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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底盘二类底盘,二类底盘图片

邹彪2021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第十督导检查组赴四川省成都市中集车辆园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市场内摆放了大量的待售二类底盘车辆,根据销售人员介绍,顾客买走车辆后需要加装货箱,这样就为货车超限超载提供了条件。其实,为底盘车辆发放整车合格证,公开销…

邹彪

2021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第十监督检查组赴四川成都市CIMC车辆公园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二类底盘车辆在销售。据销售人员介绍,客户购买车辆后需要安装货箱,这为货车超载提供了条件。事实上,为底盘车出具整车合格证,公开销售ⅱ类底盘车,委托第三方为用户“定制”集装箱,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Tik Tok搜索关键词“轻卡底盘到货出售”,出现了大量公开出售二类底盘车辆的视频。随处可见的“包牌照”、“汽车定制”、“已发证”等宣传标语,暴露出行业乱象和监管缺失。

非法销售ⅱ类底盘为“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严重危害和后果。对此,笔者梳理分析了ⅱ类底盘车生产(改装)、销售、维修、登记、驾驶中的典型违法行为。

概念解释

什么是二类底盘车辆?这是一个陌生的专业术语。根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 21085-2020)(以下简称合格证),ⅱ类底盘属于不完全车型之一。不完整车辆(翻译为“不完整车辆”)至少是指车架、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和转向系统。其中:ⅱ类底盘:带驾驶室、无载货装置或专用操作装置的不完整车辆;III类底盘:没有车身的不完整车辆。

机动车生产企业向改装厂以外的第三方销售ⅱ类底盘属于违法行为。

情况一:对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车辆产品的一致性,即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应当使用公告中批准的车辆产品进行检测。如果某厂家“公告”为整车产品,但该厂销售ⅱ类底盘车辆,则该厂家违反了整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规定。

执法:根据《整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工信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安全技术检验免检”备案、暂停或取消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情况二:根据《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8年第50号)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汽车二类底盘只能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给有资质的汽车改装厂(顶装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集装箱),由改装厂按照规定的产品目录进行改装后销售给汽车经销商。如果生产企业公告为二类底盘车辆产品,但直接销售给经销商或用户,则生产企业违反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及相关规定。

执法参考:《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8年第50号)暂无相应处罚。笔者认为,ⅱ类底盘作为一种不完整的车辆,一定不是不合格产品(即使有合格证),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处罚:机动车制造企业生产的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类型, 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导致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销商销售二类底盘车是违法的。

目前汽车经销商销售的ⅱ类底盘车,大部分都能提供机动车合格证、CCC证书、车辆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让用户随意改装成自己想要的任何形状。但由于他们没有用于盛放货物的装置或者专用操作装置(货箱),明显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规定,属于明显与CCC认证内容不一致的产品。

执法参考: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产品不符的,由所在地质检局(现市场监管司)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车商委托第三方为二类底盘安装集装箱,然后销售,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两个违法主体,汽车经销商和机动车维修企业。一方面,车商根据客户需求委托改装公司对ⅱ类底盘车(通常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集装箱进行制造和改装,然后作为整车销售给客户。但由于本产品的改装,外形尺寸、容器(舱)、罐体、弹簧片、轮胎等。该车辆产品的将进行改装,实车整备质量明显偏高,与公告参数不符,属于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另一方面,未经公告中生产企业委托制造、安装容器的维修企业,可以擅自对机动车进行定性改装。

执法:对于汽车经销商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通知》(办字〔2006〕28号)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成品机动车,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机动车维修企业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可以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发〔2010〕453号)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在公告批准的生产场所严格完成车辆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或购买的侧、后下防护装置、货车后备箱、各种坦克、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反光标志、三角警示牌、参展车辆等。,出厂前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组装和配置。委托生产容器的合法场所应当是公告中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关系,并具有容器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集装箱等顶级产品按规定制造后,应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组装和配置。如果底盘出现在销售过程中,则涉嫌违规。如果底盘不是公告中企业委托的,没有集装箱生产资质场所,则涉嫌违规制造底盘车和安装集装箱。为规范载货汽车型道路机动车产品委托安装管理,2021年2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载货汽车型道路机动车产品委托安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添加底盘集装箱和强制性认证

