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吕梁市委原常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被重判无期徒刑。此前,多名贪官被判无期徒刑。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腐败特别严重,受贿金额巨大。专家称“坐过牢”可能成为“巨贪”的标准。
“十亿贪婪”张中生为何将死刑改判为死缓?
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吕梁市委原常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处张中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0.4亿余元。张生仍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事件发生后,张生的案子备受关注。这起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不仅是因为涉案金额巨大,更是因为对被告的严厉判决。
2018年,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中,山西省高院认定张中生主动检举某省领导重大受贿犯罪线索属实,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张中生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涉港房产和车位。大部分赃款被追缴,也是法定、酌定从宽处罚。
共同特点:贪污特别严重,受贿数额巨大。
此前,多名贪官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虽然他们的官职和领域不同,但共同的特点是贪腐特别严重,受贿数额巨大。
原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虽然官职不是很高,但贪得无厌,涉案金额超过2.1亿元。
天津市CPPCC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元;直接或通过其亲属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8440万元;挪用公款1.01亿余元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
其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老虎”还有云南省委原书记白,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据查,2000年至2013年,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在房地产开发、取得采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近2.5亿元。
经查,1996年至2017年,邢云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作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元。
“巨贪”无期徒刑有多严厉
目前我国对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仍保留死刑,老百姓“贪官就该杀”的观点也很流行,所以在刑法中增加无期徒刑似乎意义不大。但如果与其他国家的无期徒刑相比较,就会发现对贪污受贿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实际上不再判处和执行死刑。在这些国家,终身监禁已经成为最严厉的惩罚。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各国法律中终身监禁只适用于某些严重犯罪。
在我国,根据慎用死刑的原则,对被判处死缓的严重腐败分子采取无期徒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这是一个积极而稳健的选择,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无期徒刑刑罚也有利于更好地避免误判的发生,避免给国家和被告人造成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与刑法中原来的无期徒刑相比,无期徒刑的关键点在于不能减刑、不能假释。这意味着,除了保外就医这种特殊情况,无期徒刑将变得和字面意思一样苛刻。但刑法修改时,对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仍保持审慎,仅规定可适用于“巨贪”。
“坐过牢底”可能成为“巨贪”的标准
随着人们对自由的理解越来越深刻,追求自由的欲望越来越强烈,无期徒刑这种自由刑将越来越具有威慑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周知[/k0/]表示,这预示着未来将有更多严重的腐败犯罪受到自由刑的严惩。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和反腐法治的双重背景下,“坐大牢底”可能成为“巨贪”的标配。
杜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死缓和无期徒刑没有太大区别,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是天壤之别,“生”与“死”的区别。无期徒刑的设立,弥补了死刑与有期徒刑之间的空白。可以说,过去个别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贪官提前出狱,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官员的贪婪:大胆捞一把,即使被抓,也要坐几年牢,或者拿个保外就医就能轻松享受赃款。无期徒刑的执行,断了贪官的念想。
他指出,修改后的刑法采用了“数额+情节”的立法模式,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这将产生两方面的冲击:一是贪官不再敢肆无忌惮、贪得无厌,在数量上有所顾忌;第二,贪官会害怕情节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严重腐败行为会得到遏制。
(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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