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下午,河北廊坊男子杨在骑自行车时,被绿化带边的一棵大树砸伤。经鉴定,杨某多处肋骨骨折、多处横突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林木折断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赔偿原告杨各项损失3742375.53元。
一审宣判后,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不服。上诉称,涉案树木倾倒的原因是由于当天天气极其恶劣,属于不可抗力,其对树木倾倒没有过错。
同时,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认为,事发时天气有暴风雨,杨作为成年人,对潜在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应暂时避开,待风力减小后再外出。杨在道路上的骑行属于放任危险,对伤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虽对树木进行了日常养护义务,但涉案树木被倾倒的事实已经发生,从树木倾倒后的照片也可以看出树木根系不发达。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未尽到及时、良好的树木管护义务,裁定其负有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的天气信息表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发布了大风预警信号,警告广大市民不要外出,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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