收入抚养,形成实际关系。阿强、阿杰和陈莲之间,不仅有继母和继子的姻亲关系,还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抚养关系。

虽然继母与生父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陈莲与阿强和阿杰形成的抚养关系无法消失。因此,有经济能力的阿强和阿杰应该尽自己的义务,支持和帮助长期抚养和教育他们的陈莲。

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形成收养关系。

案例:

陈先生和丁女士是再婚夫妻。陈先生的女儿4岁,乖巧听话,但不开心。原因是陈先生的妻子在车祸中猝死,女儿亲眼看到母亲全身血污,被救护车带走。她幼小的心灵受到极大的震撼和打击,久久走不出来。

丁女士很心疼这个小女孩。她向陈先生提出,想收养陈先生的女儿,让孩子用一个合适的名字叫妈妈,长大后好好照顾她。

对于丁女士的行为,周围的人都觉得很奇怪。后妈可以收养继女吗?

律师分析:

丁女士想收养陈先生的女儿,只要得到陈先生的同意,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继父、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三)项、第1094条第(三)项、第1098条、第110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该条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生父母有收养同意权,未经生父母同意不得收养继子女;二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条件放宽。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双方都健在并且能够找到,只有在父母有特殊困难并且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收养该未成年人。但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想收养孩子的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岁。

但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例如,无子女收养人可以收养两个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但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数量的限制。

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民法典》规定了非常广泛的条件,一个人可以成为具有继父母地位的收养人。可见,立法机关是鼓励和支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

当然,即使法律已经给予了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但在实践中,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继子女的登记手续时,仍然应当对继父母的人格、品行和法律意识进行评估,以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继父母有家庭暴力等不利于继子女健康成长、可能严重损害继子女利益的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在抚养孩子的日子里,月里,年里,继父母和继子女是血肉相连的一家人,是永远无法抹杀和割断的情感联系。

作为继父或继子,不要轻易忘记这份感情。每个人在家庭中的贡献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反馈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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