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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打工人如何维权

秦风拒绝加班被调岗,女工离职获补偿2019年8月,23岁的苏婧入职广东省佛山市某电子公司,在流水线上做装配工。公司的订单非常多,几乎每个班次工作时长十小时。2020年1月7日,苏婧上白班,工作时间是上午9时到晚上20时,中午休息一个小时。由…

秦风

拒绝加班被调职,女工离职补偿。

2019年8月,23岁的苏静加入了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家电子公司,在装配线上担任装配工。公司订单很多,几乎每班工作十个小时。

2020年1月7日,苏静上白班,从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20点,中午休息一小时。经过几天的劳累,她看起来很累,并继续完成一天的工作。下班时,组长突然口头通知工厂急着发货,苏静只好服从。当晚21点,组长说已经接到厂部通知,再延长两个小时。苏静觉得自己快要崩溃了,她说家里有事,无论如何她必须回去。组长当众训斥,“没有事谁也不许走。”在与团队领导激烈争论后,苏静在考勤机上打了一个洞,然后离开了团队。

第二天晚上20点,苏静没有到达。她委托工人向组长口头请假,在队里的微信群里告诉大家:“我生病了,需要在家休息几天。”

2020年1月1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苏静发出通知,要求她立即转岗并到仓库报到。具体工作是装运和交付。接到通知后,苏静于12日和13日前往仓库。由于不适应新的岗位,她要求人事经理把她调回原岗位,但遭到拒绝。

苏静决定离开电子公司,她邮寄了《强制辞职通知书》,主要说明公司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违规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

对此要求,公司书面回复苏静:“鉴于你无故旷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予支付加班费,自行离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因多次协商未果,苏静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作出裁决,电子公司支付苏静2019年12月工资3543元,2020年1月工资2390元(均不含工作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2019年12月,工作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合计851元,2019。

电子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决定。电子公司声称,2020年1月7日,由于客户催货,公司只能选择延长加班时间来缓解生产压力。其他工作人员积极响应和配合。只有苏静怕苦怕累拒绝加班,擅自打卡,影响了生产效率。考虑到苏静不服从生产安排,与组长发生矛盾,公司认定苏静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因此安排她在仓库工作,并明确告知工资水平对等。此次岗位调动符合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属于用人自主权。庭审中,电子公司对支付给苏静的工资和加班费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5月23日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案例,员工每天最多可以加班三个小时。

《民法》第1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人民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苏静的工作时间为2020年1月7日9: 00至21: 00。除去午休时间,她已经工作了11个小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间。公司因苏静拒绝加班而将其调离岗位是不合理的,明显具有惩罚性,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加班,保安追回加班费。

2019年10月3日,55岁的赵建进入北京市平谷区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报到的第二天,赵建被公司派去巡逻一个工地值班。他的工作要求是黑白两班倒,每班十二小时,一周七天,夜班期间不能睡觉休息。双方约定月工资2750元,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在赵建就业之初,他觉得自己每天的工作就是照看建筑工地。他年纪较大,所以接受了较低的薪水。然而,在工作了几个月后,赵建感到非常辛苦,心里有点不平衡,但他仍然坚持按照劳动合同。

2020年9月初,赵建工地的工程提前完工,保安公司通知赵建不用再上班了。

赵建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很快得到了裁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50元,加班费216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7600.6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3025.11元。

保安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庭审中,保安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无固定休息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每月岗位工资包括延迟加班工资,每月500元,绩效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绩效工资每月300元,每月工资包括150元伙食补助。然而,保安公司未能提供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批准文件。赵建建议公司支付2750元的非法解雇代通知金。

一审认为,根据保安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被告每月2750元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被告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每周工作七天,工作期间不能睡觉和休息。保安公司应当支付赵建加班工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个月日平均工资,每延迟一日向劳动者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因此,我支持赵建的代通知金主张。仲裁机构确定的误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应予确认。保安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2750元的非法解雇代通知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确认劳动仲裁裁决书内容外,增加保安公司通知支付款2750元。保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7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根据案例,不定时工作制需要行政审批。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其特殊的工作条件需要安排劳动者机动工作,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本案中,保安公司没有提供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证据,赵建确实存在严重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因此,保安公司不得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贾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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