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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机动车查验整治工作方案)

罗跃 吴海英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上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已经成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吴越·迎海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成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机动车检验执法规范性要求的实质是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进行机动车检验。本文主要论述了法治思维的六个维度在机动车稽查执法中的理解和运用,并简要阐述了对机动车稽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机动车检验;标准化;执法

机动车检验执法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既是执法的重要门户,也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运用法治思维,搞好稽查执法规范化建设,应把握以下六个维度的原则。

1常规思维

法律法规从预设的规则出发,明确什么是可行的,什么是不可行的,怎么做以及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他们强调做事前要立规矩,做事前要立规矩,一切按规矩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部颁法令、工作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定机动车检验执法应遵循的规则。作为行政执法,各级车管所的机动车检验应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按照现有的具体规定进行。

2合法性思考

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外,法律实施没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制定时都经过专家的认真讨论和审查,经过规定的程序后发布实施。但是,条文不能涵盖所有细节。通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同步发布。“条文解释”解释和宣传具体条文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如GB 7258-2017、GB 7258-2012、GB 21861-2014等标准发布后,国家标准委同步发布了《条文释义》,描述了具体条文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检验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在检查执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详细的,也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法无禁止即行”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正确处理行政相对人,不能产生误解。就一个地区而言,如果发现一个标准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详细,应当根据该条文的目的、原则和法治精神设定。

比如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磨损、腐蚀、事故等原因造成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字迹不清或者损坏的,一、如果在检验岗位没有被篡改或涂改的嫌疑,原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均应刻制为“变更记录”,而实际工作中部里和规范里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部里的规定更换发动机,群众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后才能进行更换。如果按照规范进行变更备案,群众不需要查验,将原发动机号刻制完成备案。由于规定不明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群众的业务流程、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发动机总成、车架总成等。是车辆的五个最重要的总成,发动机缸体是发动机总成的一个部件。发动机号一般是在制造时刻在气缸体上的,而气缸体作为制造中的一个部件,一般是不刻号的。部长令设置的变更登记是对车辆最重要的五个总成之一的规定,发动机号通常在制造过程中刻在气缸体上。标准化的发动机更换记录旨在更改发动机缸体上的原始编号。根据行政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和行政相对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我们统一了全市实施意见,下发通知明确,发动机更换后发动机缸体上无编号的,按照发动机更换后缸体进行变更记录,发动机更换后发动机缸体上有新编号的, 变更登记应按发动机总成更换进行,符合部令精神。

3程序性思维

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正当合法的程序,并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和《机动车检验规范》是公安机关实施机动车检验的程序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汽车、挂车和列车的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GB 1589)以及公告的相关政策是公安机关实施机动车检验的主要实质性依据。这

因此,各级车管所的机动车检验执法应遵循《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GA 801)确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遵循《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中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公告》中的相关管理政策进行判定。只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的流程完成《机动车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和《公告》相关政策要求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判定,就意味着已经履行了法定检验职责,而不是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以及

比如重型、中型货车注册时,“钢板弹簧数量”是dmv中需要注册的项目,但不是GA 80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而GB 21861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应该如何登记钢板弹簧的数量?车管所检查员是在实车上一个一个数“钢板弹簧数”的吗?按照程序思路,我认为“钢板弹簧数量”是车管所需要登记的项目,但不是公安稽查人员必须对每辆车进行检查的项目,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逐一检查的项目。重型、中型货车在注册登记前接受安全技术机构检验时,安全技术机构应当对实车的“钢板弹簧数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钢板弹簧编号”的检验行为,是否有“钢板弹簧编号”的照片。如果对“钢板弹簧数量”有疑问,应由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验证。车管所在登记检验过程中,一般不再核对“钢板弹簧数量”,而是根据《机动车合格证》记载的“钢板弹簧数量”直接接受安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并进行登记,这样处理完全符合规定;但车管所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实车的过程中,发现外观和形状有异常,可以检查钢板弹簧的数量。如果发现钢板弹簧数量与机动车合格证上的记录不符,应当不接受安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拒绝继续办理业务,开具退款单,并立即启动对安检机构的问责程序,确保检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4权力与责任的思考

法治不仅赋予权力,也约束权力。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不能超越法律去减少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我们在拥有和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和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样我们就必须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负责。各级车管所在办理业务时要有权责意识和证据意识,必须按规定使用PDA、执法记录仪等检验装置和设备,留下检验项目的原始状态照片和检验过程的视频,在整个检验过程中留下痕迹。这些证据材料,经核实符合规定的,作为依法处理的依据,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作为违法处理法律责任追究的证据。特别是检验后作出不合格结论的,要按照规章制度开具退料单或告知书,提供给群众,作为依法维护生产者和销售者权益的依据。同时,也要做好生产厂家、销售者或群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准备,按照应诉要求完善包括不合格项目证据照片、申请人自述材料、企业说明、证明材料等应诉材料。只有养成思考权责和证据意识的工作习惯,才能做到依法依规。

