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刑满释放人员寻衅滋事(刑满释放人员冒充纪检干部敲诈局长案始末)

刑满释放人员寻衅滋事(刑满释放人员冒充纪检干部敲诈局长案始末)

武军垒河南省新密市一个犯贪污罪、诈騙罪获刑13年的原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刑满释放后,精心策划了一起冒充纪委办案的闹剧。他以一个狱友和一个被判处罚金的盗窃犯为帮手,拿着假证件和介绍信,对新密市盐业局局长张某办公室进行“搜查”,后将张某带至酒店进…

吴俊磊

河南省新密市,一名前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他精心策划了一场冒充纪委办案的闹剧。在一名狱友和一名被判处罚金的小偷的帮助下,他用假证件和介绍信“搜查”了新密市盐业局局长张某的办公室,然后将张某带到宾馆“检查”。最后,他们三人瓜分了搜查和敲诈所得的93500元赃款。日前,犯敲诈勒索罪的三人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刑。

“纪委”搜查了局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河南省新密市盐业局三楼局长办公室来了两位面容严肃、拎着公文包的不速之客:一位40多岁,头发稀疏,身材瘦削,操着本地口音;另一个三十多岁,瘦瘦的,黑黑的,高高的。其中一名男子向张主任出示了郑州市纪委的工作证,另一名男子出示了郑州市纪委的介绍信。看到两人证件齐全,穿着得体,对自己的身份深信不疑。

这个40多岁的男人严肃地对张说:“我们是郑州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我们今天找你来协助调查一个案子。根据办案程序,你得搜查你的办公室。请配合。”

男子这么一说,他和高瘦男子开始进入“搜索”程序。他们先从张某的钱包里拿出3500元和一部手机,然后从张某卧室的一个皮包里拿出1万元。清点完毕,40多岁的男子登记了现金和一部手机,并让张某签字确认。这些物品由一名40多岁的男子保管,他把它们放在口袋里。随后,40多岁的男子让张某让司机把车钥匙送到张某的办公室。

一切准备就绪后,那名40多岁的男子对张说:“跟我们去见新密市纪委的薛。”他口中的书记薛,确实有此人,即新密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薛某。

然后,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拨通了一个男人的手机,说:“小马,上来,你给小宋他们几个解释一下。等我们开出去一会儿,让他们的车和我们的车保持一定距离。你跟他们解释完之后,上来去三楼第一间办公室。”

这个40多岁的男人是,一个又高又瘦的男人是35岁的邢湘科,而楼下还有另一个在盐业局工作的助手,一个29岁的司机马。这三个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无业游民,都有犯罪记录,其中两个是刑满释放人员。

孙建锋,大专文化,新密市曲梁镇大樊庄村人。孙建锋曾经有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在原建行新密市分行会计部工作。2004年7月23日,孙建锋收到客户存款33.35万元,仅支付13.35万元,其余20万元被其侵吞。案发前只退了12万。后来,孙建锋因诈骗储户9万元现金逃到海南省海口市。2005年3月23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判处孙建锋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9月7日,孙建锋出狱。

在整个冒充纪委的诈骗案中,孙建锋是总导演。孙建锋出狱后,在新密市租了一间房子。因为不想吃苦,想不劳而获,智商很高的孙建锋精心策划了这起敲诈案。新密市盐业局局长张之所以被选中,是因为曾听别人说起过张,再说他也不认识张和单位里的人,所以很容易下手。

35岁的邢湘科也不是个善良的人。2005年1月13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23日出狱。29岁的马是一名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罚款3000元。

孙建锋和邢湘科是狱友。出狱后,他们成了好朋友。和马关系很好。为了实施这个计划,孙建锋招募了这两个帮手。马在供词中说:“我知道所说的是谎言,因为根本没有所说的小宋这个人。”

从全案可以看出,孙建锋曾在银行系统工作,见多识广,心思缜密,对上述犯罪进行了周密细致的策划。

据邢相科供述,2015年9月18日左右,孙建锋给他打电话,约他在新密商量事情。第二天,邢祥科从豫州来到新密见孙建锋。孙建锋告诉他,他的一个朋友在郑州市纪委工作,而他有一些别人举报的关于这位局长腐败和工作作风的材料。如果委员会的人员处理,委员会的朋友就拿不到钱了。纪委的一个朋友委托他找几个靠谱的兄弟私下处理,让朋友多拿点钱花。

孙建锋还说,他的朋友可以办理郑州市纪委的证明和介绍信。我们拿着证件和介绍信私下处理腐败董事,腐败董事交给公家的钱,我们几个人可以平分。有利可图,又在纪委工作,邢湘科当即答应了。

孙建锋告诉邢祥科,你还是需要一个司机来开车。你可以回老家找个人一起工作。当邢克回禹州老家寻找可靠的帮手时,孙建锋迫不及待。2015年9月21日上午,孙建锋打电话给邢湘科,让他赶紧去新密。相克下午5点左右到达新密,孙建锋把他带到新密市文峰酒店718房间,在新密西站转盘附近。

当天晚上,给马打了电话。指着邢湘科对马说:“这是郑州市纪委的人。他来新密调查一些事情。你帮我们开车,给我们当司机。明天可以带照片来,给你带个临时纪委证明。”

