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格
女人因为不堪家暴离婚后,前夫经常半夜给她打电话。她报警后,由于前夫没有对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没有损害她的名誉,警察只能对她前夫进行口头教育。《民法典》实施后,女方权益保护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小方大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婚了。结婚后,小方发现大卫经常喝醉了才回家。他以为他工作应酬多,就把他照顾得很好。后来小方发现大卫是个嗜酒如命的人,不管有没有应酬都会喝醉,就劝他注意身体,少喝酒。大伟不听,依然我行我素。小方很生气,对他越来越不满意。后来大卫醉醺醺的回来,小方就不理他了。大卫萧方不理他,他就开始找别的事。回到家,他总是找小芳的茬,辱骂她。几次之后,小芳实在忍无可忍,于是向当地妇联求助,并在妇联的帮助下,起诉到法院与大伟离婚。2019年10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小芳以为离婚后可以彻底摆脱大卫,但大卫每天晚上都打电话骚扰她。
小芳报警求助,但大伟没有对她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没有损害她的名誉。警方只能对大伟进行口头教育,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之后,大伟还是经常打电话骚扰小芳。
后来,小芳听说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将“私生活的安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于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伟停止侵害她,并向她书面道歉。
小芳的诉求依据《民法典》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的回答:
私生活的平静主要是指一个自然人私生活的稳定和宁静,一个自然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对于公民来说,平静的生活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也是安居乐业的基础。为了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隐私,民法典将“私生活的安宁”纳入了隐私权的范畴。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一个自然人平静的私人生活和别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息、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干扰他人私生活……”
本案中,大伟深夜打电话骚扰小芳,已构成对小芳私生活的侵犯,严重影响了小芳的生活。大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因此,法院最终将支持肖芳的诉求。
[责任编辑: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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