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9年10月,沈在镇江某地南翔饭店订了一桌饭。10月23日中午,沈在朋友处吃饭喝酒。下午14时许,沈来到南翔酒楼,提前安排晚餐相关事宜。正在等候的沈想去饭店的鱼塘钓鱼,便问经营者尹有没有鱼竿。虽然南翔餐厅不包括钓鱼项目,但尹还是给沈提供了鱼竿。然后沈就自己去鱼塘钓鱼了,大家因为联系不上沈就报警了。当专业人员把它从鱼塘里捞出来时,沈已经死了。沈的近亲属边某、沈某将南翔酒家诉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要求南翔酒家对沈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19840元。
◎处理结果
边某、沈晓某主张南翔餐厅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边某、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边某、沈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钓鱼的危险性。同时,涉案鱼塘并非商业渔场。沈在鱼塘钓鱼,酒店不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立专人保护其人身安全。另外,沈此前并未在南翔酒家饮酒,南翔酒家对其行为无担保义务。
庭后,法官表示,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处理中,有同情弱者的倾向。虽然相关法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对顾客进行照顾,但不能对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过高,其评价标准应以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营场所内不会受到伤害为准。本案中,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可预见风险承担后果。(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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