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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照料病母,妹妹应否支付代劳费

秦风子女各尽孝道赵彩凤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丈夫早年病故。赵彩凤起早贪黑在田间劳作,将未成年的儿子周建、女儿周敏养育成人。1998年前后,周建和周敏共同出资帮母亲翻建了楼房。2015年年底,赵彩凤因结肠癌做了手术。半年后,她又因糖尿病、高血压、…

秦风

子女要孝顺。

赵彩凤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丈夫早年因病去世。赵彩凤从早到晚在田里劳作,抚养未成年的儿子周建和女儿周敏。大约在1998年,周建和周敏共同出资为他们的母亲修缮了这座建筑。

2015年底,赵彩凤做了结肠癌手术。半年后,她因糖尿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受损,出现偏瘫和意识丧失。

周建和周敏签订了《照顾母亲协议》:“为了尽到子女的孝心,兄妹轮流照顾母亲赵彩凤。2016年12月起,周建两个月照顾日常生活,一个月照顾周敏。”

周敏还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她尽力克服自己的困难,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7年3月,周敏在照顾母亲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腿部和脚部多处骨折。她不得不请她的哥哥周建为她做这件事,并承诺在未来承担更多的财务责任。周建说:“你家经济不宽裕,你康复期间一切由我来照顾。”周建的坦率让周敏大吃一惊。周敏连连道谢,说以后要弥补照顾母亲的失败。

自2017年4月起,周建将赵彩凤接回家居住。周敏腿脚骨折未愈,糖尿病加重。他不能去看望他的母亲赵彩凤,但他每个月都通过微信给周建汇赡养费。兄妹之争

2017年10月,周敏康复后去看望母亲时,周建说:“有事商量,我母亲的房子被拆了。为了不打扰你的恢复,我替主签了合同。”他告诉周敏,拆迁拿了三套房子,补偿22万,兄妹各拿了一套房。“我妈以后和我一起住,另一套房给我儿子结婚用,补偿款作为我妈生活费。”

这时,周敏恍然大悟,哥哥早就知道拆迁的事了,却什么都没提。她提出异议:“我们投资盖房子,为什么要拿两套?”周建说:“我儿子传宗接代,你家是女儿,这不一样!”周敏辩称,另一套房可以作为侄子的婚房,但总要拿出一部分钱补偿她。周建不同意。

兄妹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2019年3月,周建将他的母亲送到了一家养老院。他通知周敏,相关费用全部花在拆迁补偿款里,用完了就由兄妹平分。很快,三套房子就到位了。向周敏法院起诉要求财产分割。因赵彩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组织其兄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周建、周敏各领一套房产权证,另一套房暂登记在赵彩凤名下,日后另行解决;赵彩凤入住养老院的赔偿款2万元暂由周建保管。

家庭财产矛盾平息后不久,周建提出,因其母亲由他照顾,周敏每月需支付2000元作为服务费,相当于护工月工资的一半。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共计4.8万元。周敏拒绝了。不支持代理费。

2019年12月,周建向居民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敏支付母亲护理费4.8万元。

周建抱怨说,根据照顾母亲的协议,兄妹按月照顾他们的母亲。然而,从2017年4月开始,周敏放弃了。为了照顾母亲,周建牺牲了自己所有的日常社交生活,代周敏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形成了护工行为。

法庭上,周敏认可了周建在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照顾赵彩凤的事实。她辩称《照顾母亲协议》中断是因为她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摔倒,而非其他原因。2017年10月下旬,她打算接替周建,她没有把时间分成单双月,以弥补照顾母亲的失败。因为拆迁房屋的分配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周建擅自将母亲送到养老院照顾。而赵彩凤是老年痴呆症。照顾母亲并不像周建声称的那么累。她不需要每月花费4000元作为护工,所以她要求法院驳回周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负担不均引发的纠纷。虽然以劳务费的名义提出了给付要求,但基本关系仍然是抚养的法律关系,本质上仍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所以案由应该是抚养纠纷。周建对其母亲的扶养不导致与周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周建对其母亲的扶养不构成无因管理,也不能认定周敏从中不当得利。赡养人之间因赡养义务的不同和数额的不同,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周建要求周敏支付护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2017年4月以来,周建为照顾其母亲付出了更多的人力和财力,周敏应当给予周建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0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建要求周敏支付护理费的请求,判决周敏支付周建安经济补偿金12000元。对此,周建提出上诉,称赵彩凤作为重度残疾老人,需要照顾。护理费是根据现实生活中保姆费的价格。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平,应以事实为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周建、周敏对母亲赵彩凤有抚养义务。即使周建在赡养母亲的同时提供了劳务,但其在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的同时提供劳务的行为,应当是其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且接受劳务的对象是其母亲赵彩凤,而非周敏。因此,周建与周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周建赡养其母亲。周建和周敏之间没有协议,周建将赡养他的母亲,周敏将为此支付劳务费。因此,周建要求周敏支付劳务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2020年10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终审判决,驳回周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此案为例]

《民法》第26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但是,子女之间关于赡养义务分担的约定,并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关于赡养义务划分的约定,只在子女之间有效,对父母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周建与周敏签订了《照顾母亲协议》,约定每人按月轮流照顾母亲赵彩凤,但该协议仅在周建与周敏之间生效,不能据此排除任何一方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周建以已尽到对周敏的护理义务为由要求周敏支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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