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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跳楼身亡,校方为什么只担三成责任?

秦风开学第一天,一名小学生因为一个拖把与高年级学生发生冲突,被老师批评——学校:开学第一天,一个拖把引发小学生跳楼家住吉林市昌邑区的朱平,是辖区某小学五年级二班学生。2020年8月24日,该小学秋季开学的第一天,上午课间,朱平竞选上了班级劳…

秦风

开学第一天,一个小学生因为一个拖把和高年级学生发生冲突被老师批评——

学校:开学第一天,一个拖把导致小学生跳楼。

家住吉林市昌邑区的朱萍是辖区一所小学五年级二班的学生。2020年8月24日,小学秋季开学第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朱平为班级劳动委员会奔走。午饭后,朱平让两个同学打扫教室,擦课桌,擦窗户,拖地板。他们三个忙得满头大汗。中午12点40分左右,朱平看到教室里一个高个子男生拿着拖把在自己班四楼的走廊里,一边喊着“不要拿我们班的拖把”,一边往外面追。高个子男生不理他,拿了个拖把直奔五楼。朱平冲上去抢拖把。当那个高个子男孩转过身来的时候,朱平不知何故坐在了地上。他在台阶边抓起一块红砖,对着高个子男生手舞足蹈,还大喊大叫。高个子男孩屈服时把拖把扔在地上。朱平仍然挥舞着红砖,喊道:“捡起来!”

这一幕被路过的六年级老师王静撞见了。在她刺耳的声音下,朱萍放下了红砖。王老师问他:“你在哪个班?”朱平脸红了,指着高个子男生说:“52班,他……”朱平还没说完,王老师就把高个子男生带上了楼。

当天13时15分,五班二班班主任谢辉把朱平叫到办公室,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就为了拖把这点小事,就要用砖头打。学校的行为准则是什么?”朱平低头答道:“对同学要文明礼貌。”

那个高个子男孩是62班的学生蔡毅。谢慧带着朱萍去了62班班主任万斌的办公室,万斌也通知蔡毅到了。蔡毅解释说,他们教室的拖把不见了。他以为四楼走廊的拖把是他们班的,就拿走了。朱平辩解道,“他把我推倒在地,我怕再被他欺负,就拿了砖头,不是真的想打。”蔡毅说朱平是自己摔在台阶上的,根本不是他干的。朱平称蔡毅为骗子。谢晖要求朱平向蔡毅道歉:“砖头是杀人凶器,你知道吗?你小小年纪就学会了杀人,长大后怎么可能得手!”朱平不服气:“我偏!”谢辉又责令朱平道歉,朱平只好满腹委屈地对蔡毅说“对不起”。

下午两点,班主任文丽看着朱萍低着头不认真听讲,就点名问他讲课内容。朱平站起来,张口结舌。文莉然后请他坐下,然后继续上课。2点25分,朱平突然站起来说:“老师,我要上厕所。”文答应了。五分钟后,教室北边传来“扑通”一声。文丽赶紧从教室北边的窗户探出头,看到穿着校服的学生斜靠在地上,殷红的血迹蔓延开来。文赶紧冲下楼,认出学生是朱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不到10分钟后,救护车呼啸而至,随救护车的医生当场确认朱平已无生命体征。

谢辉立即查看班里注册学生的信息,发现朱平预留了他奶奶的手机号码,于是赶紧联系她。下午2点42分和3点03分,谢慧两次给朱萍奶奶打电话,都打不通。因为要赶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谢辉只好委托其他老师在朱萍的住处寻找父母。

家长:学校没有尽到引导责任,窗台没有设置栏杆,地面是水泥等。存在安全隐患,索赔120万元。

经警方现场勘查,事发时外面正在下雨。小学教学楼北侧窗台上有朱平带水渍的脚印,窗台离地850mm。警方证实,朱平爬窗台坠楼身亡。朱平出生于2010年3月,去世时10岁零5个月。

