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汽车 用标准差比较分析,用标准差比较分析,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

用标准差比较分析,用标准差比较分析,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

应朝阳摘 要: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2019)自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实施,但该标准的部分规定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

刘彼得

摘要: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安装规范》(GB 4785-2019)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汽车及挂车实施,但该标准部分条款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不一致。为便于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实施,本文对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的主要差异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对汽车及挂车设计制造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GB 4785-2019;;GB 7258-2017;差异点;执行

1导言

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GB 4785)规定了汽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和检验规则,适用于M、N和O型汽车和挂车。最早的版本是GB 4785-1984,之后在1998年、2007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规定了整车及其主要总成、安全保护装置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早的版本是GB 7258-1987。此后,在1997年、2004年、2012年和2017年进行了四次全面修订。现行有效版本为GB 7258-2017,2017年9月29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GB 7258-2017《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从运行安全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包括汽车和挂车在内的各类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技术要求。对比GB 7258-2017和GB 4785-2019,发现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在部分技术要求的表述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为便于对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实施,本文梳理了两个标准的主要差异,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并提出了在汽车和挂车设计制造中实施标准的建议。

2个主要区别

2.1关于可以闪烁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GB 4785-2019的4.9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光学特性(如光强、颜色、表观表面等。)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下列情况除外:

a)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符合5.18.7的侧标志灯和紧急制动信号允许闪烁。

……"

GB 7258-2017第8.1.2条规定:“……除转向灯、危险报警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道路清扫车、护栏清洗车、汽车清扫车、吸尘器等特种作业车辆的指示灯,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得闪烁。”

两者相比:一是GB 7258-2017中没有提到的侧标志灯可以闪烁,而GB 4785-2019中符合5.18.7要求的侧标志灯允许闪烁;二是GB 7258-2017中提到的闪灯,如“校车标志灯”、“道路清扫车、护栏清洗车、保洁车、吸尘器等特种作业车辆的指示灯”、“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在GB 4785-2019标准中没有列出。

关于第一个区别,根据GB 4785-2019的5.8.7,“在长度小于6m的M1和N1车辆上,琥珀色侧标志灯可以与车辆同侧的转向信号灯以相同的频率和相位闪烁。对于M2、M3、N2、N3、O3和O4车辆,强制性琥珀色侧标志灯可以与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以相同的频率和相位闪烁。但是,如果根据5.5.3.3,5类侧转向灯安装在车辆侧面,这些侧标志灯不应闪烁。对于其他类型的车辆,没有特别的规定”;很明显,侧标志灯闪烁的频率和相位与同侧的转向灯相同,实际上起到了转向灯的作用。此时,侧标志灯应视为转向信号灯。因此,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的表述并不冲突,不能简单地从文字表述的差异得出侧标志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闪烁的结论。

关于第二个区别,其实GB 4785-2019只规定了汽车和挂车通用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而GB 7258-2017中的校车标志灯、专用车辆指示灯、专用车辆四个专用标志灯都是特定类型车辆的专用灯,不属于通用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范畴。因此,GB 4785-2019没有因此,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之间的这种差异是由于两个标准中规定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范围不一致。校车标志灯、工作状态下的特种车辆指示灯、四种特种车辆标志灯等特定类型车辆的专用灯,在设计和制造时应能闪烁。

2.2关于汽车和拖车的电路连接

GB 4785-2019的4.11规定:“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如有安装)、侧标志灯(如有安装)、牌照灯和牵引车挂车标志灯只能同时开启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a)当前位灯、后位灯和侧标志灯(与上述灯组合或混合)用作停车灯时。

b)当侧标志灯与转向信号灯一起闪烁时。

c)当光信号系统在5.2.7.6时B)。

d)当近光和/或远光灯和/或前雾灯根据4.12更换前位灯功能时。

e)当示廓灯开关处于关闭位置,且发动机(推进系统)点火和熄火控制装置处于发动机(推进系统)可以工作的状态时,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允许前示廓灯和/或后示廓灯自动打开,直到发动机(推进系统)停止工作或关闭。5.9.7和5.10.7的情况除外。"

