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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检测车辆,营运货车综合检测

康东飞 胡亮摘 要:营运货车“全国通检”便民措施实施以来,极少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从业人员以牟利为目的,与非法中介相勾结,违规违法检验跨省异地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乱象不断露头,不予适时打击将演变为检验监督工作水平…

康东飞胡亮

摘要:营运货车“全国通检”便民措施实施以来,极少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从业人员与非法中介机构勾结牟利,跨省异地非法检验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乱象不断涌现。如果打击不及时,就会成为提高检查监督水平的绊脚石,成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拦路虎。阐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责及其在车管所的检查监管,分析了当前监管面临的痛点和风险,提出了一些粗浅的防控对策,以期达到“转危为机,因势利导”的效果。

关键词:全国普检;检查和监督;风险防控

“普检”跨省措施和“三检合一”新规实施以来,确实对缓解车检难、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明显作用,惠民利企初见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异地集中检查营运货车、非法中介扰民等涉嫌违规行为。以陕西省货运半挂车跨省非法检验为例,非法中介或非法团伙与少数安检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参与检验违法犯罪的手段五花八门,不断翻新。跨省检查频繁发生,出具虚假检查报告,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检查程序,也严重阻碍了“减量控量”道路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推进。

因此,摸清稽查涉法违法犯罪的成因和特点,分析研判防控漏洞,提出科学合理、贴近实战、便于操作的防控对策建议,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下面笔者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车管所稽查监管工作的职责和监管理念,稽查监管工作中的痛点,当前监管面临的风险和原因等进行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对策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职责与定位

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如实向车管所提交所需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机动车检验条例解释》第7.5条规定“仅通过比对照片(视频), 确认检验照片(视频)中反映的检验项目不符合GB 7258等相关规定的概率较低,大多数检验违规行为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的结果。” 我们可以理解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安检机构提交包括实车在内的材料1,与安检机构共同对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完税或者免税证明、被检机动车的真实性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监督安检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依法处罚、撤销出具虚假报告的安检机构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此外,《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2019)将2014版的“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改为“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一步理顺了车管所的职责,并确保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职责”保持一致,因此,“审核”不再是车管所检验监督的职责权限原有的“稽核监督”、“比对”、“稽核”等字样与车管所现有职责不符,不应继续使用。向经车管所检验合格的车辆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服务。其工作职责应是提供检查监督服务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检查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时的2个痛点

违法检查尤其是跨省检查、检查机构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等问题的频发,是检查监管中的“痛点”,也是打击治理中的“难点”。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对“普检”货车照片对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进而找出车管所履行检查监管职责时需要根治的“痛点”。

案例一:2020年5月,榆林市公安局某分局查获一起违法犯罪异地检验案件。本辖区某县级市某安检机构工作人员、某广告公司员工、某大队交警受贿,与某省某犯罪团伙内外勾结。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使用数辆“值班半挂列车”进行“代检”,通过伪造委托书、伪造号牌、将VIN号码做旧等手段,数量相继为140辆。

案例二:2018年初,汉中市某安检机构工作人员与某汽贸公司相勾结,采取在钢条上预先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黏贴在“值班车辆”后喷漆覆盖的手段,为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一百多辆挂车“替检”,非法出具了虚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事后,综合采用多种监督手段发现“值班车”和伪造的VIN打刻号(见图1)。案例二:2018年初,汉中某安检机构工作人员与某汽贸公司勾结,通过提前在钢筋上刻下车辆识别代码,粘贴在“执勤车辆”上并喷漆的方式,为100余辆通过安检登记的挂车非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事后通过综合监管手段发现了“执勤车”和伪造的VIN号(见图1)。

无独有偶,全国各地都发现了类似案例:安检机构与检查人员串通,某区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远程视频监控中心在采集上传图片时存在预警功能不全、区域受限等技术缺陷。人事监督比较技能不足的困难,厚颜无耻的钻空子,跨越短板。这也暴露了车管部门在履行检查监管职责时需要根治的痛点:

“痛点”1:远程监管比时间短。对检查人员远程监督的最低时间缺乏明确要求和相关规定。安检机构被动发现违规行为后,很容易为花费时间短、监管不到位、花费时间过长、监管效率低下找借口,不利于协调服务与监管的关系,两者两难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往往充当“冤大头”。

