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全款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市区已经有两套房子,不能再把房子登记在限购政策名下,所以这套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在和老公感情破裂,老公起诉到法院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请问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是给孩子的礼物吗?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根据《民法物权编》第2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在实际案件中,不能仅依据产权登记就将房屋视为未成年人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投资买房后,可能会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代表夫妻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产权赠与子女。真实意思表示是将所购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不是把房子给未成年子女,离婚时把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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