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28岁的江西青年姚策被确诊为肝癌。当徐岷和姚世兵想“切肝救子”时,却发现儿子并不是血亲,而是河南郑州杜新志所生。杜新之子郭威是他们的亲生儿子。医院的抱婴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民事诉讼。(详见《新图例》2020年第38期)
今年1月,徐岷、姚世兵、郭伟向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淮河医院赔偿700余万元。他们还申请追加杜新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双方就“抱错”还是“偷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医院被判负全责。
“误打误撞改变人生28年案”指的是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一起抱婴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民事诉讼。
去年2月,28岁的姚策在江西被确诊为肝癌。徐岷、姚世兵夫妇想“切肝救子”,却发现姚策与他们血型不符。姚策被认定为河南郑州杜新志、郭锡宽之子,与杜新志、郭锡宽共同生活了28年的郭为是姚世兵、徐岷之子。
跨省认定后,郭锡宽、杜新志、姚策对淮河医院提起诉讼。
去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郭锡宽、杜新志、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淮河医院决定赔偿郭锡宽、杜新志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原告相关误工费、寻亲交通费。在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决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郭锡宽、杜新志、姚策向开封中院提出上诉。
开封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淮河医院存在母婴登记混乱、相关实验室检测缺失等问题,最终导致抱错。应赔偿郭锡宽、杜新志、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郭锡宽、杜新志、姚策要求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是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法院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后,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一审判决的这一部分并无不当。
对于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错误的拥抱事件影响了姚策治疗肝病的时机,淮河医院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姚策要求的赔偿费用是正常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故依法改判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杜新志是否隐瞒乙肝病史?
今年1月,徐岷、姚世兵、郭伟向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淮河医院赔偿相关损失,同时申请追加杜新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月23日,姚策因肝癌治疗去世。
9月18日上午9时,河南开封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开庭审理徐岷等人诉淮河医院、杜新志侵权责任一案。法庭上,徐岷要求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列出了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12项赔偿要求,共计700余万元。
庭审中,徐岷认为,由于杜新志隐瞒乙肝病史,由徐岷、姚世兵抚养28年的姚策错过了注射乙肝疫苗的时机,最终死于肝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杜新志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徐岷说,庭审时作证的医护人员都说,入院的女性需要说出自己的病史,但杜新志的病历中并没有记录乙肝病史..结合上述情况,徐岷认为,杜新志没有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有乙肝病史,导致姚策错过了接种疫苗的机会。
杜新芝说,当年入院时,她做过相关检查,病例记录了她申请检查乙肝大小三阳性的情况。但在案件移送时,并未发现乙肝和三例阳性病例的检测报告。她认为,失踪案的最大责任应归于医院管理层,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化验单丢失,而不是她故意隐瞒。
据杜新芝的病历记载,1992年6月9日,她入院当天上午,淮河医院妇产科医生尹正开出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医嘱,由护士耿艳玲执行。
但耿艳玲出庭作证时表示,并没有给杜新志验血。至于病历上的“耿艳玲”是不是自己签的,她说“看不清楚”。
错了还是被偷了?
养母诉生母!“28年误改人生案”又起波澜
那么,孩子是错了还是被偷了?
医护人员的证言显示,当时杜新志和徐岷不在同一病房,也没有在同一天生产(徐岷生产时间为1992年6月15日,杜新志生产时间为1992年6月16日)。当时,医院设法将母亲和婴儿分开。新生儿被集中在同一个房间,他们没有戴手镯。识别他们身份的方法是绑在被子上的圆牌。新生儿洗澡是单独清洗,有两个护士负责。出院时,婴儿的家属需要在婴儿室门口等候,值班护士会把婴儿抱出来,交给家属。
杜新志认为,这还原了当年事件的真相。“医护人员证明,孩子出生后被护士抱走,送到婴儿室统一管理。作为家人,你根本无法接触到孩子。只有哺乳的时候才能看到它们。我们走的时候,他们也把孩子交给了我们。我怎么能偷它们呢?”她说。
但在徐岷看来,她和杜心之不在同一个病房,也不在同一天分娩。两个孩子很难有机会一起洗澡,更不可能有错换,可见人为交换的可能性很大。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淮河医院妇产科退休护士郭喜芝与郭喜宽是否有亲属关系。
郭喜志出庭作证称,她和郭喜宽是同村、同种族、同代人,但没有血缘关系,杜喜志也没有通过她去医院分娩。
院方称,事发时郭喜志是淮河医院妇产科的“办公室护士”,不参与产房护理工作。
然而,在杜新志和徐岷的病历中,出现了郭喜志执行医嘱的签名。病历书写的原则之一就是执行医嘱的人要自己签字。对此,郭熙之只说:“我是专精于此的。”
一位资深护士长说,“办公室护士”,也叫“医嘱护士”,一般指专门从事科室内部行政工作的护士,包括办理出院手续、核对医嘱等。,而且大部分都是高级护士。对于执行医嘱签字的问题,临床工作中有时是办公室护士代替实际护士签字。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可能会有麻烦。
二胎准生证是假的吗?
徐岷和杜新志于1992年在淮河医院分娩,当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医护人员证实,按照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产妇入院时必须持有出生证明。
法院出示了应原告申请从警方获得的几份证据材料,其中一份是杜新志女儿的医疗鉴定审批表,日期为1992年9月。
按照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第一胎残疾且符合条件的,允许生二胎。
根据这张审批表,杜新志的女儿通过了病残儿鉴定。据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通报,经查,郭锡宽、杜新志于1993年8月18日经河南省驻马店市原计生委批准同意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于1995年8月23日登记为郭伟。
原告代理律师潘珂还发现,这张审批表上杜新芝的年龄是34岁,但她的住院记录上却是28岁。她是怎么在几个月内长到6岁的?对于出生证明的真实性,杜新志并没有给出正面的解释。
此外,徐岷还质疑杜新志落户国威时使用的出生证明是假的。原因是该证明中记载的郭为出生日期为1995年5月18日,与其实际出生日期明显不符。此外,该证明显示的出生地为驻马店市计划生育站,与他的实际出生地明显不符。
对此,杜新志表示,她是后来补办的出生证明。
庭审持续了近13个小时,于21时35分结束。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南方周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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