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楠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研究的一大突破是增加了“初犯不予处罚”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学习这三个“不予行政处罚”和修法精神,体现了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法治的本来方向,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在地方经验和良好口碑的基础上,适时将改革探索提升到更高层次,是国家意志,值得充分肯定。
笔者注意到,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也拟规定,对违法行为的部分初犯和偶犯,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对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这次修改的精神与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完全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无缝衔接”。下一步,地方各级交管部门要在总结“先违不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要求出台相关细则,增强一线“柔性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提高交通执法的温度和影响力,增强交通执法的教育功能,让“先违不罚”的教育目的真正开花结果。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设置“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存在警示标志缺失、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限速过低、“摇摆”限速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引起各界关注。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规定,避免了“暗箱执法”。
比如《行政处罚法》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律、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有明显标志,设置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记录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交通非现场行政处罚应避免程序、技术、权限等方面的缺陷。因此,结合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地方各级交管部门要主动检查法制审核、技术审核、设置地点公告等程序。,提高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合法性,及时核实相关设备,淘汰和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同时,及时优化技术措施,提高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告知信息的效率和效果。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尤其要结合大数据,对电子摄像头抓拍到的高频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在网友“吐槽”或行政复议中发现警示牌和不合理的路面标线,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精神及时整改。
使人快乐是最高的法律。无论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初的着眼点都是为了人民的平安幸福。当基层民众的声音转化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在执法中落实到位,国家意志就会像铁一样坚硬,保护人民的安宁和幸福,这必然导致国家对法治信仰的深化和立法、执法、守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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