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胡老汉今年84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多年。他生活不能自理,孩子出钱雇保姆照顾他。除了生活费,每个月请保姆的费用高达4000元。胡老汉有一儿一女,都有工作有家庭,生活并不富裕。这个费用确实很难交,但是他们又不能辞职去照顾父亲。于是,他们想了一个办法:给父亲再租一套房子,然后把父亲现在住的价值40万的房子卖掉,用于护理、租房等费用。请问这样可以吗?答:胡老汉应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包括:(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此胡老汉的子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患病的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还要审查监护人的资格。他的子女符合监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监护人。那么,胡老汉的子女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了被监护人胡老汉的利益,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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