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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股份离婚需要分割吗,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公司有股份离婚需要分割吗

黄小星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产形式多样化,离婚早已经从“分锅碗瓢盆被褥”到“分房子轿车存款”,又到了“分股票基金股权”。那么在离婚过程中,股权到底该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又秉承什么样的裁判观点呢?婚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情:小张…

小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离婚早已从“分锅碗瓢盆分被褥”到“分房子车子存款”再到“分股票基金股权”。那么,离婚过程中,股权应该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秉持怎样的判决观点?

婚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张是一名软件工程师,肖鹏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员。结婚后,小张和朋友共同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而肖鹏成了全职太太,在家陪着丈夫和孩子。小张的公司经营得很好,但因为红颜知己太多,和肖鹏的关系慢慢出了问题。最终,夫妻俩决定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家庭存款、房产、车辆,两人达成协议,小张尽可能照顾肖鹏。当肖鹏提出要分割股权的时候,小张很生气,认为肖鹏太贪心了,风雨兼程走到今天,而肖鹏却从来没有为自己的事业做出过什么贡献,甚至连公司都没有去过一次。想分股太过分了。

律师评论: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股权。该财产与存款、房产、车辆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应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几年前,小白和小荷相识相恋。当时,小白正处于创业初期,萧何不顾家人反对,与小白“裸婚”。婚后,小白的公司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三年后,小白的公司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成功登陆美国证券交易所市场。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大股东,小白持有30%的股份。由于小白忙于事业,忽视了家庭,这对夫妇聚少离多,最终他们的感情破裂了。离婚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公司股权收益的归属持有不同意见。我认为小白公司是婚前成立的,婚后并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这家公司的股权和小黑没有任何关系。

律师评论:

婚前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婚前股权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增值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升值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通货膨胀或市场情况变化而升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投入劳动、投资和管理该财产无关。比如婚前一方拥有公司股权,婚后不投入劳动或管理,只根据公司章程获得增值。主动增值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劳动赡养、主动投资、主动管理而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

本案涉及的股权纠纷有一个演变过程:婚前,男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婚后男方股份通过股权置换、反向合并成为上市公司股份。男方通过管理和经营为公司产生收入,转化为利润,最终体现在股票的价格上。是典型的主动增值。所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分割。

离婚时,公司的股份是否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案例:

唐笑和小田都是一家大型批发市场的商人,他们在工作中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记载了各自的出资情况:唐笑出资40万元,肖天出资20万元。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唐笑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公司的股份分配发生了争执。唐笑认为在工商注册时,按照其出资比例,应享有其出资的2/3和Oda的1/3;Oda认为应该平分。

律师评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唐笑与肖天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是否直接以工商机关登记的出资比例为依据。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工商部门的份额登记,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公司股份分配时,按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即唐笑和肖天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按双方原投资比例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唐笑和小田之间并没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对方所有”。工商登记时,双方均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归对方所有的书面协议。注册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以各自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他们必须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工商登记时,唐笑和小田均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也未提交出资归对方所有的书面协议。小棠和小田成立公司时,工商登记只约定了出资比例,对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没有明确约定,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分配的依据。

小棠和小田是婚后各自收入出资的公司,即婚姻关系期间的生产经营收入。双方的投资资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两人争议的财产,即公司的股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应由两人平分。

公司非股东如何在离婚分配中获得应有的权益?

案例:

小李与孟晓结婚后,与他人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人面临离婚,小李要求孟晓提出自己的谈判条件。孟晓知道公司的股权是可以分割的,但如何分割,如何获得他应得的权益,却完全是两眼一抹黑。到底应该分割股权还是进行现金补偿?应该执行什么样的程序?

律师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名义投资有限公司的数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直接转让出资。参与公司的一方配偶将属于另一方配偶的出资份额(一般为出资额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配偶,使另一方配偶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这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另一方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2.定价补偿。持有股份的配偶一方将属于另一方配偶的股份折价,然后以货币形式补偿另一方配偶。一般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有争议,只能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净资产进行审计。同时,配偶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股份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转移科。持有股份的配偶不愿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价款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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