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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后果严重者最高可判死刑

若非编者按:高空抛物是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严重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范畴。从历年来发生的各类…

如果不是因为

编者按:

高空抛物是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线引起的侵权责任有详细规定。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XI)刑法修正案》正式将高空的严重抛物行为纳入刑事范畴。从历年各种高空抛物案例中,不难看出,高层住户的“抛”有可能造成重伤死亡,也有可能引发火灾。根据最新法律,当事人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并可处以最高刑罚。

资料显示,4厘米长的钉子从18楼扔下去,可以扎进人的头骨。空易拉罐和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扔下去,如果砸到人的头上,都可以致人死亡。

住在安某小区一楼的居民蔡先生最近一直被楼上住户经常往他家厨房窗外扔垃圾的事情困扰着。蔡先生家的厨房窗户是封闭的绿化带。一小块草坪三面被冬青环绕,里面种着两朵月季。刚入住的时候,他觉得很舒服:在厨房做饭的时候,抬头能看到绿色,低头能闻到香味。然而入住不久,草坪上就出现了各种生活垃圾,有时一整袋,有时袋子破了,垃圾撒了一地。果皮、药盒、烟头,甚至用过的卫生纸都非常显眼。这些垃圾是楼上住户直接从窗户扔出去的。

第一次发现楼下有人扔垃圾。蔡先生很生气,在楼上大喊:“谁家这么缺德!”但是没有人回应。他不得不自己清理垃圾。让他没想到的是,在这之后,草坪成了楼上一位住户的垃圾场。他向物业投诉,物业派人从2楼到顶楼。没人承认扔垃圾,事情就不了了之了。一个周末,蔡先生等了两天,终于发现垃圾是从18楼扔下来的。他气冲冲地来到18楼,敲了敲门。一个老太太开门,她不承认。她理直气壮地问他:“你为什么说是我扔的?”蔡先生说他亲眼所见。但对方说,“空没有证据!你有什么证据?”蔡先生无言以对,下定决心等到有空,准备随时用手机拍照取证...

在城市中,像蔡先生这样的低层居民并不是唯一一个遭受高空抛物问题的人。高层居民将各种垃圾扔出窗外,会破坏环境卫生。更有甚者,可能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即使小到一块石头或一个塑料瓶,从高处空坠落也会伤人。资料显示,4厘米长的钉子从18楼扔下去,可以扎进人的头骨。空易拉罐和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扔下去,如果砸到人的头上,都可以致人死亡。

2016年11月,四川遂宁一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不满一岁的女儿回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击中女婴头部,致其重伤死亡。可悲的是,这样惨痛的教训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警惕。近年来,high 空抛物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2021年1月1日,安徽省无为市某小区,顾女士带着7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时,被high 空投掷的装有半瓶水的洗洁精瓶子击中头部;5月14日上午,长沙五一路某小区内,一男子被高空掉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7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某小区,一女子被从高处坠落的水泥块击中空死亡…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的痛苦空”,可以当场杀死受害者,给一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潇湘晨报2020年调查显示,2003年至2020年,全国有记录的高空抛物事件至少造成85人伤亡,而无记录的案例难以统计。

此外,高空抛物也会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2019年11月15日,江西景德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4楼至18楼起火。经调查得知,起火原因是住在24楼的王某将未点燃的烟头扔出窗外,烟头在风的作用下掉落到4楼阳台,引燃易燃物。阳台是居民晾晒衣服和被子的地方,火势迅速蔓延至18楼。

不难看出,高空抛物影响邻里关系,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城市形象,甚至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最新法律,当事人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死刑。

缺乏安全文明意识,规则法律意识淡漠,责任难以认定,是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高空抛物行为危险系数高,危害大是不争的事实,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原因如下。

缺乏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大部分施暴者都很清楚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但因为侥幸心理甚至成为一种恶习。

你把它扔哪儿了?它撞到人真是太巧了?如果有人被击中,谁知道是我扔的?这种侥幸心理无疑麻痹了安全意识。

前面提到的蔡先生,在观察取证后,终于让18楼的老太太在铁证面前承认了自己扔垃圾的事,但她毫无悔意,不以为然地对蔡先生和小区物业人员说:“只是扔点垃圾,又不会死人。至于吗?”

也有少数施暴者完全不考虑后果,只把高空抛物作为发泄情绪的方式。

2019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青年姜某闯入父母家中砸物品,并从14楼窗口投掷刀具、平板电脑等物品,造成小区停车场多辆汽车损坏,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规则和法律意识淡漠。2020年9月27日,北京人王将11块木板从其租住楼的5楼阳台扔向小区居民进出必经的人行过道。2021年3月14日,贵州一男子高位甩防盗窗,吓得楼下行人尖叫……此类案件,当事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法律意识淡漠。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扔防盗窗、木板等大件物品可能造成的伤害。只能说当事人没有法律观念,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以为就算出了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随便扔个东西。

很难确定责任。物业管理部门是社区级管理机构。虽然不是执法部门,但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小区的环境和秩序。但目前很多物业并没有把预防高空坠物作为服务项目。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很难获得隐蔽性强的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更难以掌握现状。有时因为取证困难,不得不让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降低真正肇事者的违法犯罪成本。重庆“全国抛物第一案高空”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件发生在2000年5月11日。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下高空掉落的烟灰缸砸中,差点成了植物人。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从哪层楼扔出的,郝的妻子起诉了22个涉嫌扔烟灰缸的邻居,最终法院判决22个家庭各赔偿受害人8101.5元。很明显,这22户中有21户是被冤枉的,真正的肇事者受到的惩罚大大减轻。近年来,法官出于无奈做出的类似判决有很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当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其实高空抛物的问题早就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国家在立法上也是动作频频。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处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论处。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抛高空物体属于违法行为。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XI)],并将高处空抛物罪正式单独处罚。从意见到法律,从民法到刑法,高空抛物行为的定义越来越清晰,处罚越来越严厉,处罚手段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第一,民法典重视高空抛物的事前预防,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二是明确责任,明确可能损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三是安全防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第四,事后查明,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义务。

但有些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却超出了民法典的调整范围。针对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 XI)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度的建筑物投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修正案将高空空抛物犯罪单独入罪,有助于惩罚、规范和预防此类行为。《高空抛物犯罪》中的“罪”字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过度空抛物行为的人和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的人有震慑作用。

2021年3月1日,刑法第十一修正案生效之际,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住在三楼的徐某某和王某某因言语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大怒,两次将两把菜刀扔向楼下公共区域,居民报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高处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高处空抛物行为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是高空抛物被判刑后,国内首例对涉案当事人徐某某判处实刑的判决,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尽管如此,要减少甚至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还需要全社会不懈的努力。第一,良法需要善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第二,从社会道德层面进行广泛宣传,让公民自觉养成文明习惯。

高空抛物治理的难点在于取证难,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比如发挥摄像头监控的优势。在保证业主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摄像头监控要覆盖每一个高空窗台和阳台,准确锁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肇事者,让取证不再困难,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当然,法治的关键在人。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宣传“高空”的处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律发挥最大的警示作用。同时,要加强文明劝导,增强公民的安全文明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乱扔东西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和责任,从而约束和规范自己和家人的行为。

只有每个人都把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自觉,才能真正保证我们的“架空安全”。

[责任编辑: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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