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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今年春天,江苏省法院和江苏省妇联共同发布2020年度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案例1】子女抚养起争议??联动化解保入学王某(男)与陈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

今年春天,江苏省法院和江苏省妇联联合发布了2020年典型婚姻家庭案例——【案例一】子女抚养纠纷??链接以解决注册问题

王(男)和(女)经人介绍认识。他们于2009年结婚,2012年育有一子。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夫妻经常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陈某带着孩子回娘家住,并将孩子王肖某改名为陈肖某。这对夫妻一直分居。2020年,陈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王与已分居八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然而,陈晓谋现在居住在陈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陈小某本人的意愿等因素,决定孩子由陈某抚养。王不服擅自改变子女姓氏,要求由他抚养。盐城中院在二审审理中查明,儿童陈小某因出生证丢失,一直未办理户口登记,9岁未上学。孩子上学急,法院请当地妇联、团委派员参与调解。经过批评教育和共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孩子随母亲生活,但仍随王姓,他们一起去办理孩子的户口。考虑到孩子出生证丢失导致户口内手续复杂,法官积极到孩子出生医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孩子户籍所在学校,进行多方沟通协调。最后孩子的户口手续办完了,入学手续报了审批。

[以此案为例]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孩子因出生证丢失未办理户口登记,导致其9岁未能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法院邀请当地妇联、团委参与调解教育,形成化解矛盾合力,促成当事人自愿调解;案件调解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进一步运用到结案后的延伸服务中。多方联动及时解决了子女入学问题,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情感疗愈和维权功能。?【案例二】身份信息被冒用,婚姻关系不成立。

2001年4月,周某某与男友张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周某某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遂借用其在外省结婚的堂弟周某的身份证,以周某的名义与张某登记结婚。所用照片仍为周某某本人照片,此后张与周某某一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2019年初,表姐周想回老家买房。被告知结婚登记信息有误,无法贷款。这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是18年前被周拿去办理结婚登记的。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与张某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依法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他们的婚姻基础不存在,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故周与张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持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更正登记。

[以此案为例]

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错误的婚姻登记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因此,主张错误婚姻登记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但当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无法支持行政诉讼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权利救济。这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已婚”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案例三】夫妻对同一林鸟应尽赡养义务。

潘某(男)与马某(女)于2003年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婚后,马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照顾家庭,抚养孩子。她一直没有工作,潘负责家里的生活费用。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2月分居,潘某同意自2015年起每月支付500元给马某。后来双方矛盾激化,潘于2017年7月起停止支付生活费。2019年8月,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0元。

台州中院二审认为,潘某与马某为合法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赡养义务。马某婚后从未参加工作,双方形成了潘赚钱养家、马教家的家庭分工模式。潘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而马目前的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潘某以马某四肢健全,未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不支付马某赡养费,不能成立。但马要求每月6000元生活费,明显过高。根据潘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潘被判从2019年8月起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向马支付抚养费500元。

[以此案为例]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并没有完全改变。很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的义务,比如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牺牲了自己的工作发展机会,导致婚姻期间没有经济收入。

夫妻之间因扶养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一方拒不履行对配偶的赡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遗弃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例4】异地恋婚姻出现危机,调解被用来缓和矛盾。

姜(男)与戴(女)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姜常年在外地工作。结婚之初,夫妻关系是甜蜜的,不受空距离的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戴开始抱怨姜常年在外地打工,没有照顾好家人。他的性格沉闷,不会取悦于人。蒋感到内疚,但又不善于表达,夫妻关系日渐淡漠。2020年1月,戴心灰意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未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决定准予离婚。婚生女儿随江生活,戴支付抚养费。戴因子女抚养问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发现二审期间双方仍有感情,故引入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介入庭审。经过多次调解和心理疏导,夫妻二人复合了。由于戴主动撤回起诉并提起上诉,此案得以顺利结案。

[以此案为例]

家庭纠纷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和当事人的情感、伦理道德问题,具有高度的个人性、敏感性和社会性。本案中,二审法官在看到夫妻关系可以修复的情况下,积极引入心理咨询师、家庭调解员,利用其专业特长耐心劝导当事人,成功促进了危机婚姻向和谐婚姻的转变,避免了家庭破裂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案例五】未登记子女彩礼部分返还。

唐(男)与张(女)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六天后,他们订婚了。不到一个月,他们就办了婚宴,同居了。他们在同年年底生下一个儿子,次年3月开始分居。在此期间,唐家支付张家彩礼82.6万元、黄金3条等物品,还办了18次婚宴,送了128条烟。张家将木制家具(价值19.8万元)、被褥等物品作为嫁妆。因双方和解无望,唐某及其父母以欠债支付彩礼为由,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8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生育一子的事实、彩礼的数额及用途、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令张某家酌情向唐家返还彩礼33.04万元。张家以返还彩礼金额过高、嫁妆物品未分割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苏州中院了解到当地早婚、闪婚的嫁妆物品不得由女方领回的习俗,以及孩子由张抚养的事实。考虑到张某家的彩礼补贴、唐某支付一定赡养费等因素,双方经调解一致同意,张某将彩礼18万元返还唐某家。

