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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 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 丈夫仅分得1%房产

德勇 晓茹夫妻诉讼离婚,分割房产时起争执:丈夫要求平分,妻子要求自己分得99%2015年,上海姑娘罗小丽与男友宋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宋强来自一个小县城,大学毕业后到上海闯荡。因家境一般,自己收入也不高,宋强无力在上海买房。罗小丽是独生女,家…

雍晓茹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发生争执:丈夫要求平分,妻子要求分得99%。

2015年,上海女孩罗小丽和男友宋强携手结婚。宋强来自一个小县城。大学毕业后,他去了上海。宋强家境普通,收入低,所以他买不起上海的房子。罗小丽是唯一一个家境优越的孩子。她的父母慷慨出资100多万元作为首付,给她买了一套价值170多万的房子。这个房子变成了两个人的婚房。

但婚后不久,夫妻俩的感情就出了问题,经常为琐事吵架。勉强坚持了两年多,宋强再也忍受不了天天吵架的日子了。2018年初,她一怒之下搬出了家。此后,夫妻俩分居,不愿主动示好,互相和解。

转眼到了2020年底,两人其实已经分居近三年了。罗小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进行调解,但罗小丽和宋强无意复合,离婚态度非常坚决。鉴于两人实际上已经分居两年,没有复合的希望,法官支持了罗小丽的离婚诉求。

但罗小丽和宋强在协商财产分割时发生了纠纷:他们婚后的房子是他们婚后购买的,总价170多万元,其中首付100多万元由罗小丽父母出资,其余70万元由罗小丽和宋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房屋产权登记时注明为夫妻共同所有,罗小丽占99%,宋强占1%。之后夫妻俩一起按期还贷。到2020年底,房产市值已达330万元,两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近2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50多万元。罗小丽辩称,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她占99%,宋强占1%,应按此比例分割。宋强提出异议,称该房屋系两人婚后购买,贷款由两人共同偿还。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至于产权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各自持有的产权份额,并不是他的真实意图——他之所以不反对只占1%,主要是为了照顾罗小丽父母的情绪。

两次庭审结果截然不同——一审: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二审:按约定的产权份额分割,原告99%,被告1%。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原告99%,被告1%,是基于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全额出资,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分割不动产权益时应充分考虑。涉案房屋购买时总价为170多万元,其中首付款100多万元由原告父母支付。虽然占了一大半,但这70万元贷款是原、被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如果被告只分割房屋的1%份额,与其对房屋的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所以只能在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参考。考虑到各自对房屋的贡献,并基于照顾女方的原则等因素,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市值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确定原告酌情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也就是说,贷款已经由罗小丽和宋强共同偿还。因此,扣除目前剩余的贷款,罗小丽须向宋强支付购房款共计50万元。

罗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由于房屋产权在产权登记之初就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约定早已成立,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处置。该约定已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合法有效,按约定分割不应认定为不公平。宋强说,当时两人约定入股,是以维持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他认为,只要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谁占份额只是象征性的。而且房子的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也说明他们对房子承担了同样的责任,理应享有同样的权益。当初,他同意只拿1%的股份,只是为了安抚罗小丽的父母,并不是他的真实意图。他认为,只要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平分。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不能作为分割房屋产权的依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系罗小丽与宋强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股份。在产权登记的时候,两人按照各自的比例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达成了一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归属,不仅要以产权证登记为准,还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有书面的产权约定。比如有些房产是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双方应该各分得50%。但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了各自的产权比例,则应按约定的比例办理。没有其他约定的,应当按照房产证约定的份额分配房产。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份额比例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婚姻协议关于分别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民事主体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守信,这是公平的。因此,对涉案房屋的分割不应违反两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协议,而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份额比例进行分割。

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准予罗小丽与宋强离婚,房屋归罗小丽所有。扣除目前剩余借款,罗小丽被判支付宋强房屋折价款28000余元,剩余借款由罗小丽归还。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了化名)

法官说:

本案审判长、上海市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王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协议要用书面形式,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夫妻财产制。这样就可以确定一处或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或夫妻双方分别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按照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对婚前取得的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和取得收益。解除婚姻时,应按约定分割财产。一旦夫妻约定实行财产分割制——夫妻共同财产按比例分享,就排除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本案中,罗小丽与宋强约定按比例分享房屋产权,罗小丽占99%,宋强占1%,是夫妻财产共有的体现。该协议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分割房屋产权的依据。

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如何才能生效呢?

首先,夫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既然夫妻财产约定的目的和内容是分配和处分夫妻财产,那么其主体就必须是对财产有支配权的人,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接手,否则就可能导致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的侵害。承包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在订立协议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协议无效。

其次,协议必须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能以欺骗、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对方订立财产协议。所谓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和意思。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财产约定生效的必要条件。

再次,协议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得通过财产协议损害对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得通过财产协议逃避债务或排除他人的合法利益。比如,不得利用夫妻之间的约定逃避纳税义务,不得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不得非法转移赃款逃避处罚。

最后,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双方的口头协议一般无效,无法证明。

本案中,罗小丽与宋强在登记时约定按比例分享房屋产权,符合上述四个要件2。因此,本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二审判决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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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这两类财产可以平分。

1.婚后用共同财产(含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对于婚内购买的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由于无法过户,夫妻离婚时无法分割房产。但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原购房款平分财产。

[责任编辑: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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