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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带孩子出事故,免责?

复林好心助人出意外周倩家住山东济南,是一位全职妈妈,儿子钧钧上幼儿园不久,她认识了同班女童琳琳的母亲赵亚茹。两个孩子喜欢在一起玩耍,赵亚茹和周倩也越走越近。赵亚茹和丈夫陈勇抽不开身时,就打电话请周倩顺带接琳琳。赵亚茹和陈勇省了不少心,多次表…

富林

善意地帮助他人。

周倩住在山东济南,是一位全职妈妈。儿子君君上幼儿园不久,她遇到了同班女生琳琳的母亲赵雅茹。两个孩子喜欢在一起玩,赵雅茹和周倩越来越亲近。

赵雅茹和丈夫陈勇走不开,就叫周倩去接琳琳。赵雅茹和陈勇省了不少心,多次提出要付钱给周倩,但被周倩婉拒了。

2020年6月19日,幼儿园提前放学,周倩和赵雅茹分别去接孩子。准备回家时,琳琳提出和君君一起去市中心广场的儿童游乐场玩,赵雅茹甚至去了单位,但她没有同意。琳琳哭了。周倩劝道:“我带孩子去玩吧。”

周倩骑着电动车带着两个孩子去了广场。当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在绿灯还剩几秒钟的时候,周倩迅速向右转。由于骑行速度快,路况不好,电动车突然颠簸,坐在后座的琳琳摔了下来。周倩紧急刹车,电动车再次碾过琳琳的手,血流如注。周倩急忙去帮琳琳,背着两个孩子回家。周倩帮琳琳清洗了伤口,抹了药水,觉得没什么大事,就让两个孩子在家玩,自己去农贸市场买菜。

晚上六点半,赵雅茹去接女儿,周倩不在家。进了屋,琳琳皱着眉头,连说了两次“妈妈,好痛”。赵雅茹发现了琳琳的伤势。她抱起女儿,准备去医院。她刚下班就出去见了陈勇。陈勇看着女儿的手,说伤口已经处理好了。即使她去医院急救,那也是唯一的办法。我们来观察一下。

赵雅茹慌了。她在丈夫面前嘟囔着孩子受伤了。周倩不仅没告诉她,甚至连招呼都没打。没有这样的人。反目成仇,上法庭

第二天一早,赵雅茹发现琳琳的左手无名指和小指肿得厉害,于是带着女儿去晋安儿童医院检查住院。当天中午,周倩打来电话,赵雅茹气愤地说:“我女儿的手指被你弄伤了,已经住院了。”

周倩急忙去医院探望。赵雅茹责怪道,“孩子出了事你也不说,太不像话了。”周倩未能解释。赵雅茹反驳道:“我看你是想蒙混过关。”周倩气呼呼地掏出2000元钱,塞在他带来的牛奶盒里,然后转身离开了。

那天晚上,周倩把这件事告诉了她的丈夫李进。李进不满地说:“为什么给她2000块钱?这两年多来,你无数次帮忙接琳琳,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周倩变得越来越生气。第二天早上,她送君君去幼儿园后,路过陈勇任教的学校,临时决定退还2000元。在老师的办公室里,陈勇说他没有看到钱,并指责周倩把琳琳从车上扔下,即使他给了一些钱。周倩气愤地说:“孩子意外摔伤,怎么能怪我!”陈勇觉得很丢脸,指着周倩。“你应该小心你说的话。你真没素质。”周倩针锋相对:“你有什么素质?收了钱我不承认。”她让现在的老师评判她,陈勇敢地脸红脖子粗。

赵雅茹打开病房里的牛奶盒,里面真的有2000块钱。然而,周倩曾去陈勇的学校闹事,于是她气愤地说,这笔钱不仅要退还,而且要周倩承担琳琳出院后的经济损失。

琳琳住院六天,实际医药费7757元,不包括医保报销。2020年9月,赵雅茹、陈勇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琳琳为原告,将周倩告上法庭,要求周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657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周倩骑电动车带两个不满12周岁的孩子,明显违反了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但作为女儿的监护人,陈勇、赵亚茹在明知周倩驾驶非机动车前往琳琳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将琳琳交给了周倩,对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琳琳的损失应由周倩承担70%。

2020年11月23日,一审判决周倩赔偿经济损失5989.9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周倩实际支付3989.93元。志愿佣工豁免

周倩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周倩声称自己免费帮助接送琳琳,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周倩带着两个孩子骑电动车不是事故原因,与琳琳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周倩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周倩帮助陈勇、赵亚茹照顾女儿,双方未约定报酬,故建立无偿帮助关系。琳琳在周倩无偿帮助过程中受伤,陈勇、赵亚茹作为被帮助的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周倩带着两个12岁以下的孩子骑电动车违反了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陈勇、赵亚茹作为琳琳的监护人,应当知道驾驶非机动车时,周倩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系一个孩子,应当预料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周倩·琳琳被放在固定的安全座椅上,而他的孩子被放在有安全隐患的踏板上。陈勇、赵亚茹作为琳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是被帮助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陈勇、赵亚茹作为琳琳的监护人,要求周倩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不予支持。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周倩对琳琳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法律错误得到了纠正。

二审法院还指出,对于周倩在邻里之间的善良行为,互助、团结、友爱的良好道德值得肯定。孩子受伤了,双方都很心疼。陈勇和赵雅茹不应该拿周倩出气。

2021年1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周倩无责。[以此案为例]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不是什么新鲜事。上班搭顺风车,忙的时候照顾孩子...这些都是很常见的,但是如果在帮助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怎么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受助劳动者从事帮扶活动造成人身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增加了受助劳动者的追偿权,前提是受助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本案中,周倩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助人,在作为帮助人的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帮助的劳动者是帮助者造成损害的赔偿主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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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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