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最新消息,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为从源头上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
电动自行车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
1.电动自行车应当进行登记,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严禁未注册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由车载电池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装置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交警部门发现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设备上路行驶的,可以依法扣留该违法行驶设备上路行驶,并对该行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50元的处罚。
3.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成年人搭载16周岁以上人员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处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4.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违反者将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并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5.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该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严禁个人拼装、改装、安装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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