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职
陆和他的妻子王正在做小生意,手里存了一点钱,想在他们谋生的城市买一套房子。但他们属于限购,没有资格买房。鲁为此一直郁郁寡欢。在和老乡聚餐时,他吃了不少苦头,得到了女老乡白的同情。
白离过婚,单身,独自工作。她想了一下,对陆说:“陆哥,我交了五年社保,有资格买房了。要不,我嫁给你?”陆吓了一跳,吞吞吐吐地说:“你是说跟我结婚,帮我拿到买房资格?这能做到吗?”白说:“我们外地人在外打拼,不容易。我会帮你的。等房子买了,我们就走。”陆很感激白,回去劝妻子,和她离了婚,很快就和白领了结婚证。
夫妻俩结婚后,陆立即向银行申请了近千万元的商业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过户到吕、白名下后,他们抵押给银行,不久后银行发放了贷款。
一年后,陆某与白某协议离婚,约定所购房屋归陆某所有,所有抵押贷款由陆某归还。他们还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
同日,两人登记离婚,陆某很快与原王某复婚。办好这件事后,陆某和白某去银行变更了抵押信息,由原来的两人变更为陆某,然后房子也变更为陆某名下。
就这样,白和陆撇清了一切关系,各自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然而就在这一天,白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陆不久前遭遇车祸,不幸去世,但其现任妻子,也是他的第一任妻子王拒绝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贷款还款中断。银行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为第二被告,却以与陆假结婚的白为第一被告。
白对此十分不服气和不解。她说,卢某和自己是假结婚,就是为了借自己的社保记录买房。贷款和还款一直由卢某操作。他们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卢所有,房贷由他一人偿还。离婚协议是经过公证的,抵押人信息的变更也是银行认可的。换句话说,房子和自己没有关系。我在这个过程中是一个工具人,不应该承担房子贷款的还款责任。
当庭宣判时,白才恍然大悟,后悔自己之前的轻率和荒唐。律师评论:
这个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该如何分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应当依法共同承担。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只在夫妻内部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和确认,不能对债权人产生限制。但抵押权的变更与债权并无必然联系。
故事里虽然有假离婚假结婚,但是有法律事实。因此,即使白没有得到实际利益,也难逃连带偿还房屋贷款的法律后果。当然,由于陆的现任妻子王对该房屋有合法的继承权,所以所有债务首先由该房屋及陆的其他全部财产清偿。当可能出现债务清偿不足时,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田放)
(标题:陆小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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