“痛点”二:如果你对VIN的刻字号有疑问,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启动嫌疑人调查程序。在对跨省异地“验车”的车辆验车照片进行远程比对时,如果发现VIN刻字号有疑问,不能武断地认定有伪造嫌疑,也有可能是车主因为VIN刻字号长期腐蚀磨损,办理了“重刻车辆识别码”的业务。虽然可以发函给注册车管所做进一步调查,但受到监管警力不足的制约。缺乏现场核查手段(除车管所监管中心设在支队所在区域,其他县离支队较远),基层车管所监管分中心建设进展缓慢。如果每辆车都要检查,必然会降低工作效率,服务便利化措施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极易被“问政之人”和验车之人诟病。

3“全国大检查”后检查监督的风险及原因

目前,全国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数量持续增加,大部分车管所日检测量在300次以上。根据《陕西省机动车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每人每天不超过120辆”配备业务审核、复核人员。每10名审核人员应至少配备2名业务审核人员,不足10名的可配备1名。“警力严重不足,智能监管建设不完备,监督处罚机制落实不到位。于是,负责检验监督的检验人员在实战中经常面临检验标志迟迟不发,检验车的人投诉举报,群众问政,违章检验时有发生。上级部门不断通报和追责,监管和服务难以两全。除上述客观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

3.1车检权限概念不清,监管权限和责任边界不清。

对通过dmv安检机构检验的车辆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毫无疑问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服务。但是,在各行各业,甚至在交警中,仍然有很多人对“机动车检验”与“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关系,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关系认识不清。

从权责的角度看,检验监管岗的检查员的具体工作(机动车检验包含检验监管,是公安交通警务技术序列中车辆检验管控方向的专业技术工作,警务督察处于技术岗位)远程比对安检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 其中实际上是依靠操作系统发送指令是否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许可行为(安检机构本质上是一个中介机构,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以来逐步开展了很多交通代理业务); 远程发现不符合国标GB 7258的车辆,要求整改;发现虚假检验嫌疑的,要求进行初步核实;配合法制、治安、公安、刑侦等部门完成调查取证、依法处罚、移交案件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等工作是其基本职责。,并收集、保存和查阅证据基础资料。

3.2警力配备严重不足,监管模式比较单一。

目前,大多数车管所的检查监督警力严重不足。日常监管量远超正常工作量,工作时间长,身心超负荷,直接导致监管方式相对单一。只有对比照片(或视频),才能进行重检查、重监督。除了能够远程比对可视项目的检验照片(如车型、车身颜色、车身反光标志、侧后方防护装置、尾部标志板、上次检验留下的车辆识别码照片等。)并发现一些违规行为,真正发现并确认其他检查项目中的违规行为是极其困难的,大部分检查违规行为需要通过各种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整合。或者通过随机抽查、受理群众举报、完成上级督办、实地调查和暗访查找线索等方式。,才能真正发现由于警力不足,不能及时进行深入核查,监管效果不理想,监管工作尴尬被动。

3.3监管系统暂不支持跨省检查信息共享。

在对安检机构上传的跨省异地检验(首次异地检验)车辆的VIN刻痕照片进行日常监管比对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刻痕较新。在用专网监管系统不具备智能比对功能,也不支持车辆上一检测周期检测数据的查询功能。由于异地检验信息无法同步共享,无法进行远程在线核查比对。除此之外,“换车架”“重刻车辆识别号(VIN)”也是正常的注册变更。因此,不法分子利用本地专网系统检查信息共享的“漏洞”,大肆进行“异地检查”。“李鬼”冒充“李悝jy”的虚假事实很难被及时发现。

4防控跨省异地非法检查风险的对策

解决跨省异地“代检”问题,需要社会参与协调,检验机构严格把关,监管部门发力。笔者仅从车管所检查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4.1明确检查与监督的职责,理顺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在公安交管整体的工作中,车辆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留存保管车驾管原始资料,是服务性质的行政审批许可“窗口”,是交通执法工作的配合协作单位。对车管所来说,检验监督实质上是依法依规对安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审批许可服务行为(机动车检验行为职责关系,见图2)。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要求,远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进行比对,以及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检验过程等方式,监督检验行为是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安检机构予以处罚。在公安交管整体工作中,车管所的主要职责是保存车辆行驶控制的原始资料,是服务型行政审批窗口,是交通执法的协作单位。对于车管所来说,检验监管本质上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安检机构远程检验合格的车辆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机动车检验行为责任见图2)。按照《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2019)的要求,远程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数据)或视频,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检验过程,监督检验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处罚。

