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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查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合格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董世凯 林继开 常颖摘 要: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是机动车登记查验的核心要件之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核查与审核,对机动车登记查验有着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关键词: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查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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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是机动车登记和检验的核心要求之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审核和审核,将对机动车登记检验起到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检验

车辆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入公布的产品目录,车辆制造并检验合格后随车出具的证明文件。合格证是国内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1认证发展过程概述

合格证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工业化生产的企业自己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根据机动车登记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程度,机动车产品认证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1 2004年以前:初步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主要参考标准是《工业产品保证文件》(即GB/T 14436-1993)。标准中规定,产品合格证是指,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一种表明产品经出厂检验,质量符合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凭证。产品合格证应包括执行产品标准号,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成批交付的产品还应有批号、批量、抽样受检件的件号,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印章等内容。当时的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没有固定的样式,由各生产厂家自行设计制作,品种繁多、样式各异,大小尺寸不统一[1],部分合格证没有防伪功能,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够规范,有的连出厂年月日都没有填写[2](如图1、2)。现阶段,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主要参考标准是工业产品保证文件(GB/T 14436-1993)。根据标准,产品合格证是指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表明产品质量经出厂检验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的一种证明。产品证书应包括执行的产品标准号、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分批交付的产品还应有批号、批号、抽样件的包装号、检验日期、生产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等。当时的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没有固定的样式,由各个厂家自行设计制作,品种繁多,样式各异,大小也不统一[1]。有些证书没有防伪功能,尤其是一些小规模厂家的证书,内容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没有填写出厂日期[2](如图1、2)。

1.2 2008年之前:快速发展阶段

为解决机动车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效防止被盗、走私、拼装车辆非法入户,不断规范和完善机动车登记工作,2004年12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发[2004]2881号)[3],统一了合格证的样式和内容。

证书的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车)及底盘(含ⅱ类底盘、ⅲ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境内销售时,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随车出具合格证明。

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未列入公告但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型的机动车(不含进口机动车),还应由生产企业出具合格证明。

证书的实施时间。自2005年5月1日起,所有免于检测线的汽车产品开始实施;其他汽车产品(包括汽车底盘,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产品和挂车产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未纳入公告管理的改装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机动车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出厂的机动车产品未按上述规定出具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将回收并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合格证。同时,通知统一了证书的样式和内容。

2005年8月5日,为贯彻[2004]2881号文件,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下发了《关于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查验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说明》,要求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作为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 应当在新车注册登记时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一并核对并归档,并明确机动车注册参数表的填写要求。

2007年9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GB/T 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国家标准),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现阶段,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有了固定的样式、固定的签注内容和方式,并进一步推动国家标准的出台,使各生产企业在配备和发放产品合格证时有了基本的合规性,同时明确了机动车产品合格证在机动车登记中的地位和作用。

1.3 2008年至今:标准提升阶段

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产品认证管理,打击倒卖、伪造、假冒认证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认证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中的积极作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

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公安部〔2008〕761号)[4],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出厂检验合格后随车发放合格证。证书正面应印有证书的纸号,证书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要求自2008年4月1日起,使用新版“机动车合格证打印系统”打印生成机动车登记技术参数表,并在机动车合格证发放后48小时内将合格证信息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输至工作机构,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应与实际发放的合格证信息一致;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对所有乘用车和客车(即小型客车、微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机动车产品进行网上检验,自2008年12月1日起,

2008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发[2008]319号)[5]。从公告管理的角度,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是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取消之日止的期间,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在公告期内完成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公告期届满后,生产企业不得通过“车辆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输合格证信息,未售出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产品取消的,公告批注为“自XXX,XXX起不得生产,自XXX,XXX起不得销售”;产品发生变更的,公告应当批注为“允许其生产的相应产品在变更批准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中的技术参数生产和销售”。

2015年,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关于严格重型、中型货车及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5〕196号)[6],要求取消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车辆,6个月内申请注册的按规定处理,超过6个月的不予注册。