GB 7258-2017的8.3.1规定:“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装置除外)的前示廓灯、后示廓灯、示廓灯、侧标志灯、拖拉机挂车标志灯和号牌灯应能同时开启和关闭,仪表灯(仪表板背景灯)和上述灯在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关闭时仍应能点亮。与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开启或关闭,但前位灯、后位灯和侧标志灯用作停车灯(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两者相比:GB 7258-2017只规定了“前位灯、后位灯和侧标志灯用作停车灯(复合或混合)”的例外[即GB 4785-2019的4.11a,远小于GB 4785-2019的允许例外[b)~ e]。事实上,GB 7258-2017的规定与GB 4785-2007的规定基本一致。在GB 4785-2019修订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并未提出同步修订GB 7258-2017相关条文的建议。

注:对于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电路连接要求上的差异(汽车和挂车),如何在汽车和挂车的设计制造中贯彻执行,需要由负责执行和监督两个标准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在达成协议之前,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要求只能按照GB 7258-2017进行设计和制造。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电子控制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GB 7258-2017中规定的电路连接方式还是比较传统的。为避免因标准间的不协调而制约先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相关部门应尽快协调相关标准。

2.3重型和中型卡车和拖车尾灯的透光表面积

GB 4785-2019的4.29规定:“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货车、特种作业车和挂车的所有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制动灯的透光表面积不得小于一个直径为80mm的圆的面积;如果透光面不是圆形,其形状应能容纳一个直径为40mm的圆。”

GB 7258-2017的8.2.1规定:“...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特种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个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直径为80mm的圆的面积;如果是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包括一个直径为40mm的圆。”

与GB 4785—2019相比,GB 7258-2017多了一个“回”字。实际上,GB 7258-2017的这一规定是对GB 7258-2012相关要求的延续。其出发点是防止重型和中型车辆的尾灯越来越小,提高这类车辆的车尾能见度;由于后灯形状的多样化,在透光面面积最小的基础上,为避免某一方向的透光面尺寸过小对视觉识别效果的影响,在非圆形灯上增加了“透光面形状还应包括直径为40mm的圆”的约束条件。GB 7258-2012颁布实施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了GB 4785-2007第2次修订,根据GB 7258-2012增加了对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及挂车透光表面积的要求,但在具体表述中省略了“回”字。在GB 4785-2019的修订过程中,将GB 4785-2007第2号修正案的这一规定直接纳入条文中,造成了与GB 7258-2017相同技术要求的表述差异。

注:在设计和制造中,对于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货车、专用汽车和挂车,非圆形尾灯(包括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制动灯)的透光表面积应符合GB 7258-2019中8.2.1的规定,而不是GB 4785-2019中的4.29。

2.4关于拖车侧标志灯的配置

GB 4785-2019的5.18.1规定:“除带驾驶室的底盘外,长度大于6m的车辆应安装侧标志灯(符合GB 18099要求的灯具)。”

GB 7258-2017的8.2.4规定:“……长度大于或等于6 m的挂车和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两者相比:GB 7258-2017规定所有挂车应安装侧标志灯,而GB 4785-2019没有要求长度小于等于6m的挂车安装侧标志灯。显然,GB 7258-2017比GB 4785-2019更严格。

注:所有挂车,包括长度小于或等于6m的挂车,在设计和制造时都应配备侧标志灯。关于具体数量要求,对于长度小于或等于6m的挂车,在车长的前部和/或后部三分之一内安装侧标志灯即可满足要求。

2.5关于近光灯的照射位置

GB 4785-2019中5.2.6.1.2对前照灯近光截止线垂直倾斜度的规定如下:“向下倾斜度的确定取决于空车辆载荷条件下测量的近光下边缘在基准轴方向上的安装高度H(单位:m)。对于附录A中装载条件下的静止车辆,近光灯为暗灯。

[h1.0m]极限值:-1.0% ~-3.0%,初始精度:-1.5% ~-2.0%;