[以此案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不办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金额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彩礼的数额和用途、双方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案例6】虽然说好了出去干净?夫妻不能免除外债。

2017年6月,吴某因自身经营资金周转不足,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他的妻子张在“主要亲属”处签署了申请表,褚作为担保人为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由于未按约定还款,褚于2019年10月足额偿还了借款本息。之后,褚将、张诉至法院,要求二人一并赔偿损失。然而,张拒绝偿还,理由是他和已于2019年2月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债务由承担。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褚某已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的妻子,签字确认借款10万元用于个体经营的资金周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张某于2019年2月与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承担,张某本人出房,但张某仍需共同支付楚、的赔偿金。

[以此案为例]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签订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同意确认共同债务;二是“共同需要与债务”,为家庭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三是“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本案中,张签字确认为主要亲属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7】对暴力父母进行强制育儿教育

60岁的蔡(音译)自2015年离婚后,独自抚养10岁的儿子(音译)。他的纪律很严格,当蔡晓撒谎或考试成绩不好时,他经常打她。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因无法说明学校退还的80元课后服务费的去向,蔡某认为在说谎,于是在家中用皮带抽打,致其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经鉴定为重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参照其所在社区意见,判处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同时,为了保护的人身安全,决定对蔡适用限制令。

[以此案为例]

与一般刑事伤害案件不同,家事转刑事伤害案件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掺杂着家庭矛盾。本案中,法院对蔡某的伤害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并适用了限制令,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社区意见、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蔡予以缓刑。蔡是的唯一监护人。对蔡某进行强制性的家长教育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不仅使蔡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且逐步纠正自己不当的教育方式,修复亲子关系,从根本上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案例8】无人看管陷入困境?国家监护到了最底层。

蔡某(男)于2019年到某小区收购废品时,在明知朱某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与朱某(女,经鉴定患有中度智力障碍,无性自卫能力)发生性关系,并致使朱某怀孕,生下女朱小某。2020年7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犯强奸罪。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蔡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居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朱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无监护能力,蔡某服刑期满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无其他合适的主体可以承担监护责任为由,申请撤销蔡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朱某的监护人。

[以此案为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人和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案例九】创新老人财产监管方式?村委会参与解决抚养费纠纷。

吴某(94岁)是倪某(死于1969年)的妻子,没有子女。婚后,她与倪某共同抚养倪某与前妻的5个子女,其中大儿子于1970年因公牺牲,被评为革命烈士。作为吴某革命烈士的母亲,她享受烈士待遇。之后是养老金、高龄津贴、高龄津贴、社保津贴等金额。烈士家属待遇产生的,越来越大,子女开始在分配上产生分歧。二儿子和五儿子因继母吴某的财产抚养权和赡养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达成抚养协议,随后就抚养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无奈之下,94岁的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五儿子归还其保管的身份证和烈士证明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村民委员会的帮助下,经过十余次协调,最终使双方及其两个儿子达成和解协议。按照约定,烈士证、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交由村委会保管;吴某决定和哪个儿子一起生活,儿子每月可以从吴某的退休金和村委会的其他收入中领取2000元支付吴某的日常起居、生活、照顾等费用;吴某死后,剩余资金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结案后,吴某和他的两个儿子解决了他们的分歧。

[以此案为例]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之间对老人的赡养是有差异的。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在矛盾的各个节点协助法院耐心打磨协调,帮助创新老人财产监管的新方式,从而了结积累数年的家庭世仇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例10】虽然遗嘱无效?真正的意义是应该实现的。

赵某(已于1995年死亡)与朱(女)结婚,育有赵某佳、赵某意、赵某兵三名子女。儿子赵某兵有个儿子赵某丁。

2013年1月,朱某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2016年10月15日,朱某去世前,三个子女都在场,赵代表朱某写了遗嘱。内容为:“祖屋拆迁后购买的安置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出租,租金由三兄妹平分;(2) ...;(3)房屋的租赁期限从我死后开始。我孙子赵某丁结婚后,房产归其孙子赵某丁所有,租期结束,但其儿子赵某兵享有永久居住权。”赵某甲、赵、赵某兵、朱某、朱某顺、朱某金、聂某顺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名,朱在遗嘱人处签名。同日,朱病逝。

2019年6月,赵某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益作为继承人为朱某立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内容是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书面遗嘱无效,一审判决支持了赵某乙的诉讼请求。赵某丁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二审审理中,法官注意到,虽然书面遗嘱因形式上的瑕疵而无效,但各方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这一名称实际上是家庭成员协商达成的关于分居、财产分析的协议。为保证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财物归赵某丁所有,赵某兵、赵某丁赔偿赵某乙3万元。

[以此案为例]

本案涉案房产并非被继承人朱的全部遗产,还有部分家庭财产。朱及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在场并在遗嘱上签字,可以认定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就分割家庭财产的约定。各方的签名表明这是各方的真实意图。所以本案中按照这份“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既实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又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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