现阶段,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即六位一体平台)的深入应用,证件本身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加强。通过增加证书的印刷数量,参照GB/T 21085-2007填写技术参数,通过将原全合一证书和简化版统一为全合一证书的改革,进一步发挥了其对车辆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的辐射作用。同时,因为有证书,也不可能注册。

2关于合格证的管理

证书作为车辆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文件,不仅是职能部门行业监管人员的有力抓手,也是车辆生产企业一致性管理的重要手段。

生产证书。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证书电子信息的备案、制作、发放、重发上传、修改和撤销等工作,确保证书及其电子信息的唯一性和与实车一致。各生产企业应在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以证书电子信息中的“签发日期”为准)将证书电子信息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参照《企业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编制指南》[7]拟定本企业的证书管理办法。

证书分发。证书发放是指生产企业的车辆制造完成并经检测合格后,通过证书系统打印纸质证书的全过程。证书更新是指因自身操作失误或产品技术升级,需要变更已颁发证书的信息。但对换证的标准流程和要求、旧证的回收流程和处理方法等都有明确规定。补办证书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因证书污损或遗失而补办原车辆证书的工作流程,不改变车辆的任何技术参数信息,只改变证书的纸号。但对于补办的审批流程、旧证的收回或注销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可见生产企业对该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注册登记的时候,如果机动车同时有两个证,是不合理的,或者有弄虚作假的嫌疑,或者企业管理不严,到期换证补发的旧证没有上交,在工作中要区别对待。

3关于合格证书的验证

3.1证书验证的背景和流程

国产证的核查来源于进口机动车的核查。为严厉打击倒卖、伪造、变造证件等违法行为,防止被盗、走私、非法拼装车辆注册登记,公安部决定积极借鉴进口机动车核验系统的成功经验和核验模式,通过建立国产机动车证书信息数据库,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从2008年6月1日起实现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比对证书,对嫌疑车辆进行预警。2014年1月1日起,对客车和乘用车实行强制检定,2014年5月1日起,对其他车辆实行强制检定,即禁止未通过检定的车辆通过六合一平台注册登记。

3.2证书验证的范围和过程

依据GB/T 21085-2007规定,各类汽车(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等各类机动车及非完整车辆(包括二类底盘、三类底盘)在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均应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就机动车注册登记而言,只有纳入《公告》管理、须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才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流程为,机动车出厂2个工作日(48小时)内由生产企业将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工信部,工信部实时自动汇总,整理成数据文件,经互联网交换至公安部,公安部工作机构每天2至3次接收交换的数据文件,并交换至公安网核查数据库,车辆管理所在注册登记时,登记软件后台自动提交核对(如图3)。根据GB/T 21085-2007的规定,各类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等非整车(含ⅱ类底盘、ⅲ类底盘)制造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当出具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就机动车登记而言,公告中管理的才必须登记。具体核查流程如下:机动车出厂后2个工作日(48小时)内,生产企业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工信部,工信部将实时自动采集,整理成数据文件,通过互联网交换至公安部。公安部工作机构每天将接收交换的数据文件2至3次,并交换至公安联网核查数据库。车管所注册时,注册软件会自动提交进行验证(如图3)。

3.3证书验证的内容和处理

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时,检测岗采集的证件信息保存成功后,将自动与公安部验证数据库进行比对,验证证件号码、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技术参数等信息内容。常见的验证结果有:“没有找到这个证号的记录”、“车辆识别码错误”、“发动机号错误”、“双重检查”、“网络无法连接”。

