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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从6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以旧换新、以次充好、低收高销、虚假购销、虚假轮换和非法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用政策性粮食作担保或抵债,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二是优化监管措施。深入贯彻“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精神,转变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明确和完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三是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销售。霉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霉变、色泽异味异常等的食品。,不得出库销售食用。

四是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和浪费。规定储粮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当粮食质量达到轻度不宜储存时,应当及时交付,减少粮食储存损失。粮食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失。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的宣传教育;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产量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第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粮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强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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