此前,曾告诉马云,他将为他介绍一家企业。马问是何事,故弄玄虚,到时候告诉他。2015年9月21日中午,叫马到新密市文峰宾馆718房间。当天晚上7点左右,马如约而至。在旅馆房间里,孙建锋向他透露了这份“生意”的内容。

第二天早上,邢湘科和马把照片交给了。当时,孙建锋在他的房间里打了一个电话,说他正在给他在郑州纪委的朋友打电话汇报情况。孙建锋说,“我朋友说,机器打印的纪委证明不见了。只需要一份手写的证明。我得去郑州办证。”然后他就走了。下午四点左右,孙建锋回到自己的房间,说郑州市纪委的文件已经完成了。邢克见他手里还拿着一些举报材料。事实上,这些文件是孙建锋通过假证书伪造的。

邢柯问孙建锋:“你明天什么时候去?”孙建锋说,“我们明天早上8点去上班吧。单位所有员工8点上班。当主任的会晚一会儿,我们8点去吧!”当晚,三人入住酒店。

9月23日早上8点左右,孙建锋让邢祥科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名叫孙谋)在文峰宾馆前台开了一个510房间。然后,三个人打车去了新密市盐业局。在路上,对马说:“过一会儿,你开出去以后,往东高速路口方向开,然后绕一圈,最后开回文峰宾馆停车场。”这是他们作案后行驶的路线。到了新密市盐业局后,对马说:“你在门口等着,我叫你,你再上来。”

得手后,马某驾驶张某的帕萨特轿车,按原行驶路线,先走密州大道,后转富民路,再经开阳路前往松山,最后将张某带到文峰宾馆地下停车场,再将张某带到5楼510室。

导演在筹到8万元后被“释放”

在房间里,让邢湘科把张的手机拿走,让邢湘科和马看着张不能走出房间。

对张说:“我带你到这里来,是因为有人报告你在财政上有困难。你得好好解释,把问题写下来。”

问了张几个问题,让他自己写自查材料。从张某的包里搜出一张工行卡,向张某索要密码,并让邢相科拿着张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单出银行流水账户。邢柯回来后,拿着账单问张每笔款项的来源和去向。

中午,孙建锋说他和领导出去吃饭了。回来后,他告诉张,中午他和新密市纪委的薛一起吃饭,这个情况已经向他汇报了。看了张写的自查材料,并不太满意。他说要去郑州向郑州纪委领导汇报。临走时,告诉他们,看好张,不能和张说话,不能让张打手机。

下午5点左右,孙建锋匆匆回到自己的房间。和张某私下聊了一会儿后,让张某往银行卡里打10万,说是在办公室找到的,否则就把他调到其他地方继续审讯。

张某的证言证实,他这才意识到对方不是纪委的人,是冒充纪委的人敲诈。但张考虑到其他人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只好同意。他给单位负责财务的韩打电话,让她把10万元打到自己银行卡里。

晚上8点左右,韩给他打电话,说已经还了8万,剩下的2万暂时不能借。却说张将此事告诉邢相克、马。邢柯马上给孙建锋打电话,说8万元已经打过来了,剩下的钱暂时打不到。孙建锋说8万元就是8万元。

晚上10点多,拿着张写的自查材料和郑州市纪委的一些盖章文件回到房间。张某在材料上签字并按指纹后,将包和手机还给张某,钱由出。让马将张某单位的车开到宾馆门口,将车钥匙交给张某。

送走张后,三人立即疏散到7楼718房间。拿出2000元钱递给马,说:“这是你今天的酬劳。不要太小。我只拿到了4000元。”之后,三人迅速结账离开酒店。出了酒店,马问:“我们这样做是真是假?”孙建锋说,“证件是真的,人是假的。你回去后,不要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

打发了马,坐在地上分赃。孙建锋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钱,给了邢湘科28500元,剩下的63000元在他自己的口袋里。两人被捕后,这些赃款被他们挥霍了一个[/k0/]。

离开酒店后,张某经过一番思考,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最终锁定冒充郑州市纪委的三名敲诈者为、邢湘科、马。

三个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因犯诈骗罪,孙建锋于2015年10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1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逮捕。马也于2015年10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邢湘科见势不妙,跑了,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月5日,邢相科被郑州铁路公安局许昌站派出所抓获,2016年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逮捕。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相科、马犯敲诈勒索罪,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提议被告人邢相科、马冒充州纪委工作人员,以查办案件为由,将被害人张带走并禁闭在宾馆房间内,并在被害人办公室提取被害人现金13500元,用于办案。在宾馆内,三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说明问题,被害人说明问题后,以办案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现金10万元,因被害人未能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冒充纪委工作人员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敲诈勒索,分工协作,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孙建锋、邢相科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马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三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得到8万元。2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果,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锋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相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锋、邢相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的,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通过电话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是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016年7月2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建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邢相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各项损失93500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三人认罪并上庭,不上诉,判决生效。

据笔者了解,近年来出现了冒充纪委敲诈公职人员的案件。

有评论指出,一方面,肯定是因为有一些贪官心里有鬼,害怕纪检人员,给不法分子敲诈勒索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冒充纪委”案件的执行,要经过各个环节,如鉴定、公文写作、私刻印章、银行开户等。,而且每个环节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手续。为什么犯罪分子能如此顺利的打通所有环节?

由此可见,冒充“纪委”不仅是敲诈勒索罪,更是对公职制度的亵渎。它不仅勒索所谓的“问题官员”,还勒索纪委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勒索纪委办公室的法律程序,勒索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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