朱萍的父亲朱大勇和母亲张骞都在外地工作。朱萍是他们的独生女,平时和奶奶一起生活。考虑到朱萍奶奶的精力有限,朱萍6岁时,朱大勇就想方设法送儿子上小学。第二天,朱大勇和张骞双双赶回昌邑。看到儿子的尸体,这对夫妇悲痛欲绝,张骞声嘶力竭地喊道:“我的儿子才10岁多一点。他怎么会自杀呢?”朱萍的奶奶也抱怨说,她宝贝孙子的尸体被雨水浸泡不吉利。

朱大勇和张骞首先挑战62班的蔡毅。虽然蔡毅的父母对朱萍的不幸去世表示同情,但他们辩称,“孩子在学校闹矛盾是常有的事。我儿子并没有行为出格,这样的悲剧也不会牵扯到他。”

学校尽力安抚朱萍的家人,并多次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他们一些经济上的帮助。朱大勇夫妇提出索赔120万元。学校认为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朱大勇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他认为:学校老师没有尽到对孩子的引导责任;教学楼北侧窗台较低,没有安装安全围栏;楼下是水泥地面,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是极大的隐患。鉴于此,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朱大勇还说,朱萍是未成年人,课间休息时突然请假去上厕所。老师不是应该安排人陪吗?

调解时,学校拿出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其中规定:“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800 mm,不高于1200mm”,校方称教学楼窗台距地面850 mm,完全符合国家标准。针对朱大勇提出的楼下为水泥地面的问题,《中小学设计规范》规定“运动场地的长轴宜沿南北方向布置,地面宜为弹性地面”,对其他施工场地没有要求。学校依据的也是《消防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等公众聚集的场所。证明这所小学的教学楼门窗不能装护栏。

课间休息时,朱大勇向朱萍请假去上厕所。校方回复称,事发时,朱萍已满10周岁,不是幼儿园孩子,不需要老师陪同。

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学校硬件设施符合要求,学校没有过错;学生发生冲突后,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没有超出教育管理的限度,只是未能及时掌握和引导学生心理状态的变化,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的过失,学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4月16日,朱大勇、张骞向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儿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23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4.5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4万元。诉讼过程中,朱大勇、张骞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学校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其他损失48.39万元,共计58.39万元。

法庭上,朱大勇和张骞称,两原告的儿子在开学第一天与高年级学生发生冲突后坠楼,不幸当场死亡。被告老师作为教育机构,未能正确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校园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孩子的死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上课期间,第二原告的儿子以请假上厕所为由,登上教学楼四楼北侧窗台,跳楼。他不是因为和高年级学生的冲突而死的。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正确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校园纪律。朱平上课期间被允许请假上厕所,不存在管理失误。他在去厕所的路上跳楼不幸身亡,这是学校无法预见也无法预料的。学校教学楼和场地建设符合《中小学设计规范》要求,其门窗设施符合《消防法》要求。因此,原告要求学校对朱萍的不幸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朱平已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当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证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学校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编者注:虽然《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但由于本文所述事件发生在2020年8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以当时仍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法律依据。)

关于朱萍在校跳楼死亡,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朱萍与62班学生发生冲突后,班主任对朱萍进行教育,是履行正常的教育管理责任,没有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也没有超出教育管理的限度。这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但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班主任未能及时掌握朱萍的心理状态变化,未能及时疏导,对事件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疏忽。

至于学校没有安装安全护栏的问题,相关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学校要安装安全护栏或者安全网,也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地面不能是水泥地面。所以学校没有安装安全护栏或者安全网,地面是水泥地面,不能构成过错。同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情况,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学校医务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救护车也在短时间内赶到,故事发后学校的抢救不存在过错。关于朱大勇、张骞主张学校没有妥善保管朱萍的尸体,让其浸泡在雨水中,因为公安人员已经到达,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无权移动尸体,学校是否妥善处理对朱萍的死亡没有影响,所以是否妥善处理不是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全案中,法院酌情判决学校对朱萍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院确认两原告的损失为68.48万元,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为20.54万元。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酌情处理。

法院指出,孩子是国家的希望,是家庭的未来,朱平在天真无邪、无忧无虑的青春年华死去,令人痛惜。需要关注的是,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学校、家长和社会要重视孩子的思想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孩子创造一个宽容、和谐、快乐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成长环境,也要关注孩子内心的情感需求。

2021年7月12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朱大勇、张骞各项损失共计22.54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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