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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报废汽车犯的是什么刑事案件(车辆事故报废车还可以买卖)

王立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已经成为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私家车使用增多的同时,报废车辆也逐渐增多。根据相关规定,报废车不仅不能上路行驶,也不能将报废车出售给他人。然而,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购车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

王立军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成为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私家车使用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报废车辆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根据相关规定,报废车不仅可以上路行驶,也不能卖给别人。但是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买车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即使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很多车主还是不愿意换车,也不会送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相反,他们希望驾驶它尽可能多年,即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汽车报废的赔偿很低,一些车主会把自己的报废车辆卖掉。

报废汽车定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报废汽车,是指使用时间过长,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严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

如何处理报废汽车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指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交易拼装机动车。除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交易报废机动车。

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进行整车交易。如果把报废的机动车卖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肯定会引发火灾。

案例介绍

2018年6月28日3时05分,刘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小轿车(后鉴定为报废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所骑自行车相撞,致重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不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该报废汽车是胡某卖给刘某的。出院后,他找刘某某、胡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刘某某称其为肇事者,并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胡某某认为,虽然报废车卖给了刘某某,但他与刘某某只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本案的行为人。吴某的受伤及损害结果与胡某某出售刘某某的报废汽车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非加害人的胡某某是否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经销、销售、拍卖、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交易报废车辆的,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出售方式转让已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销、买卖、拍卖、经纪已报废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如果存在交易报废车辆的行为,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报废车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因刘某事故受到身体伤害,且该种伤害与胡某出售报废汽车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胡某向刘某出售报废汽车的行为已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胡某某虽不是直接行为人,但作为报废车辆的转让方,也应与受让方(行为人)刘某某对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的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就应该及时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而不是私自将报废车辆卖给别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报废车辆串联出售,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从别人手里买了一辆快报废的卡车来运渣土。2017年9月,陈某在修理汽车的路上杀死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由于陈某年轻,没有积蓄,他尽力只筹集了10万元来补偿死者家属。因为死者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单位做了工伤赔偿。但死者家属仍将陈某及登记为车主的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及某公司赔偿80余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审判长查明,陈某驾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认定的接近报废的车辆,且该车辆已多次过户。这辆车的注册车主是一家公司,但实际车主是李,李将车卖给赵,赵再将车卖给。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追加的前合伙人李、赵为本案共同被告。

在向李、赵二人送达追加通知书时,二人都感到很尴尬,称车辆已经卖给别人好几年了,而且双方还签了协议,约定交易后原车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不明白法院为什么要追加二人为被告。

审判长告知李、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多次转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全体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涉案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达到报废标准,所有转让人对该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告诉大家,该类型车辆严禁转让,协议中签订的“转让后无责任”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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