对于无合格证信息、合格证信息与核查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可由经销商反馈给机动车生产企业,查明原因后,重新上传合格证信息;对于合格证信息重复核对的,“六合一”平台会自动预警(如图4),经嫌疑车调查后,可通过打印《合格证核查系统重复核对报告表》,逐级上报公安部,公安部科研所通知相关总队对已上牌车辆进行核查,查明是伪造合格证的非法车辆,应依法撤销注册登记,不属于伪造合格证的,修改核查数据库核对记录,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网络不通核对失败的,车辆管理所也可通过“合格证重新核对查询”模块查询相关信息是否已上传和核对,对重新核对成功的,应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后续业务及领取机动车牌证。如果没有合格证信息或者合格证信息与验证数据库信息不一致,可以由经销商反馈给机动车生产厂家,查明原因后,重新上传合格证信息;如果重复核对证件信息,“六位一体”平台会自动给出预警(如图4)。嫌疑车辆被查处后,可通过打印“证照验证系统重复核对报告单”逐级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研究所通知相关总队对牌照车辆进行核对。发现是伪造证件的非法车辆的,依法注销登记。如果不是伪造证件,则修改验证数据库中的验证记录,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如果网络被阻断,校验失败,车管所还可以通过“证件复检查询”模块检查相关信息是否已经上传并校验。复检成功的,应当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后续业务,领取机动车号牌。

4关于合格证书的审核

机动车检验是机动车登记的组成部分,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合格证的型式审核应属于型式审核的范畴。

4.1证书样式的审核

从理论上讲,证件的防伪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厂家自己知道防伪,才失去意义。鉴于证书防伪设计的特殊性,要注意工作经验的积累、审核方法的传承和防伪点的识别,既要细致全面,又要防止审核过度。注册部门可通过“六位一体”平台中的“车辆公告查询”-“证书备案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根据已备案的相关证书信息,除检查纸张、字体、印刷质量等主要特征外,还应逐项检查证书编号、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印章、格式等内容,如有疑问及时与厂家核对。比如在工作中遇到嫌疑车辆,其合格证上写明生产厂家为“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广汽本田有限公司”,这种造假程度“实属罕见”(见图5)。

4.2证书数据的审核

审核签注内容的有效性。首先,重点检查合格证的数据签注是否符合GB/T 21085-2007的要求,技术参数信息是否为车辆的实际状态或数值,是否存在选择项目或区间值等违规情况。其次,对于改装车产品,如果上一阶段是整车产品,填写原整车产品型号,而不是底盘ID;如果前一阶段是二类或二类底盘,填写原底盘型号和底盘ID。在工作中,如果底盘和整车来自同一个厂家(即底盘不作为商品销售),那么整车的VIN就会和底盘公告中的VIN不一致。此时应进一步核实,不应认定为违法;还有,底盘公告有效期和车辆公告有效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相互混淆。最后,底盘合格证上的总质量是指底盘合格证或公告中记载的“底盘承载能力”,应该大于整车总质量,即满足要求,而不是必须与整车总质量一致。

审核与公告的一致性。首先,要明确比对的基准。应以合格证的发证日期来确定公告的发布时间。因为车辆的实际制造日期可以早于公告的发布日期,待发布公告并出厂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所以合格证的发证日期是指车辆的出厂日期,也是公告中签注的车辆生产日期。其次,要选定正确的公告批次。〔2008〕319号文件中规定的“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注册登记”,不是指发布时间上的最新批次公告,而是在有效期内历次公告批次中选取与合格证、实车相一致的公告批次进行比对。最后,要明确比对的内容。要比对公告与合格证中的技术参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比对公告备注栏中是否签注ABS的生产厂家、型号,侧后防护装置所用材料材质和尺寸参数;比对合格证中的备注信息是否是公告备注内容之一,是否与实车相一致等(如图6)。与审计公告的一致性。首先,要明确比较的基准。证书的签发日期应当用于确定公告的签发时间。因为车辆的实际制造日期可以早于公告发布日期,公告发布且出厂检验合格后才会出具合格证,所以合格证的出具日期指的是车辆的出厂日期,也就是公告中背书的车辆生产日期。其次,要选择正确的公告批次。中发〔2008〕319号文件规定的“按最新公告注册”并不是指发布时的最新批次公告,而是从有效期内的历次公告批次中选取与证书和实车一致的公告批次进行比对。最后,要明确比较的内容。要比较公告和证书中的技术参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对比公告备注栏是否背书了ABS的生产厂家和型号,侧面后保护装置的材质和尺寸参数;比较证书中的备注信息是否为公告备注之一,是否与实车一致(图6)。

