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文摘 好心施救压断肋骨,该不该担责?“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案始末

好心施救压断肋骨,该不该担责?“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案始末

孙向波是沈阳一家药店的老板。2017年9月7日,他为一名昏倒在药店里的老人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肋骨。同年10月底,他被老人告上法院。今年11月3日,该案迎来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好心施救压断肋骨,该不该担责?“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案始末

孙是沈阳一家药店的老板。2017年9月7日,他在药店为一名昏倒的老人进行心肺复苏时,肋骨骨折。同年10月底,被老人告上法庭。今年11月3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救助者孙无需为肋骨被压断的老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根据什么做出判决?这样的判断有什么意义?

老人晕倒没有呼吸,药店老板果断出手相救。

2017年9月7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齐女士(化名)去药店买药。药店老板孙回忆说:“买了两盒药后,她说她有高血压,让我给她量血压。测完之后,我惊呆了。她的血压太高了。”

正当孙吃药的时候,戚夫人突然晕倒了。“我叫她,她没反应,鼻子没呼吸,颈动脉没跳。我的第一反应是,人家做不到。快去救人!”他说。

随后,孙开始为戚夫人实施心肺复苏术。大约过了5分钟,戚夫人醒了。随后,孙拨打了120并联系了齐女士的儿子。大约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齐女士送往医院。

同年10月,孙收到康平县人民法院传票,齐夫人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800余元。齐太太伤残等级评定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赔偿金。

起诉状称:齐女士于9月7日8时左右到被告药店购买一种治疗眩晕症的药,但店里没有该药。被告说:“我给你开一片药(硝酸甘油),效果不错。”齐太太吃了药后,觉得眼前一黑,坐在椅子上就失去了知觉。醒来后,齐太太发现被告人在按压他的胸部。齐太太说不出话来,示意他不要按,但被告没有停下来。之后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齐太太多处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

关于用药,孙说,他给齐太太量了血压后,发现他的血压低120,高200,都是明显的高血压症状,于是建议服用硝酸甘油,但她拒绝了。之后,他再也没有向齐夫人建议用药。

法院认定服药与心脏骤停无关。

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范表示,本案有两个争议点:一是齐太太服药与心脏骤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人孙抢救时,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应对后果承担责任?

据悉,孙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拥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认为他的营救过程是标准化的。此外,药店的公开录像显示,孙曾取药,但未见过齐女士取药。

然后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合议庭最终采信了被告给原告服用硝酸甘油的说法。法院咨询了三位医学专家,结论是没有因果关系。专家认为,被告有执业医师证,心肺复苏过程符合规定。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无因果关系,被告无责任。

本案判决后,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心肺复苏(CPR)弄断了肋骨。是不是太难了?

康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齐雅丽说,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之一就是多根肋骨骨折。临床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5cm,按压次数100次以上才有效。对于老年骨质疏松患者,容易出现肋骨骨折。

《民法典》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出来后,齐老太提出上诉。今年11月3日,“老人因心肺复苏肋骨受损索赔”一案迎来二审判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对主持正义的法律表示感谢。这几年来,案件给他带来了不小的影响,药店倒闭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在,他打算再开一家药店。

针对此案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伟表示,《民法》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心肺复苏,施救者对被救者造成损害的,施救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好人法”。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职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即受助者个人健康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救助;第三,被救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由救助方在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免责。免除见义勇为人员后顾之忧的《好人法》写入民法典,也是为了给善行保驾护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马指出,从法律角度看,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广义的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人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但在紧急实施无因管理的场合,由于情况危急,管理人本人往往承担较高的风险,其注意义务可以适当减轻。只要管理人没有造成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就可以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助理检察官刘小燕指出,民法典中见义勇为行为免责条款的最大意义在于,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彻底消除了好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和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让英雄不再“流血流眼泪”。

完善医生权益保障,让医生“放心治病救人”

近年来,频繁发生医生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的事件。今年7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学院路与七夕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陈伟立即跑到伤者身边实施紧急抢救,直至将患者送上120救护车。面对患者在紧急情况下的求助,医生往往会出面,但医生救人一命后索赔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为鼓励医生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诊疗活动,《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抢救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生积极参与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急救服务;自愿实施急救的医生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专家看来,《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医师法》重申这一原则并非多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姚表示,虽然《民法典》第184条对各种情况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医生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社会对医生治病救人的期望值较高。

“也是救助行为导致了对受助者不利的结果。相比普通人的抢救,由于医生有专业技能,人们很可能认为医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社会要求医生承担更大的责任。”姚对说,“这不适合医生。医生此时此刻应该像普通人一样被对待。因此,医师法对这一原则的重申,有利于抢救责任的明确,有利于医师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严认为,在紧急情况下或没有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医生在救人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医师法》的这一规定,可以让老百姓对紧急情况下医生的抢救结果和责任有一个心理预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对他人的急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内急救,二是医疗机构外急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0条、第1224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中的急救及其责任。医生在医疗机构执业时,行为人虽然是医生,但直接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而医生在医疗机构外进行急救时,很可能没有场所、手术台和必要的医疗设备。这个时候医生很难达到医疗机构那样的抢救效果。如果按照医院的诊疗标准来判断,医生很可能要承担责任。这样,医生在医疗机构之外遇到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很可能就不敢去救了,这对整个社会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

孟强说,《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的意义在于,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勇敢“该出手时就出手”,让更多的生命得到及时抢救。(羊城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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