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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继女要求继母搬离房屋不符合公序良俗

欧阳峰李梅说,季广安弥留之际,对兄嫂和姐姐说:“李梅虽然没跟我领结婚证,但跟着我也有20年了,这房子她永远有权居住,谁也不能卖!”可季广安去世不久,他姐姐就拉着他女儿季红找到李梅:“这房子的产权人是红红,你尽快另寻住处,交出钥匙。”她出钱装…

欧阳锋

李梅说,纪广安临终时,对哥哥姐姐们说:“李梅虽然没有和我领结婚证,但她已经陪了我20年了。她永远有权利住在这个房子里,谁也不能卖!”但就在纪广安死后不久,他的姐姐带着女儿季红找到李梅:“这房子的产权人是红红。请尽快另找住处,交出钥匙。”

她出钱装修他的安置房,他还没来得及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就去世了。

1998年5月,33岁的李梅走进了韶关离异男子纪广安的家。李梅是湖南衡山县农村人。她家里有三个弟弟妹妹。她是长女。为了帮父母分忧,李梅18岁就外出打工,多年来四处奔波谋生,耽误了婚姻大事。1997年初,李梅在韶关市浈江区靠租门面开了一家理发店。当年12月,热心的客户帮李梅介绍了一个对象,就是纪广安。

纪广安长得老实好看,李梅对他还挺满意。然而,他刚刚离婚,没有正式工作,有一个11岁的女儿季红,这让李梅犹豫不决。介绍人劝她:“你太老了。不要再挑了。”梅漂泊多年,早已厌倦了这种生活。她很想有个家,就答应和纪广安一起四处看看。

不久,李梅住进了纪广安家。担心做不好后妈,她主动要求纪广安暂时不要领结婚证,等她和他女儿相处好了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纪广安表示尊重李梅的意见,但在所有邻居面前,他们是夫妻。

起初,季红对李梅漠不关心,只是在纪广安催促她说话后才叫她“阿姨”。一个周末的晚上,当季红从她的生母那里回来时,李梅招呼她吃饭,但她没有理睬她。纪广安拍了拍桌子,生气了。季红还嘴,纪广安跳起来打她。李梅赶紧把她抱在怀里保护她。除了处处维护季红,李梅还每天选择季红爱吃的饭菜,在生活上给予她无微不至的照顾。久而久之,季红感受到了李梅对她的喜爱,把她的名字改成了“妈妈”。

和纪广安同居的第三年,李梅怀孕了。想到孩子出生后有了合法的父亲,她决定和纪广安一起去领结婚证。谁知,季广安正骑着摩托车带着李梅去婚姻登记处。摩托车为了避让行人,撞上了路边的花坛,李梅倒地流产。之后她失去了生育能力,长期抑郁。幸运的是,季红一天天长大,对她喊了一声“妈妈”,这让她感到一丝安慰。

2005年,季红升入高二。为了让她更好地准备高考,季红的生母照顾她。两年后,季红考上了湖南的一所大学,李梅多次陪同纪广安到学校看望她。每次我李瑟娥梅,季红就不停地说“妈妈”。五月听在耳朵里,甜在心里。

转眼十几年过去了,李梅忙着打理店铺生意,忘记了领结婚证的事。2018年3月初,纪广安的住宅拆迁,当月下半月他拿到了浈江区一套安置房的钥匙。有了新房,纪广安并不开心,因为没钱装修。李梅看出了他的心思,说:“装修费用我都交了,但是房产证上你得加我的名字。”纪广安同意了。

办房产证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已经迫不及待要装修房子了。梅赶紧拿出十几万的积蓄装修房子,2018年6月下旬和纪广安一起搬进了新房。没想到,当年7月初,纪广安被查出肝癌,而且是晚期。纪广安住院期间,李梅关了理发店,在医院照顾他,所以对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一点也不在乎。

不到一个月,纪广安病得很重。李梅说,纪广安临终时,当着兄弟姐妹的面说:“李梅虽然没有和我领结婚证,但她已经陪了我20年了。她永远有权住在这房子里,谁也不能卖!”

继女让她拿着房产证搬出去,两人为了房子的居住权对簿公堂。一审法院支持了继女的诉讼请求。

季广安死后不久,季红的姑姑领着季红找到李梅,摇着她手中的房产证说:“这个房子的产权人是红红。请另找住处,尽快交出钥匙。”李梅不肯搬出房子,说纪广安已经答应给她永久居住的权利,问季红:“我们以前是母女,你这么薄情吗?”季红什么也没说。李梅又问:“既然房子在你名下,我就不争了,但是我能活到老吗?”季红的姑姑断然拒绝,“不行。”季红还说他在等钱,想卖掉房子。