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公告中各日期的具体含义。“公告发布日期”,即公告对外发布的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即公告开始生效的日期,一般与“公告发布日期”相同;“停止生产日期”,即该日期后不能生产,发合格证发证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停止销售日期”,即该日期之后不能销售(发票开具的最后截止日期);“撤销公告批次”,即在322批次公告中发布了撤销311批次的消息;“撤销公告发布日期”,即含有撤销311批公告的消息发布日期。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将“撤销公告发布日期”等同于“公告失效日期”,“撤销公告发布日期”是指2019年8月1日发布撤销的公告,同时停止生产,但由于已有部分成品出厂,所以停止销售日期延后半年,须在2020年2月1日前完全停止销售,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停止生产日期就是停止销售日期,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突发性的停产”情况,需要考虑已生产车辆的问题;对于有计划的、预计性的停产,则停止生产日期与停止销售日期相同(如图7)。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公告中每个日期的具体含义。“公告日”,即公告的日期;“公告生效日”,即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与“公告日期”相同;“停止生产日期”,即此日期之后不能生产,发证日期在此日期之前;“停售日期”,即此日期(开具发票的最后期限)后不能销售;“取消公告批次”,即311批次的公告分322批次发布;“撤销公告发布日期”,即包含311批次撤销公告的新闻发布日期。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取消公告的发布日期简单等同于公告的到期日。注销公告发布日期是指2019年8月1日发布注销公告,同时停止生产。但由于部分成品已经出厂,销售停止日期被推迟了半年,2020年2月1日前必须完全停止销售,而不是简单的认为停产日期就是销售停止日期。这通常发生在计划和预期的停产中,停产日期与销售停产日期相同(如图7所示)。

另一方面,要正确把握“六位一体”系统与证书的数据差异。比如双转向轴的车辆,证书上填的是一、二轴的轮距,系统上填的是一轴的轮距;多后桥车辆,凭证按多后桥逐一填写,中间用“/”隔开,最后第二个车桥的轨迹录入系统;多种燃料分别工作的发动机,在证书中填写多个功率,中间用“/”隔开,在登记系统中输入第一个功率;对于多轴车辆轴距,证书中应填写两个相邻车轴之间的轴距,用“+”号隔开,系统应填写多个相邻车轴轴距之和。如果出现上述现象,不能认为证书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标准。

检查与实际车辆的一致性。重点是根据《机动车检验规程》(GA 801)确定的检验项目,比较合格证批注的参数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尤其是重型和中型货车。还要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的外形尺寸、整备质量值是否与合格证的签注一致,是否符合GB 1589标准,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是否合理。要保证罐车和拖车的罐体应涂有与公告和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允许装运的货物种类,罐体形状应与公告照片核对。

4.3合格证的登记管理

合格证是机动车登记的核心要求之一,由此引发的不予登记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应当保管档案保管经费。对于国产机动车,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保留原底盘合格证。在作品中要注意的是,收集底盘证书的动机是“追根溯源”,明确底盘作为商品的责任主体;对于在自制底盘上生产的整车(通常底盘和整车是同一个厂家生产的),底盘不是商品,而是整车产品的“组成部分”,所以底盘合格证在注册或过户时不能强制封存,其责任主体与整车相同,体现在整车合格证上。

参考

[1]廖成宽。机动车合格证要统一[J]。道路交通管理,2002(10)。

[2]张,朱.机动车合格证和说明书应标准化[J]。农村机械化,1998(4)。

[3]马庆之,车圣鑫。浅谈产品合格证的编制[J]。汽车工业的标准化与质量,2006(7)。

[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行业[2008]761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08]319号。

[6]《关于严格大中型货车及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运管发〔2015〕196号。

[7]《关于实施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补充传输和企业管理办法备案要求的通知》(ZJH〔2016〕182号),中国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虽然目前载重质量利用系数不是机动车的检验项目,但工信部[2010]453号文件中要求加强企业一致性管理,整备质量与总重量的关系应当真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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