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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造成乘客伤害(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赔偿条例)

王立军近些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小汽车已逐渐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为现代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小汽车确实给我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可还有一种出行工具不但方便了我们的出行,也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就是公交车。提到公交车,…

王立军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现代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汽车确实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还有一种出行方式不仅方便了我们的出行,而且对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公交车。说到公交车,我们每一个人都不陌生,都有乘坐公交车的经历。公交车也是大多数人上下班和日常出行经常选择的交通工具,而且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公交车都是我们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正因为如此,在乘车或上下车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盗窃、打架、司机急刹车、乘客摔倒、上下车时被车门夹伤等事故。乘坐公交车时身体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2017年10月18日8时许,冯某乘坐300路公交车时,因司机熊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刹车,冯某在强大惯性作用下摔倒。事故发生后,冯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脚踝骨折(右)。10月27日至10月30日,冯因“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实际住院3天。冯也来过多次。对于冯,医院下达了“全面休息”、“受伤后三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医嘱。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冯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缓建期90-180天,哺乳期30-60天,营养期60-90天。冯某出院后,在与司机熊某及公交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及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6.8万元。

庭审中,司机熊某辩称,其作为公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驾驶公交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有责任,也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公交公司辩称,冯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虽因司机熊某急刹车所致,但系冯某未扶住车厢扶手导致摔倒。乘坐公交车时,如果冯能紧紧抓住扶手,即使急刹车也不会摔倒,说明冯存在过错。如果公交公司有责任,也应该减轻责任。

熊与公交公司的抗辩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熊驾驶公交车时处于工作状态,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故公交公司应对驾驶员熊某急刹车致冯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不存在减轻赔偿责任。

首先,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本旅客服务合同自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合同成立后,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当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承运人证明因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亡的以外,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了旅客的人身伤害,承运人是要负责的。除非旅客的死亡或者受伤是由于旅客自身的健康或者旅客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本案中,乘客冯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驾驶人熊某在行驶过程中急刹车导致冯某受伤。不存在因冯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因此,公交公司的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冯乘坐公交车造成的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也属于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公交车时,驾驶员熊某突然刹车,造成冯某受伤,本应由熊某承担。因熊某系职务行为,驾驶人熊某紧急刹车,对冯某造成伤害。侵权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在侵权的前提下,冯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对公交公司的侵权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司机熊某急刹车,导致冯某受伤,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冯不仅可以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还可以以侵权为由追究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

买假牌逃避监控执法的车主,罚款5000元,拘留15天。

北京交管部门开展“两打一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东城交警通过日常执法数据记录,对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高发、重点路段、执法疑点数据逐一进行分析。截至10月23日,东城交警查获并处罚了25名“侥幸”“胆大”的涉牌车辆驾驶员。

10月14日早上7点多,正在东城区沙子口路检查违法车辆的协管员,突然看到一辆寻找多日的套牌黑色帕萨特轿车——此时,它随意停在了路边。协管员迅速联系天坛大队指挥室,巡逻民警迅速到达现场,通知拖车前来。眼看车子要被拖车拖走,车主沈赶到现场,向民警说明了自己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原因:因为停车被查处多次,罚款已经交了3000元,觉得受不了了。于是我拿到了一个报废车的牌子,想着被贴上照片后不能惩罚自己。最终,沈因违法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被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

像沈这样想在车牌上“捣蛋”的案例不止一个。10月23日上午,东城交通支队天坛大队“两打一整治”攻坚行动组连续11天跟踪守场,最终将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嫌疑人朱某抓获。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朱某承认,其驾驶单位公车时,为逃避视频监控的非现场处罚,在路上记下与单位公车颜色相同的车辆号牌,后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挂在单位公车上。最终,朱某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东城交通支队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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