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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离婚原因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有,下列离婚原因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有,存在哪些情形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黄小星离婚损害赔偿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赋予了法官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婚姻的受害者留下了更多维护权益的空间。那么,“其他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什么呢?民法典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

小星

离婚损害赔偿中新增加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赋予了法官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也给婚姻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留下了更多空的空间。那么,“其他重大过失”主要包括哪些?

《民法典》的具体条款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以后法院可以根据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

原婚姻法的规定和不足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面对有第三者介入的婚姻,无辜一方同意离婚,其实是一种痛苦和退让。离婚过程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视为婚姻谢幕前最后一项权利的维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说很多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为什么很难维护这个权利呢?就是因为这四种法定情形都有一个举证难的问题。

案例:

林先生是一名推销员,经常出差。妻子孟女士因为寂寞出轨,和别的男人同居。林先生得知妻子出轨后,非常气愤,决定寻找证据,要求赔偿。

通过跟踪,林先生找到了妻子和其他男子住的小区,拍了几张妻子和该男子手拉手散步,神情亲密的照片。林先生找到物业,试图查看并复制妻子与该男子进入电梯及房间的视频,物业拒绝。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高法院没有做出规定,把自由裁量权留给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解释为: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且关系相对稳定,共同生活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民法典》颁布后,延续了《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但仍没有时间限制。

受害方很难取得“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证据。“住”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证明起来非常困难。一份租房合同只能证明当事人租住过这套房子,不能直接认定他实际居住在此。邻居每天白天都在附近看到这个人,但他也可能每天晚上都住在别的地方。作为受害方,也很难拿到同居方居住地居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与受害方本人无关。

“住所”已经很难证明了,证明连续稳定住所就更难了。因此,证明“同居”需要全面充分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同居”的真相。

司法实践中,有人提供配偶、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有人在自己家里装了录音笔,提供配偶和第三者在自己家里的录音;有人提供证人证言,邻居经常看到两个人一起出入。

为了取得这些证据,有人恳求证人出庭,但很多证人因怕得罪人而拒绝;还有人带人去酒店抓。虽然取证这么难,甚至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但证据被采纳的概率还是很低的。首先,非法证据不能采信。其次,即使认定了,比如在宾馆里抓到对方和第三者在床上,也不能算真正的锤错了一方和别人同居,因为宾馆是临时场所,不属于同居,也就是说证据不足。这一系列的困难使得无过错方很难依据该条款获得赔偿。

原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除了举证难之外,还存在一个范围太窄的问题。

案例:

白先生和唐女士是一对中年夫妇,育有一女,生活平静。白先生事业有成,风度翩翩。他和单位新来的实习生有婚外情。每隔一段时间,他就去酒店开房一起偷。不久,实习生怀孕了,生了个儿子。得知真相后,唐女士精神崩溃,起诉离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丈夫出轨,和第三者在外面生了孩子,对婚姻的危害极大,甚至大于丈夫在外面和别人同居,但这种情况不可能属于“和别人同居”的情况,因为一夜情也可以生孩子。有的法官会严格按照原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形进行判决。那么,汤灿女士不能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不过,虽然原婚姻法的范围很窄,但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支持法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上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为一方婚内出轨,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予以支持的案件。

“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

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掩饰条款,原婚姻法举证难、限制范围窄等问题得到了缓解和改善。

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形成类型化的具体认定标准。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将公序良俗与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则相结合,可以细致地认定和解释“重大过错”。

案例:

郭先生和李女士新婚不到一年。据说他们还在甜蜜期,但是李女士经常不开心。原来郭先生有个爱好。每天晚上,他都在网上聊天,喜欢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姐妹聊天。后来郭先生甚至在网上和人裸聊,言语难听。李女士怎么劝他都不听,她变本加厉。所以,李女士想要离婚。

律师分析:

每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教育、学业和工作背景、性格和爱好都不一样。人成千上万,在婚姻中的表现也是五花八门。郭先生的爱好虽然低俗不雅,实际上并没有出轨,但也伤害了李女士的感情。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夫妻双方往往主次责任不同,不宜过分扩大“重大过错”的范围。

案例:

韩先生和姜女士都经历过失败的婚姻。他们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韩先生的儿子由前妻抚养;姜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与韩先生同住。女儿回家后,韩先生非常爱她。随着岁月的增长,女儿15岁,婀娜多姿。一个夏天的下午,当他的妻子不在家时,韩先生喝醉了酒,强奸了他的继女。

律师分析:

一方实施强奸,受害人是配偶的孩子,夫妻关系必然难以维系。犯罪一方不仅造成了婚姻的破裂,也对无辜一方的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会严重侵害无过错方的名誉权,从而给其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这种律师个人认为属于“严重过错”的情况,应当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这必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更好的预防和制裁作用,促进婚姻的稳定。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愿所有家庭和睦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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