对于ⅱ类底盘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ⅱ类底盘应由公告中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再与获得强制性车辆认证的汽车改装厂合作。改装厂将安装卡车上部结构(自卸车厢、仓门货舱、厢体等)。)根据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型,再由改装厂根据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型发放车辆产品合格证,销售给汽车经销商。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汽车改装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2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条例》(CNCA-C11-01-2020)的规定,企业在取得品牌汽车底盘安装自卸装置、制造安全容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无证企业使用客户提供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ⅱ类底盘,安装结构(自卸箱、仓门箱、厢体等。)上,再由相关销售公司或厂家提供合格证、车辆铭牌、3C认证标志等。认证企业的,冒充认证企业的认证产品。这种行为是脱离认证管理的,私自生产汽车产品是违法的。

车管所给二类底盘车辆发放临时牌照可能是违法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0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售出的机动车,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执法参考:由于临时号牌的发放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的,属于违法发放临时号牌,违反了《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和查验证件、凭证”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规定。被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类底盘车辆上路行驶的典型违法行为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ⅱ类底盘作为一种非整车,防护装置、反光膜等安全设施不全,没有配备货箱等上部结构,导致车辆质心不稳,如路面湿滑时甩尾,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2010年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发[2010]453号),明确规定严禁底盘等不全车辆上路行驶。但如何定性违法行为,以及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此列出,供大家参考。

二级底盘的背装运输

ⅱ类底盘车通常是待售车辆,因为考虑到运输成本、车辆损耗、临时道路通行许可等因素,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采取车后装载的形式(如图4),通常伴随着未取得临时号牌上路行驶、非法改装、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装载长度、高度、宽度超过规定、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未悬挂临时号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未登记机动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许可。部分上道路行驶的ⅱ类底盘车辆未取得临时号牌,构成未取得临时号牌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执法参考:对未悬挂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号牌后,方可返还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实施: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悬挂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违法代码为70700(湖南)。此外,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指导意见(一)》(公运管发〔2013〕128号),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应当认定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违法代码1717。

机动车的长、宽、高超过规定要求的。

ⅱ类底盘通常承载2-4辆同类型车辆,根据WBT1057-2015《商用车后装技术要求》中“一辆上一辆下”的后装原则;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物不得遗撒。《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4米,装载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装载机动车的高度离地不得超过2.5米。

执法参考:机动车货物长宽高超过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货物违反装载要求的,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违法代码111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ⅱ类底盘车辆通常未安装机动车侧面和后下防护装置,未安装车辆后标志牌,未贴附车身反光标志,部分车辆尾灯和灯光信号装置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不全,车辆不符合GB 7258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执法参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违法代码1072。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相关登记技术数据的

ⅱ类底盘车辆,由于没有装货物的装置或者专用作业装置,与临时号牌和产品《公告》图片上载明的车型不一致,属于改变机动车外观和已登记的相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发放临时机动车也是机动车登记的一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执法参考:《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已登记的相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非法代码是1087。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临时号牌适用于只运载公路的车辆,其他车辆以货物形式通过公路运输的,应归入公路运输形式。道路运输证是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驾驶ⅱ类底盘车辆上路行驶,并在其上背载多辆ⅱ类底盘车辆或者其他货物的,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

执法参考:《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交警整治大货车行驶安全

2021年4月3日,G60沪昆高速安江立交,一辆小轿车错过出口匝道后,不顾后方来车强行变道,后方货车避让不及。它为了躲避水马,把车推到护栏尽头,水花四溅一瞬间,车跳了空。

幸运的是,两车的人都系了安全带,没有受伤。经查明,该车司机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民警对其违法变道、违反禁行标线的行为处以罚款300元,驾驶证记3分。

警方提示:

1.禁止从应急车道超车。首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如果应急车道被故障车辆占用,遇到危险通常来不及超车前车右侧,非常危险。

2.超车大货车前,不要在大货车盲区长时间行驶,尽量减少与大货车的并线时间。

3.不要在弯道上超过那辆大卡车。

4.准备超车,请提前观察整个超车过程中是否有安全距离。

5.超车前,请打开左转向灯并鸣笛,让货车知道你的超车意图,以免货车在超车过程中突然变道。

6.果断决定超车后,超车时尽量减少与大货车平行的时间。首先,大货车可能会突然爆胎。其次,大货车上的货物可能会掉下来。第三,要避免大货车没有注意到你变道。

7.超车就是车辆加速的过程。不要犹豫超车。犹豫会让你更危险。

8.超车后不要立即返回自己的车道。你应该在超车道行驶一段时间,然后通过右后视镜观察车辆后方的距离,确保安全距离后,再回到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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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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