【前照灯高度大于1200mm的N3G级(越野)车辆】限值:-1.5% ~-3.5%,初始瞄准:-2.0% ~-2.5%。"

GB 7258-2017《8.5.3.1》规定:“空车辆装载时,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近光照射在距离50mm的屏幕上,近光明暗截止线的拐角或中点的垂直位置不得高于高度小于等于300mm的机动车近光中心(参考中心,下同)。对于近光通过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通过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下10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通过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下350mm的直线。除装有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的拐角或中点的水平位置,与近光通过面中心所在的垂直面相比,应向左小于等于170毫米,向右小于等于350毫米。”

两者相比:GB 7258-2017不仅规定了前照灯近光截止线拐角或中点的垂直位置要求,还规定了水平位置要求;另一方面,GB 4785-2019不仅规定了极限要求(极限要求与GB 7258-2017相协调)还规定了初始瞄准要求,但GB 4785-2019没有规定近光截止线的水平偏移值(拐角或中点)。

经协商,GB 4785国家标准参照欧盟EC技术法规进行修订,此处技术要求与EC技术法规一致。根据GB 4785-2019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意见,前照灯在明暗截止线附近(拐角或中点)的水平偏差值对操作安全影响不大,属于可调技术参数,GB 7258国家标准中已经有规定,所以GB 4785-2019中没有要求。

注:车辆和挂车出厂时,不仅要将前照灯近光截止线的垂直倾斜度调整到GB 4785-2019规定的“初始瞄准”范围,还要将前照灯近光截止线的拐角或中点的水平偏差值调整到GB 7258-2017规定的极限范围,且应调整到“左偏差小于等于50mm,右偏差小于等于100mm”的较小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中重型货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前照灯近光垂直照射位置比例不达标。分析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机动车灯具应安装牢固……不应因机动车振动而松动、损坏、丢失或改变照明方向”这一基本要求在设计和制造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这类车辆的设计制造更应注重大灯安装的牢固性。

2.6关于可独立调节的远光灯照射位置。

在GB 4785-2019中,对前照灯远光灯的照射位置没有要求。

GB 7258-2017《8.5.3.3》规定:“在空车辆状态下,对于能够独立调节远光灯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最大发光强度点的垂直位置不应高于远光灯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h)上方100mm的直线,装有前照灯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除外 前照灯远光最大发光强度的水平位置与远光透光面中心所在的垂直平面相比,左侧应小于等于170mm,右侧应小于等于350 mm,右侧灯的左右偏差应小于等于350mm。”

经协商,GB 4785国家标准修订中引用的欧盟EC技术法规中,对远光灯的照射位置没有要求。第一,目前大灯的远光灯和近光灯大多采用一体式设计。此时,不能独立调整远光灯的照射位置,并且相应地确定近光灯的照射位置。第二,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车、跟车时应当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理论上,远光灯的照射位置并不直接影响驾驶安全。综上所述,GB 4785-2019没有规定前照灯远光灯的照射位置。

注:汽车和挂车出厂时,可独立调节的前照灯远光灯照射位置应调节到GB 7258-2017规定的限值, 并应调整为以下较小范围:“最大发光强度点的垂直位置不高于远光灯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H)上方25mm处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灯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下方0.05H处的直线; 远光灯最大发光强度点的水平位置,相对于远光灯透射面中心所在的垂直面,向左小于等于50毫米,向右小于等于100毫米。右侧灯的左右偏差应等于或等于100毫米。”

3结论

GB 4785-2019和GB 7258-2017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实际上相当于技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应执行两个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本文提出的标准实施建议也是基于这一规定。

为保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同技术内容的协调,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编制和修订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发布日期和牵头部门不同,正在使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同一技术要求有不同的规定,这并不是唯一的案例。针对GB 4785-2019与GB 7258-2017的上述差异,特别是汽车和挂车电路连接要求的差异(差异2),标准相关方应依据标准化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协商,及时解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严肃性。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54491.html
上一篇交通运输警务的共性基础(交警勤务工作)
下一篇 设置自行车道的好处,设置自行车道的好处,自行车车道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