4.2坚持稳中求进的治理总基调,及时放大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和技术限制,车主受利益驱动非法改装大中型货运车辆(含挂车)、多车套牌、骗检等乱象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短期根治也难以奏效。为了躲避检查时的唯一性检查,“包检”的违法犯罪手段也花样翻新,愈演愈烈。交警、公安、刑侦等相关警种各职能部门,要在坚持边监管边治理、稳中求进的前提下,加强线上远程比对发现、线下现场核查取证的专项治理,持续发力遏制。

榆林市、汉中市安检机构出具虚假检查结果的案例说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必须加强与相关警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在惩治假检的同时,还需要以足够的法律手段共同打击涉车伪造、变造证件犯罪,充分发挥对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力。

同时,要利用多种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典型案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虚假检验行为或相关犯罪的“始作俑者”(办理车管业务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车辆的车主及代理人,具有主观故意行为特征,经常采取行贿手段,行为积极的),除按现行机动车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通过进入文明出行信用评价“黑名单”进行处罚,这将在社会上产生广泛传播的“蝴蝶效应”,培养和培养。

4.3推广应用智能监管技术,完善违章预警模块功能。

大力推进智能监管技术开发应用,加快机动车原始档案信息数字化录入,在机动车基础信息中补充“车辆识别代码照片”等重点项目,完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下“机动车检验监管”模块与安检机构上传的“车辆识别代码照片”进行预警提示和报警核实的人工或智能比对功能。同时,各部局也要组织科技力量,协调打破地方监管信息库壁垒,畅通专网检验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不同省份检验信息远程在线实时查询比对,有效杜绝VIN造假后“代检”的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公安部行业标准(GA 801—2019)和《机动车检验标准(试行)》均鼓励各地在应用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基础上,采用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监管(智能图像与新技术比对),提高检验标志发放效率,加快交通管制便利化服务水平。这也有助于车管所将检查监管的重点从只注重日常比对的行政审批服务,转变为配合交警各职能部门做好比对+抽查、取证+处罚的监管执法模式。

4.4科学配备监管警力,合理配置监管权责,不断推进交通管制便利化改革措施的落实。

警力严重不足、服务群众效率低下、检查监管技能低下,都会为“车检”非法代理人的不断滋生提供“温床”。反过来,非法代理扰民现象也是我们团队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的“试金石”和“晴雨表”。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及其车管所主要领导要针对社会化组织(包括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安检机构)办理交通管理业务种类日益增多带来的风险,针对服务水平和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短板做出研判和决策,在科学安排车管监管监察警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共同承担检查监管职责机制的前提下,充实人员和技术储备。切实解决监管岗位的实际困难,有计划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落实细化监管监管措施,适时开展“代检”专项战役,加强纪律作风教育,不断提高监管监管水平,不断深化以服务经济社会、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的“简政放权、加强规范、改善服务”便利化进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受“快、立、一次、网上”便利化措施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4.5宣传理解检验新国标,防止“空窗口期”违法违规。

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规定,大中型客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挂车的“车辆识别代码”检验方法“应当使用PDA由远及近拍摄视频,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码、雕刻区域和车辆正面特征等”,可有效防止和杜绝安检机构检查人员现场拍摄虚假VIN号的违法造假行为,如“报废车辆切割保留原车架号的钢板”、“刻有另一车架号的钢板用于检查”、“远程电脑和手机发送或提前拍摄的车架号照片”。但在检验前,故意弄虚作假“骗检”“代检”的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进行远程监管比对和唯一性检验时确实难以发现。各监管监察部门和检验检测行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2021年1月1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结合交警实战化训练活动,加强宣传和专业能力培训,充分运用各项监管措施,主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现场检查频次,依法加大打击违法检查的处罚力度。

5结论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内设职能部门要系统、深入、全面地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查检验监管的相关规定,真正明确各自的职责,防控不必要的工作风险,用好、用足、用好、用好准法律赋予的权力,准确防范、准确打击、准确对待非法检查及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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