因为这个房子,李梅和季红的关系越来越紧张。2020年8月1日,季红将李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浈江区安置房及钥匙,并以每月租金2000元赔偿季红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经济损失52000元。

一审时,李梅称季红从1998年5月至2005年与她共同生活了7年,这一点得到了季红的证实。法院还查明,2018年8月31日,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纪广安遗留的安置房由季红继承。9月5日,季红完成安置房产权过户手续。

在法庭上,季红声称李梅和纪广安不是夫妻。纪广安生前用摩托车载客挣钱,房子装修和日常生活费都要他出。季红从未接受过李梅的任何经济帮助。季广安死后,李梅还将应由季红继承的9万元拆迁补偿款和3万元存款全部据为己有。季红还指出,季广安留下的安置房依法属于季红个人,但一直被李梅占用,导致她无法回家。李梅占有季红的房子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针对季红的诉讼,李梅答辩称,她与纪广安共同生活了20年,双方是夫妻关系。她和纪广安有过密不可分的赡养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七年多来,李梅也尽到了抚养和教育季红的责任。从11岁到18岁的7年里,季红一直被李梅的妈妈照顾、呵护、养育。这一事实不容否认。此外,李梅对纪广安父女的日常生活也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她的理发店,开了10多年,生意兴隆,收入可观。而纪广安是低保户,没有固定工作。他每天骑摩托车载客,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再加上他每天抽2盒以上,收支相抵。平时主要靠理发店的收入生活。另外,纪广安对安置房做了口头遗嘱,给予李梅永久居住权。

李梅还辩称,她和纪广安同居了20年。她的婚姻虽然没有登记,但却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作为配偶,她也是第一继承人。

纪广安的兄弟姐妹参加了旁听,但作证称不知道纪广安生前有口头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季红是死者纪广安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应通过公证书予以确认。李梅辩称公证书无效,她有权分享纪广安的遗产,且纪广安的口头遗嘱载明李梅有永久居留权,但李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李梅与纪广安虽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纪广安也未与李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李梅不是纪广安遗产的继承人。季红支持李梅搬出安置房并返还房屋钥匙的请求。

一审法院还认为,季红主张李梅赔偿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房屋租金共计52000元。由于李梅与纪广安共同生活了20年,在纪广安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照顾到其去世,且季红此前并未要求李梅支付房租,季红要求李梅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0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搬出现居住地,并将房屋钥匙返还季红,驳回季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她与继女事实上是继母女儿关系,继女搬出房屋有违公序良俗。

李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李梅哽咽了,她的律师代表她做了陈述。李梅体弱多病,理发店早就关门了。她现在的住处是她唯一的避难所。如果李梅搬家,她将面临露宿街头的悲惨境遇。律师认为,季广安去世后,季红擅自对遗产进行公证,公证处未尽到公证程序前后的告知义务,违法无效。

律师还提出,李梅今年54岁。如果季红坚持让李梅搬出房子,按照目前75岁的平均寿命计算,季红应赔偿李梅余生21年的租房费用,同时支付李梅7年的抚养费和李梅20年的工资用于护理、赡养纪广安。

在季红二审法院,她辩称自己持有父亲留下的房产所有权证。李梅既不是纪广安的配偶,纪广安也没有与李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李梅没有依据占有产权已经转移到季红名下的房子。一审认定李梅搬出房屋并返还钥匙并无不当。

法庭质证时,李梅提供了迁入安置房的日期表,证明其迁入房屋是经过季红及其三叔季立平同意的,并提供了部分收据和发票,证明李梅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和房屋装修费10万余元。

庭审中,经征求意见,季红明确表示不接受李梅要求其支付21年房屋租金、7年赡养费、20年赡养费工资的调解,也不同意二审一并处理。

李梅搬离现居住地并归还房屋钥匙是否妥当?二审法院认为,李梅自1998年起与纪广安同居,直至2018年纪广安死亡。与此同时,从11岁到成年,季红一直和他们生活在一起。李梅与纪广安虽未登记结婚,但有稳定的长期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2018年3月,季广安原房屋被拆迁并取得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季广安名下。虽然被拆迁的房屋在双方共同生活前是纪广安的个人财产,但李梅与纪广安长期、稳定、连续地共同生活,形成了相互扶养关系。而李梅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装修安置房。结合李梅经营理发店多年,纪广安收入较低,李梅对同居财产的积累有较大贡献,安置房可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在共有财产分割前,即使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季红名下,季红要求李梅搬出房屋并返还钥匙的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季红是否应该向李梅支付房屋租金、赡养费、抚养费?二审法院认为,李梅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季红不同意共同处理或调解本案,李梅可以另寻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还指出,李梅对季红抚养照顾了7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继母女儿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第1072条规定,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李梅只有现在的韶关户口,其他户口都在季红。季红要求李梅搬出房子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

2021年5月13日,韶关中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季红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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