5理性思考

在遵守规则及其逻辑的同时,要注重价值平衡,合理平衡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坚持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用法治提升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机动车检查执法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的第一道防线;二是严控国家机动车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关口;三是打击盗抢机动车的重要手段;四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五是安全宣传的重要阵地。

机动车检验执法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服务群众。两者如何结合?在严格执法方面,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册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予办理。提款单或通知单发出后,我们的业务工作就可以结束了。但是服务群众,群众会怎么想?群众依法在公开市场购买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产品,经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他们怎么能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检验不合格就拒绝办?如何让群众理解,让群众满意?我认为,树立理性思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利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对检查执法中发现的汽车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应当告知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等。,在发出退料单或通知单时,应协助人民向厂商要求赔偿。汽车生产企业在对车辆进行整改时,应当出具整改情况和赔偿情况的书面说明,经人民群众确认后进行处理。严格执法和

6建设性思维

要有发现问题、建设性解决问题的思维,及时调整和改善社会关系,实质性解决社会矛盾。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车辆被举报,各部委局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据此,有关部门查处了一大批非法生产企业,撤销了多家企业多种车型的公告,有力震慑了非法生产企业,迫使其履行了保障产品安全质量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起到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群众利益的作用。同时,对车辆检验、事故车辆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入调查中发现的标准不明确、相关要求缺失、管理无依据等问题进行了收集、积累和上报,并积极参与标准、法规、规范、政策等的修订工作。,很多问题都解决了。公安交管部门的机动车检验已成为落实国家汽车管理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最后一道屏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成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检测人员处于汽车工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的最前沿。目前,汽车的核心技术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汽车工业发展的电动化、数字化、驾驶自动化三大颠覆性趋势已经凸显,检测工作必然面临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要有发现问题、建设性解决问题的思维,用长远的眼光去思考,敏锐地觉察到时代发展的新问题和实际检查的新要求,及时提出规范检查、严格审核等检查管理的相应对策。

在机动车稽查执法过程中,只有把公平正义作为稽查执法的价值追求,深刻理解法治思维的要点,正确运用法治思维的六个重要维度,才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开展稽查执法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的看法

2019年以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创新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信息展示机制,将2019年1月至2月涉嫌违法机动车产品信息提交山东省高级督察员审核。2019年3月14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山东、四川三地的检查专家共同对审核结果进行了审核,并邀请工信部装备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专家,共同探讨检查中常见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建立违法车辆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的讨论意见(共4条,会后听取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朝阳首席研究员的意见)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

1.在近期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涉及厢式货车、小型客车全可逆第二排座椅,导致行李面积过大的违规现象较多。检查时应该做些什么?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座椅布局和安全带设置的指导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2018年12月1日发布),高度大于等于1850mm的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第二排座椅骨架可以翻转,但该车型公告中未明确标注相关信息的,对违法车辆予以查处。对于2018年11月30日前交付的此类车辆,在检验中未出现不符合GB 7258国家标准的情况,且车辆生产企业出具“实际车辆(座椅布置和固定)状态与公告中的样车一致,符合公告中的管理规定”的书面说明,视为合格。

2.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公告中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中置发动机,单层,符合厢式货车特征,但长度超过4.5米。应该如何处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登记管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4〕453号)规定,微型面包车是指车身结构为平头或短头、单地板、中置发动机、载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乘用车;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制造的小型货车的长度和宽度应分别小于或等于4500毫米和1680毫米。符合文件号中小型货车定义的车辆。工信部[2014]453号,出厂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后且整车长度大于4500mm的,应作为非法车辆处置。但对于车辆型号为5字头的专用车辆,车内布置专用仪器设备,基本无超员、客货混装等安全隐患,未发现其他不合规情况的,确定为(小)专用客车。

三。批准的车型与公告中的产品名称和车辆技术参数库中的车型不一致。怎么处理?

汽车行业和公安交管部门执行的车辆分类标准不同。公告中的车型按照汽车行业适用的标准标注。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登记中机动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A 802)确定车辆类型。当实际车型按照GA802标准进行审批时,很可能与公告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另外,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车辆技术参数库”的车辆类型,供核实车辆类型时参考。因此,批准的车型与公告中的产品名称和车辆技术参数库中的车型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维护车型,不应视为“机动车相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形,也不是不予注册的理由和依据。

四。实际车辆具有倾卸装置。公告中认可的车辆类型不是倾卸车辆。备注不表示转储功能。怎么处理?

经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专家,如果公告中的“车型”、“备注”等项目中未注明“倾卸”或“倾卸功能”字样,则说明申请公告时车辆不具备倾卸功能,实际车辆应不具备倾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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